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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乳母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二.乳母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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