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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保障房建设管理意见 无当地户籍也可申请公租房

    5月中旬,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从七个方面要求各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加强协作,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


  《意见》提出,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或差别化租金制度。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按先租后售、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依规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尽量安排在城市居民聚集区


  《意见》明确,科学编制2013―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做到早启动、早建设、早竣工、早入住。项目建设用地应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力争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实施征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量安排在城市居民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


  公租房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意见》规定,公租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的市、县(区),对廉租住房对象可以实行先补后交。租金收入缴入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无当地户籍但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可申请


  《意见》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当地无房,或在当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无当地城镇户籍但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的。同时规定,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意见》规定,市、县政府自2007年以后建设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可作为出售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作为出售房源。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并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6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出售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还规定: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住户,已购买的部分不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意见》要求支持保障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骗租、骗购公共租房取消5年内申请公共租房资格


  《意见》要求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腾退、流转。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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