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在创立新企业时,要了解企业设立及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企业的登记事项作如下阐述。
一、公司设立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公司名称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有规定的以外,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设立公司申请名称应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选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具体提交及审核条件,可参考相关条例。
下面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登记事项分别加以介绍。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需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需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⑥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⑦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⑧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⑩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预先登记)。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公司住所证明;
1)使用永久性自有房的,应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2)合法使用期限不少于申请经营期限的固定性经营场所,应提交有权批准机关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
3)租赁他人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出具的有效使用证明,涉及改变公房用途的,须提交公房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经营场所属军队产权的须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场所,若租赁期满,租赁双方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承租方依法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出租方能向登记部门提供证实上述情形的相应证明文件原件的,该场所可作申办执照的经营场所用。
5)以借用、受赠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注明使用期限、借用、赠与证明原件以及出借、赠与方合法用房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文件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由登记部门决定。
6)其他类别经营场所证明的合法与否由市工商局书面认定。
⑩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公司名称和住所;
⑵公司经营范围;
⑶公司设立方式;
⑷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⑺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⑻公司法定代表人;
⑼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⑽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⑾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⑿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⒀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需要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事项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⑦入伙与退伙;
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⑨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四、其他相关事宜
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了新企业设立的条件,并提交相关文件后,为了保证新企业的顺利申办,还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具体申办程序:名称预先核准、银行入资、验资、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办理企业代码、银行开户、划转资金、统计登记、税务登记(国税登记、地税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名称登记规定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例:北京紫华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3)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4)建立企业后的工商年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年检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企业名称:使用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
⑵企业地址: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核准住所是否一致;
⑶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后,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⑷企业资本: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出资人是否抽逃资金;
⑸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⑹经营范围: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⑻股东:是否发生变化;
⑼违规行为: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⑽停业事项: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⑾其他需审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