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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融资风险

 

1.其他融资风险概述

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融资骗局风险外,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还有其他风险,在本部分我们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分类。这其中,有两类风险需要提请企业特别关注,违约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两类风险,一方面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容易被忽视,有必要再专题探讨。

2.违约风险

(1)违约风险概述

违约风险(也有的称为爽约风险)是指融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这也是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2)违约风险的具体表现及危害

违约风险具体表现在:

口  由于不能偿付银行到期债务,使企业留下不良记录,使企业再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或寻求其他融资合作时受到牵连。严重的会导致银行的金融制裁,使企业产生连锁反应。现在有不少规模做的比较大的企业就面临这种情况,银行债务规模不仅很大,而且与很多家同时发生业务关系,风险管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利息不能支付或者本金逾期的情况。在这时候,如果其中任何一家停止授信,还款后不再展期或续贷,甚至出现诉讼的情况,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口  由于企业不能偿付到期的商业融资,上下游企业就会对企业进行“商业制裁”,提高价格、停止发货直至法律诉讼。这种情况下,也很容易发生连锁反应,使企业把自己的商业融资渠道堵死。以后没有现款、甚至不预付款,对方就不发货。对于某些紧缺的原材料,甚至会停止供应。这对融资企业来说,属于融资风险管理的范畴。这种风险,对供应商来说,是客户信用管理。

口  由于不能偿付到期的短期拆借,可能支付较高的罚息、抵押资产被低价拍卖,甚至被起诉。

口  不能偿付到期的典当融资(也称为绝当),抵押物或质押物(也称为当物)就会被处置,使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

(3)违约风险产生的原因

违约风险一般由以下几个原因产生:

口  企业不了解违约风险的危害性及长远影响;

口  企业对未来的现金流量预计太乐观;

口  短期融资用于长期资产;

口  企业亏损;

口  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太多;

口  存货占压资金太多。

前两个属于企业团队认识层面的原因,后四个属于企业管理水平层面的原因。

(4)违约风险防范

除了提高违约风险危害性的认识之外,通常的防范措施包括:

口  对各类融资加强期限管理,对于即将到期的负债,安排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及时提醒并落实还款来源;

口  储备多条融资渠道,很多企业都有这种感觉,资金紧张的时候,即使承担月息5%以上的成本,也找不到融资机构,或者缺少合理的运筹时间;

口  做好现金类资产储备,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可以公开交易的证券类资产等;

口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具体见本部分后面的有关内容;

口  进行中长期资金筹划,具体见本部分后面的有关内容。

3.法律风险

(1)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由于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融资行为使企业团队触犯刑律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也很常见,但现在很多企业都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及危害

[资料链接]

《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的有关规定摘录

根据《刑法》第192条至197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金融诈骗的范畴:

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通常表现企业以高回报为手段,向不特定对象融资的行为。企业在采用内部融资的方式时,就会容易混淆法与非法的界限;内部集资通常是面向本企业职工,不要扩展到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以免触犯红线。

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

口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口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口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口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口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1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口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口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口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口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口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口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口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口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口  骗取信用证的;

口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口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口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口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口  恶意透支的。

第197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

金融诈骗通常表现为在融资过程中提供或授意他人提供虚假资料,在票据融资、信用证融资和资本运营融资等过程中,很容易产生这种风险。这类风险的危害性不确定,轻则经济损失,重则身败名裂,时间的爆发也不确定,很难防范。

(3)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产生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原因:

口  企业团队对法律风险的“发病机理”及危害性认识不足,不知不觉中“踩了红线”;

口  存在侥幸心理,看到别人这样做没有出事,自己也“依样画葫芦”;

口  企业资金紧张所迫,被逼无奈,“偶尔出手”;

口  心怀叵测,居心不良,故意犯规。

(4)法律风险防范

其实,在融资过程中,有些“擦边球”不是不可以打,关键看谁打,怎么打。下面的建议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参考:

口  认真学习和掌握与融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学好方能用活,分清“红线”、“黄线”和“绿线”;

口  交流借鉴同行其他企业的做法,做到“扬弃”;

口  “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出手”,“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

口  建立“防火墙”,隔离风险;

口  业务外包,采用“风险代理”合作方式,转嫁风险;

口  必要时聘请法律顾问或融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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