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就业指导专栏
银行类资金方

 

1.银行类资金方概述

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原为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部分地方已经改制)。

2.银行类资金方的服务内容及融资工具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14大类:

口   吸收公众存款;

口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口   办理国内外结算;

口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口   发行金融债券;

口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口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口   从事同业拆借;

口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口   从事银行卡业务;

口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口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口   提供保管箱服务;

口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14类业务中,跟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业务包括:

口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口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口   银行卡业务;

口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根据上述业务范围的规定和业务的分类,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1)贷款

A.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口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口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B.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口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口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口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2)其他融资工具

其他融资工具包括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融资工具的具体介绍见第三篇的有关内容。

3.银行类资金方工作程序

下面是银行类资金方关于中小企业的通用工作流程,供企业参考。

(1)《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银行发放贷款要经过下列8个程序和步骤:

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A.贷款申请

企业融资应先按有关的规定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和抵押情况、项目情况的有关资料。

B.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信用评级是银行对企业授信的基础。信用评级主要考虑企业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产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C.贷款调查

银行受理企业的贷款申请后,一般会对企业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口  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口  对有疑问的问题进行询问;

口  核实抵押物、质押物和保证人情况;

口  到企业现场实地考察;

口  与有关负责人当面询问与沟通;

口  查阅或要求企业补充有关资料等。

D.贷款审批

一般银行都采取“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并由“审贷委员会”集体决策,这些委员会定期工作;

根据企业贷款额度和贷款方式的不同,各级银行的审批权限也不一样,审批的时间有长有短。

另外,各银行对贷款工具和业务方向定位也略有差别。

E.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各银行一般都有固定的范本,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保证贷款由保证人与贷款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由抵押人或出质人、贷款人与企业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常见的有车辆、不动产等。

F.贷款发放

贷款一般由银行把有关款项划转到贷款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内随用随转。

G.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银行一般会对企业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看是否有挪用现象,企业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企业投资的项目进展情况等。

H.贷款归还

由于现在企业都有贷款证,不用银行催收,很多企业都会按时主动归还贷款。

这里需要提醒企业重点关注贷款证的特殊作用。很多民间机构在进行短期拆借时,也非常关注企业贷款证的信用记录,担保公司也关注企业的贷款凭证情况。因此,企业应该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贷款证的信用记录,以免为今后融资埋下隐患。

(2)《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银监会2005年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管理体制、贷款程序、绩效考核、风险控制等方面作了一些对中小企业有益的调整。

《指导意见》总的指导思想是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改善服务,并根据中小企业的情况,提出了新的风险控制措施。

主要内容如下:

A.优化管理体制

口  完善机构设置。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各基层银行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口  强化贷款责任人制度。除非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外,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

口  强化对银行信贷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企业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口  强化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及时书面据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B.业务创新及服务创新

口  增加贷款品种。

推出符合中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

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

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

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

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口  实行差别利率。

在企业贷款上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口  放松贷款条件,扩大担保和抵押的范围。

贷款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口  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

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C.风险控制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了下列风险控制的措施:

口  实行“四只眼睛”原则。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口  贷款审核重视非财务信息。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要注重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

口  注重现场调查,减少信息不对称。银行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企业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必要时,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口  强化对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客户信用观念。企业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D.绩效考核

在收入分配上将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

信贷员绩效指标多元化,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的主要比重等。

4.银行类资金方对企业的要求

下面是银行类资金方对企业的大致要求,供企业参考。

(1)贷款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

口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口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口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缴清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口  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口  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口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口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一般不超过70%;

口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提供资料要求

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口  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

口  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财务报告(一般为三年),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口  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口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口  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