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警惕求职“陷阱”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为了使你能够顺利找到合适的职业,你还应该在求职的过程中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以下这些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希望能为你提供警示,帮助你避开求职航道上的暗礁:
· 试用期“陷阱”
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一说,延长试用时间,或是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不合格为由拒绝续约。而在新《劳动法》中的规定则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会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下面这个故事中的小王就是因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了自己: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试用期过长,不过因为他已经有了法律意识,并在之前已经比较系统地了解了法律和法规,因此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更多的毕业生并没有像小王这样早做准备,也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因此,最终会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诉:
小杨终于得到了某公司的试用通知,开始上班了。他做的工作是网络维护。第一天,主管带他到公司各个部门走了一圈,熟悉情况,对他的业务能力也做了初步了解,对他也挺满意的。可是第二天,当他准备去上班的时候,却接到了公司打来的电话:“对不起,你的那项工作我们已经有更合适的人选了,你不必来上班了。”对公司的这个“解雇”决定,王同学觉得十分气愤:“我做错了什么?他们凭什么在上班的第二天就把我撂下了?!”
即使再气愤,小杨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这个结果。因为从一开始,该公司就以试用为名,没有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他没有办法讨回公道。
· 口头约定“陷阱”
有些毕业生在毕业之前通过实习,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录用的意向,但由于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契约,因此最后也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里提醒你,即使是就业协议,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约定。毕业生小张就是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
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小张认为自己工作的事就这么定了。没想到的是,等他毕业后正式到公司报到时,公司以岗位已录满为由拒绝予以录用。
由于小张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就业协议,孰是孰非,已无法定论,小张只能自吞苦果。
· 廉价劳动力“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不讲究诚信,会以各种方式,比如无故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把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的部分费用,由职工缴纳的部分,也有明确的数额规定。
小华是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专业的大四毕业生,暑假时她在一家规模较大的报社实习。由于表现出色,实习结束后被报社录取。这样大四后不久,她便在这家报社上班了。报社表示要为她办理相关手续要再过两个月,小华也同意了,毕竟工作难得。这样尽管签定了劳动合同,小华仍未正式进入报社。慢慢她了解到,自己和同岗位的同事比,工资是他们的60%,而且由于单位一直说的手续问题拖着不给她办,她现在还没有上社会保险。
在这个案例中,其实小华已经有了初步的法律意识,但是仍然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她虽然发现了问题,却不知道要怎么去解决。而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了小吴的身上,小吴却采取了有效的方法维护了自己以及同事的合法权益……(后略)
4.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4.2.1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大学毕业生在正式工作之前,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就业协议在先,签订劳动合同在后。但你也许并不明确这两者有何不同,因此不能完全明确自己的责任与应当享有的权益:
毕业生琳琳,寒假期间在某地就业市场与某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业盖章进行签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毕办盖章同意。后来琳琳又参加某银行组织的面试,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她向学校毕办索要就业协议,毕业办的老师解释,因她已和某企业签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则应先承担违约责任。琳琳表示很不理解。
像上例这样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还缺少真正的了解,因此不明确自己对所签协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何种的责任的情形在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者中确实存在。的确,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他们的共同之处与区别分别在哪里呢?我们大致可以进行这样的归纳:
· 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同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合同的性质一致。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2) 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方面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
(3) ……
· 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不同之处表现在:
(1) 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 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行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签证机关(人事部门)介入。
(3) ……
简单地说,两者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法律力度较大,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一旦签订,就必须遵守,一旦有违约现象,必须付出应负的责任。而协议带有双方协商的成分,一旦有一方违约,后果比合同要轻一些。
4.2.2 警惕“陷阱”合同
最后,毕业生们在签署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提防以下五种“陷阱”合同:
·口头合同
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格式合同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无可挑剔,但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上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方就会借此为自己辩护。
·单方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
·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了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就有理由给自己开脱了……(后略)
4.3防患于未然: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虽然你一定也希望你在职业岗位上和用人单位心心相印,彼此信任为了共同的事业目标合作努力。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就是为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问题准备的,尽管你不愿意在职场上走到这一步,但它确有可能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对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防患于未然。
4.3.1 三方协议
毕业之时,毕业生们都会和学校、用人单位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对于三方协议的界定,一般理解为,根据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协议书便生效,对三方面都具有约束力,各方面都应该遵守协议、履行协议。如果三方中有一方反悔的,即视为“违约”,而且必须向另外两方承担违约责任。
学校作为我们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见证方,一般不会涉及违约,事实上可能会出现违约问题的多是毕业生或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会出现的违约状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毕业生出现违约:
·同时与多家单位签约,再定取舍;
·先确定一个用人单位垫底,一旦找到更理想的用人单位,则抛弃前者,满足后者;
·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选用情况;
·其他违约行为。
用人单位出现违约:
·拒收毕业生;
·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
·其他违约行为:如为约束毕业生而收取一些不合理费用;违反行政法规、规章,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如果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诚信危机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包括用人单位、学校、甚至是其他毕业生都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希望你在签署就业协议之前经过慎重的思考,完全明确自己签署协议后所负有的责任,然后再确定签署就业协议。
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他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
4.3.2 试用期权益
劳动合同之中约定的试用期是你工作的第一个阶段,需要熟悉、学习、适应的内容很多,因此这也是你和用人单位双方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我们将试用期比较容易出现的劳动纠纷为你做一个简单的归纳:
·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辞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小冯毕业前与一家单位的市场部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在7月份毕业后来到这家单位上班。但是工作了不久他就感觉,自己的身体状况很难适应单位高强度的工作方式,而且现有工作也不适合其今后发展定位,于是在8月底向单位提交了解除协议申请。虽然单位答应了他的离职要求,却以违约为由,要求其必须缴纳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小冯觉得很委屈,身体不好无法胜任工作是客观原因,再说现在还处于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凭什么说自己违约?自己在公司已经了一个多月,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拿到,反而还要交5000元?由于小冯不肯交违约金,单位就拒绝帮助其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的僵持让小冯感觉损失很大。
其实,在7月份毕业后小冯已按照约定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原来的就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小冯辞职时仍处于试用期内,依据劳动法规定,他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小冯依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违约金。
但反之,如果在报到后,毕业生因为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则应该按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处于试用期,单位也不能将随意其辞退,也就是我们下面所要说的试用期辞退问题。
·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略)
4.3.3 纠纷处理方式
那么如果出现了以上这些,甚至更多更为复杂的劳动纠纷,你该如何应对呢?这就需要你清楚劳动争议通常的处理方式,因此,我们也在下面为毕业生们提供几个简单的解决方法:
1、协商解决。
2、企业调解。
3、劳动仲裁。
4、法院判决。
限于篇幅,本连载中省略各种方法的具体操作。
4.4社会保险:薪资之外的正当权益
一般当毕业生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之后,用人单位都要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四金”。有些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会利用毕业生存在实习期等理由推迟缴纳“四金”,给毕业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刚刚毕业的小宇就遇到了这样的局面。
小宇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她的单位是一家私营企业,老板承诺试用期满后再给她上“四金”。五个月后,小宇转正了,结果得的钱却更少了。原因有二:一是企业员工每个月要扣个人基金,其实就是押金。如果员工说不做,他就把这笔钱没收了。如果做满一年,企业就把这钱算做年终奖发给员工。二是要扣下“四金”的钱。她原本一个月还有一千多元,可现在七除八扣,拿到手里的只有几百元了。
小宇的境遇十分尴尬,但有时情况会更糟,比如所加入的单位根本就是一家没有注册的公司,“四金”就更不知道如何保障了。
如果你遇到了和小宇类似的遭遇,绝不可以保持沉默而应该主动去争取自己的权益才能使情况有机会得到好转。
如果你“不幸”已经和企业签了《试用期合同》,也不用慌。因为《试用期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尤其是新人的“四金”,一般是不会写在《试用期合同》里的,而没有写进去的,你的“四金”权利就会自然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企业雇主建立基金,应该与当事人协商,未取得一致,企业单方面扣你的工资做基金,这是明令禁止的。企业若是有这种行为,你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你服务的公司还没有注册,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具备开立“四金”账户的资格,你不妨向企业要“四金”中属企业应缴纳部分的金额,作为自由职业者缴费。
如果企业有意违法拖长试用期的期限,并用“试用期”为借口,不为刚刚加入的毕业生们交纳“四金”,这就严重侵害了毕业生的权益。如若遇到这种情况自己不能解决,就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对于就业的权益问题,你可以在就业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上网搜寻最新出台的《劳动法》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或向前辈们请教关于这方面的经验,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