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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活动的基础,是一个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无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而是通过制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来分别规定知识产权的各项内容。

我国参加的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其中给出了知识产权的定义。该公约规定,知识产权是指: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及其他商业表及有关的权利;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表及所有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一般来说,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一般具有以下几项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知识产权的课题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权利人的脑力活动与身份密切相连。知识产权首先表现为一种身份权利,即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获得荣誉证书和荣誉称号权等,商业标记权更直接表现为商号权。这些权利一经成立,即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密不可分,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卖、赠与或转让。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来源于智力成果所具有的商品属性,是指权利主体通过对智力成果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通常表现为专利人和商标权人的实际使用、取得使用费、转让费的权利,著作权人在其作品出版、上演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时获得的报酬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予以转让、赠与或继承,其他人根据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2.知识产权的对象——实物性财产

有形财产是指人们可以通过感官认知的、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占有一定空间的物体;无形财产则是指不具有某种实体的存在,仅为一种“拟制”的物体。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都是无形资产。所谓“无形”,是指智力成果不需要占用任何空间,无论它们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所谓“财产”,是指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所转化的经济效益。智力成果本身是无价的,它们必须转化为一定的物质性,固定和展示其存在的客观形态,才能获得承认与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正是通过人们对其转化而来的客观形态的利用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价值是通过有形资产反应出来的。

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价值量是不确定的,它往往不取决于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取决于它所转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对它的需要程度。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人只能以放弃其对有形财产的使用价值为代价,从特定的人那里获得价值。无形财产的收益则可以反复多次获得,其权利人可以不必交换其对该无形财产的使用价值。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它没有形体,占有它不是具体的控制,而是认识、利用,因而容易成为头脑里所有人的占有。同时,它不像有形财产,每一次被利用都会应其全部或部分消失或损耗,知识产权不可能被消灭,不会有自然损耗。处分它不像处分物质财产,需要交付实物,只要把它公开,任何有一定科学技术水平的人都可利用它来获得利益。因此,必须采用特殊的法律制度,授予作为无形资产的智力成果所有人专有权,使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质。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体现了排他性和独占性。其含义是指:第一,智力成果所有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任何人非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享有或是使用其智力成果;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成果享有专利,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并因使用而获得利益,也可以因允许他人使用该智力成果而收取报酬;第三,对同一项成果,例如同样的发明,不允许有两个或几个知识产权并存,即一个专利权排斥另一个同一发明专利权;第四,一项智力成果只能授予一次专有权,即一部作品、一个商标、一项专利,专有权的授予只有一次。归根结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除了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拥有或使用该权利,否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要受到一国领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产生的,只能在该国或者该地区领域内有效,在域外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国是否授予某项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是否给与保护、在多大范围内予以保护、如何进行保护等,完全是该国主权内的事情,是由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民族习惯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任何他国不得于涉。知识产权依各国的法律产生,在一国境内根据该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境内有效,而得不到其他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如果知识产权人欲使自己的权利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只能根据其所在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或者两国之间采取的对等保护原则获得保护,并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后获得知识产权。随着一些地区性或全球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签订与生效,知识产权保护向统一化、多极化方向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动摇,但还没有完全打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界限,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仍然是有限的,它仍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5.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性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统一的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权利即行消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5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以续展,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由其本身的无限性和使用价值的优先性决定的。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发明创造、商标和作品等在理论上具有永不磨损性,可以永远存在。知识产权使用价值的有限性是指它具有时间性,如钻木取火在被发明初期绝对是一项高新技术,对人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对于现代商业来说,已不具有任何价值。知识产权的这种时间性因对象不同而各不相同,故只能根据某类智力成果的更新周期估算出一个大体科学、合理的时间,以此作为该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的这种时间性与物权的时间性不同。物权也有时间性,物权随着物的存在而存在、转移而转移,受物的自然寿命的影响,物的自然寿命决定了物权得以存续的时间期限,而无需借助法律予以规定。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取决于不同智力成果的使用价值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反映的是人类的认识,是人们设计的一种便于操作的方案,是人们主观意识的产物。所以,“时间性”并非知识产权所独有的特征,而“法定时间性”则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一项重要特征。

三、知识产权的种类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但实际上并非仅此三项内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列知识产权范围极为广泛,而且该公约规定:“对本公约不得做任何保留”,因此,可以认为,参加该公约的一百多个国家,包括中国,都同意公约为知识产权所规定的这一范围。虽然在立法实践中,将所有这些内容都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国家并不多见,但将知识产权仅仅理解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显然不够。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即工业所有权,其中的“工业”一词早已超出它原来的范围扩展到商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产业。具体讲,工业产权包括下列四种权利:

(1)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有三种:①发明专利权,又分为产品发明专利权和方法发明专利权;②实用新型专利权;③外观设计专利权。

(2)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①商品商标权;②服务商标权;③集体商标权;④证明商标权;⑤驰名商标权。

(3)商业秘密权

包括:①技术秘密权;②经营秘密权。

(4)商业标记权

包括:①商品装潢权;②商号权。

2.著作权

广义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或者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

(1)作者著作权

包括:①文字作品著作权;②口述作品著作权;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著作权;④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著作权;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著作权;⑦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著作权;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

(2)传播者的权利

传播者的权利,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或称邻接权,包括;①出版者的权利;

以上是对知识产权的大致分类,详细内容不在这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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