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谈《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里程碑。
《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对《劳动法》作了重大完善:一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二是着力改变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倾向,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制度平衡。
当《劳动合同法》出台一年后,我们可以客观地说,虽然围绕这部法律的争论从未止歇,但这部法律对即将成为劳动者的应届毕业生——以及更广泛的人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这种影响还将持续下去。
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周年的现在,是时候总结一下这部法律了。
问:《劳动合同法》从出台至今,一直争议不断。为什么这部法律能够在中国引起这么大反响,你觉得原因何在?
常凯:从改革开放到现在30年,如果就阶段划分,劳动法制的发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至1994年,这段时间比较长,是中国劳动法制起步阶段。此前中国基本上没有劳动法制的理念,主要是劳动行政。建国初期,劳动法也曾经被重视过和提起过,但主要是搬照苏联。当时苏联专家到人民大学调研室作指导,教材就是《苏维埃劳动法》,这在当时是非常有积极意义的,在50年代我国也颁布了一些相关法律。
当时的立法思路有一个比较复杂的背景,既有旧中国劳动法制、南京政府的立法,同时又有解放区的立法,五花八门,搀杂在一起。劳动法的中心单位就是工人组织起来的工会,由工会来处理各种劳资问题。但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完成以后,计划经济形成,劳动法制根本就没有用武之地了。这个情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的开始年——1978年。
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一步一步过渡过来的。1984年,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劳动问题作为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被提上日程。劳动的主体是劳动群众,国际上的通用称呼即劳工,或者叫职工。改革对于工人的影响,现在可以很明确地看出来,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工人利益作为代价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十分复杂。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中央很注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经济上如何发展,企业活力如何增强,另一个是在企业活力增加的同时,工人们的利益怎么样保障。国家努力尝试着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到了80年代,开始强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以及工人的自主权。比较典型的是从1984年起,开始对公认的权利进行市场化的改革,铁饭碗打破了,企业与工人开始实行合同制。但是公认的权利怎么保障?这时引入了另外一个思路,叫做工人介入。当时基本的法律文件有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1986年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暂行规定》等。当时首经贸的教授提出来,改革之后我们实行的是一种修复政策,总是希望找到一种平衡。从1978年起,特别是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应该说是对于劳动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成就。这一段时期是劳动法的起步阶段,并没有形成整个体系,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为了应付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是应急性的,或者使具体问题得到具体解决的法律。
但是《劳动法》颁布以后就得统筹考虑,以《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第二个阶段,到《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一共有十几年的时间。这段时间是劳动法制的形成阶段。人们对《劳动法》的评价和认识在全世界有分歧,但是作为在劳动社会法领域具有法典意义或者地位作用的基本法,《劳动法》的作用不可低估,它基本上确定了中国劳动法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而且市场化的价值观念在这个法制当中也有体现。但是有一个问题,我们刚开始制定《劳动法》时,由于没有市场化的经验,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制,并不是很清晰。所以很多规定过于严谨,在实施、操作性方面就有问题。由于在实施方面的具体要求并不是很明确,所以尽管《劳动法》颁布以后,我们相继出台了一大批的配套法规,补充怎么样实施、怎么样执行,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并不是很清晰。
新一届中央政府和十七大对于我们这一阶段所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冷静的,对于我们的改革也进行了反思。改革固然有不少成就,但这些问题如果不正视,将来我们的问题会很多。我们不但要追求GDP,还要实行社会公平,这些理念对于中国改革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我们的偏向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劳工问题突出、劳资问题尖锐,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再谨慎,以后中国社会的成本要加倍付出。
很简单的道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构成是什么?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构成就是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劳动和资本关系处理得好,社会就稳定、经济就发展,处理得不好,不但不能发展,甚至会发生社会动乱、社会革命。这是经过近代历史不断证明过的,在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中央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是《劳动合同法》制定的非常大的背景。所以从2005年开始,中央提出要制定《劳动合同法》。有的朋友问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修改《劳动法》不就可以了吗?学界也有些意见:《劳动法》是1994年颁布的,现在有很多地方不太适合了,需要调整,是不是可以重新做一下?这里面涉及到立法程序的问题,其实有时候修法比制定新法更困难,因为作为一个基本法,修改是全面的,所有的东西都得涉及到。
在中国,目前《劳动法》最需要的是什么?最基础的就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问题。劳动合同制度如果不健全,其他的诸如集体活动、劳动争议、劳动标准都很难去落实。所以中央决定制定《劳动合同法》,它实际上是劳动法制健全的基础。而且这样的法律,涉及很多技术性的内容,在立法的过程中,也相对更容易做。所以从2005年就正式启动了这个项目,之前还有一个启动阶段。2007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节法》、《促进就业法》三个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制化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以后。从现在开始起,进入中国劳动法律完善和实施阶段,虽然劳动法制已经基本形成,但严格的说劳动法制相关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等还不是很完善,也并不是很健全,这是下一步需要做的。但《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确实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些学者说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我倒觉得还没达到那么重要的程度。但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触发和引发了中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问题,比如对究竟怎么处理劳工问题,引起了人们深入的思考。
问:在当前经济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这部《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国将会有什么影响?
答: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有人提出说这部法律出台的太不是时候了,正赶上国际上的金融危机,中国能躲过这种大背景的影响吗?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这部法律不是现在出的,而是2003年、2004年开始预备,2005年开始制定,那时候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正在挟着一片泡沫往前发展。中国的房地产价格什么时候最好?2006年、2007年,2006年买房肯定赚了。《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时候,在2007年的6月底,当时谁也没看到中国会有经济危机,但是2007年底,这个问题在国际上就出现了,对我们也开始有影响了。但是在五六年前预备《劳动合同法》时不可能预测到后面的这些情况,好像还没有哪个经济学家当时就预测到这个问题。立法一旦开始,进程是没办法阻挡的,后期评估的结果还是很难说的。
就目前来说,这个法律会不会对中国经济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就像有些学者提出的,会搞垮中国经济。这个问题我觉得需要具体去分析。对这部法律的评价,关键点就在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在哪?无非是两点,一个是成本问题,一个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问题。
有些学者的判断仅仅是逻辑上的推论,是站不住脚的。有人说这个法律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所以它会影响企业发展,企业发展不了,就会影响中国经济。比如,张五常先生基本上就是这样论述的。但是哪条规定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增加了哪些成本,增加了多少成本,你算过吗?只怕没有,但是我算过,我们做过这些研究。你说法律在哪条规定限制了企业的权利,而且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有这样论述的吗?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评价不是这么去做的,要涉及我们企业的现状,和这部法律结合起来。很多人人云亦云,并没有亲自做过分析。
上次我去联想,一个副总裁跟我说,如果对现在社会上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评价做一个形容,那就叫做“一犬吠形,百犬吠声”。很多人并没有认真地去研究,尤其作为学法律的专家、教师、学生,我觉得需要用真正的科学的方法去对待。
成本问题并不像大家说的那么夸张,《劳动合同法》一出,马上每个企业都承担不起了。情况不一样,我遇到很多企业经营者,他们都说企业的成本根本没提高,为什么?因为他们以往的劳动标准比这部法律规定的还高。比如我到联想,还有广东的很多企业去了解过,情况都是这样。所以成本问题要具体地看,不能泛泛地讲。而且《劳动合同法》本身不是标准法,而是成本法。我们现在没劳动标准法了,只是涉及一些相关的问题而已。
问: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法和规定,有人认为是重拾了过去的“铁饭碗”,您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答: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大家最关注的是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包括对用工、权利,特别是解除合同方权利义务的一些规定。《劳动合同法条例》实施以后,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它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条例》制订了14条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基本上所有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我们在法律上都已经列出来了。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大家之所以感觉有压力,那是因为十几年来,我们的用工模式和用工的价值理念定位就是短期合同最好、最方便,而且缺乏管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精力、训练、能力。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并不是《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后,企业才开始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中国是很普遍的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很多企业采取了非常积极的态度。比如富士康在中国有将近68万员工(领工资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10年以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它规定8年就可以签,现在已经有15到16万人签了。富士康老板说:资深工人是企业发展的宝贵财富,我不能让他走。反倒是谁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他才首先考虑这个员工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压力在什么地方?不光是法律本身,关键是你的合作者或者对应劳动者,对此在理念上、行动上有自己的见解,这个影响是很深的。对企业来说,它必须考虑长期发展,必须考虑劳动关系。理论上讲,产权可以市场化、管理权可以市场化,那劳动关系应不应该市场化?如果当我们回顾时,产权、管理权都已经完成市场化了,或者规范得有相当进展了,而劳动关系却基本上没有进展,那劳动者在市场经济当中究竟立于什么位置?劳动者的权利在哪里?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需要明晰。在改革的第二个阶段我们没办法,我们必须牺牲一部分工人的利益,一部分工人必须下岗,他们只能被改革甩到体制以外,沦为现在社会的最底层,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现象作为一种常态延续下去,否则不仅劳动者无法发展,企业也无法发展。
目前《劳动合同法》对于社会公正、公平,以及对整个中国社会的影响,比其他任何法律的影响都大。
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自身觉悟。企业要看得更远一些,转型过渡是一个短暂的过程,在这个时期,低劳动成本、靠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求得发展,是我们不可避免的,但是能不能持之以恒,作为战略性的东西一直贯彻下去,这就值得我们思考了。根据目前中央十七大的精神来看,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社会公平是立法非常重要的依据,也是大的战略发展的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