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创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组织形式,或者由一个独立体创办单一业主制企业,或者由几个人创办合伙制企业,或者成立法人公司制企业。但无论选择怎样的形式,都必须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新创企业的实际,科学衡量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决定合适的组织形式。
一、启动新事业时可选择的法律形式
自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后,全国人大又分别于1997年2月23日和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至此,我国企业法律形式基本上与国际接轨了。
按照中外企业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新创企业可选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企业。但这三种企业在设立的条件、程序、责任形式上各不相同,各有优劣。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各类企业当中,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最简单,国家对其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要满足以下五种条件,就可以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最明显的优势是创办时的便利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企业所有的决策和控制都由业主说了算,免去了由于各方意见不一所带来的协调和督导成本。当然,其劣势也相当明显。最大的劣势在于承继的非连续性,即由于业主集所有资源为一身,当业主由于生病或发生意外时,企业将面临承继的非连续性问题。另外,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想要得到外界财力支持难度更大。
(二)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除了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以及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之外,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建立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基本事项。如: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此外,合伙协议也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4)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除了创办比较便利、经营上同样比较灵活之外,创办合伙企业较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得到外界财力和其他资源支持的可能性大。当然,合伙企业也存在着经营以及承继中的非连续性问题,特别是当合伙人由于利益不平衡时,还可能存在散伙问题。摆在合伙企业面前最为突出的矛盾是如何实现“合伙成功”。
雅基·莫尔和罗伯特·斯柏克曼(Jakki Mohr and Robert Spekman)曾经对合伙成功的关键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研究认为,实现合伙成功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包含信任在内的合伙特性、沟通策略行为,以及解决冲突的技巧三大维度变量。
(三)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出资形成,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的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在此限。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根据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的不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作出不同的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最重要的文件,是企业以后正常运行的基础,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要求,要求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为: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禁止包含的内容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欺骗或误导公众的字眼;外国国家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政党名称、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除外)、数字。此外,还有限制包含的内容,它们分别为“全国”、“国家”、“中国”、“中华”字样;“总”字;“发展”、“实业”、“开发”等字样。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有公司名称,要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但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除外。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优势在于避免了存续的非连续性。债权人、供应商和顾客都愿意与公司进行长期的往来,提升了公司的信誉度。当然,公司负有限责任,必须为股东负责,因此所承受的外部压力要高于其他形式的企业,而由于程序上的复杂性,公司制企业的运行费用和纳税额也较高。
二、不同形式企业中创业者的权利与义务比较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个人投资建立,其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对该企业拥有绝对的管理、处分和收益权。投资者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方式上,基于投资者与企业的密切联系,其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紧密相连,个人独资的所有者应当就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能够偿还企业债务时,所有者必须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而建立。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上。
在对内关系上,即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合伙协议所确定。一般来说,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亲自或选举代表管理企业事务的权利、决定企业重大事务的权利、了解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权利、对企业事务提出异议的权利、分配企业利润的权利、退出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人对企业权利的大小及行使的方法,一般都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严格按照合伙协议及有关的法律来认定。
而在对内义务上,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此外,代表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经营合伙企业时,还应当尽到合理的义务。如果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对外关系上,即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发生联系,合伙人不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行为承担义务。但是作为例外,当合伙企业的债务过高,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就发生了联系,各合伙人应当就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清偿比例,应当按照合伙协定对利润和损失的分配比例来计算。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同样,合伙人与其债权人的债务关系,并不等同于企业与合伙人之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三)有限责任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公司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严格相分离的,公司股东只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创业者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更体现为一种对内的股东权利。主要表现在: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但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制定公司章程。
此外,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小,多数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会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此时,该股东就享有了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公司外部事务的代表权,也享有依据其工作而获得报酬及其他福利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着受股东会监督,忠实勤勉履行管理职责的义务。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只是基于其享有的股权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股东权包括: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各项权利。股东大会的权利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权力,一般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来实现。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为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此外,虽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之下,某些股东也可能经股东大会的选举担任公司职务。担任职务期间,该类股东享有依法获得报酬和其他福利的权益,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对外可以公司名义为公司活动;另一方面,该类股东也有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的义务。
三、选择不同法律形式企业时的利弊比较
不同的企业制度不仅在法律形式与规定上有着较大的差别,而且其适用程度随创业者选择的新企业的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变化。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创业者所选择的各种法律形式进行利弊比较分析。
(一)从新事业启动成本方面进行分析
对于白手起家的创业者而言,启动成本无疑是他们创建自己企业的第一屏障。越复杂的组织,创办成本也越昂贵。相比来讲,费用最少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只有注册企业或商品名的费用。在合伙企业中,除注册外还要订立合伙协议,这就涉及一些专业中介机构的咨询成本及谈判成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对来讲比较“昂贵”,因为其在成立前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费用。
(二)从新事业的稳定性方面进行分析
无论对于创业者、投资者还是消费者,企业能否长久的存续,是否能够稳定的发展下去都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个人独资企业完全是基于业主个人能力、资金等因素而建立起来的,如果业主死亡或个人情况发生改变,独资企业的稳定性就会发生动摇。而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合伙企业的基础,合伙人之一的死亡、退出或信赖基础的丧失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结束。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对入伙和退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退伙包括正常退伙、当然退伙和强制退伙。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种企业形式中拥有最好的稳定性,由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督导作用,股东的死亡或退出对企业的连续性基本上无太大的影响。
(三)从权益的可转让性方面进行分析
所有者对于企业的权益是否容易转让决定着所有者财产的流动程度。当利润一定时,理性经济人都会努力持有流动性高的资产,反之亦然。在个人独资企业里,创业者有权随时出售或转让企业的任何资产。在合伙企业中,除非合伙协议允许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一般不能出售企业的任何权益。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在出售企业的权益方面有很大的自由。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就转让自己的股份。当然,由于股权分置等历史原因,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定了某些限制,如: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四)新事业在最初的几个月中,对资金的保障可能成为这一企业能否持续成长的最关键因素
一般而言,新创企业增加资金的机会和能力依企业形式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对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任何新资金只能来自于一些贷款和创业者个人的追加投资。合伙企业可以从银行借贷,也可以要求每个合伙人追加投资或者吸收新的合伙人。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里,则有很多途径可以增加资金,要比企业的其他法律形式有更多的选择渠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可转债或者直接向银行贷款。
(五)从管理控制方面分析
在许多新创企业中,创业者希望尽可能多地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每种企业形式都给管理控制和决策责任带来不同的机会和问题。在个人独资企业里,创业者有最大的控制权,可以灵活制定企业决策。在合伙企业中,一般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协商解决日常及关键性问题。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业务控制权掌握在职业经理的手中,但大股东却有权投票决定公司较重要的长期决策。按照公司制的设计要求,法人公司中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进行了适当的分离。
(六)从利润与损失的分配方面分析
毋庸置疑,利润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是理性经济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利润与损失分配问题也是创业者选择企业法律形式时,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取得企业经营中的所有利润,同时他们也要为经营中所有损失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企业里,利润与损失的分配,取决于合伙人出资的份额或合伙协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严格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损失。
(七)从对筹资吸引力方面分析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任何债务性融资对他们来讲,都是一件需要慎重考虑的决策;相比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无论是债务性融资还是权益性融资,都对公司的吸引力要强许多,当然,公司实力越优越,筹资就越容易。
以上的企业分类是依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来划分的,如果按照企业的投资者是否涉外或涉港、澳、台因素来划分,我国的企业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这种划分方式是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直接投资产物。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我国政府出台了很多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涉及面很广,主要涉及税收方面。但近几年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国民待遇的普遍化,这种优惠的范围和程度都有逐渐减小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