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典案例
来宾电厂成功BOT,项目融资开先例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中文译为“建设—经营—移交”,有时也被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这种融资方式自提出以来,被广泛用来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并日渐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简单来说,BOT一般是私人团体(或国际财团)同意提供资金、进行建设和经营,并在一定时期内负责设施的维修,然后将这些设施转让给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BOT引入中国以来,主要是作为一种吸引外资的手段,因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来发展BOT模式,更多的是为弥补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的BOT项目既有自己独有的特色,又有一些不足之处,下面以广西来宾电厂的融资案例来分析BOT在我国的发展之路。
广西来宾公司简介
来宾电厂位于广西中部,距广西重工业城市柳州60公里,是广西电网的骨干电源。来宾电厂是广西“七五”计划的重点建设工程,始建于1987年元月,现有2台12.5千瓦和2台36万千瓦燃煤机组,2000年3月全部建成,其中2台36万千瓦燃煤机组是国家正式批准的BOT项目,投入商业运行15年后,由法国EDF无偿移交广西自治区政府。
来宾电厂为广西经济的腾飞、广西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电厂自1991年荣获“柳州地区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和1992年荣获“自治区先进企业”称号后,1993年作为广西电力系统第一个通过能源部双达标检查并荣获“火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企业称号以来,已累计荣获部级以上荣誉称号20项。来宾电厂从筹建开始,就由广西电力工业局代管,1997年4月移交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成为独立核算的地方电厂,正式走上了厂网分开之路。
BOT背景
1994年以后,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限制外资直接投资转向了引导外资从事基础设施直接投资。鉴于发达国家和很多发展中国家都采用BOT方式利用私人资本开发基础设施项目而且都取得了成功,BOT方式也开始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就是在这一年,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多次举办了BOT研讨会,国家计委等还组织了代表团到国外考察,学习国外运作BOT项目的经验,BOT概念在国内得到了广泛传播,这为开发BOT项目打下了思想理论基础。
1995年初,国家计委开始组织BOT试点工作,摸索在国内开发BOT项目的经验1995年5月8日,国家计委批准了第一个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B电厂,这个消息当时在国外引起很大反响:很多投资者认为如果来宾B电厂项目取得成功,中国将从此打开基础设施项目的大门,否则,基础设施领域对外资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一个禁区。来宾B电厂被选为试点项目有很多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第一是广西政府和国家计委联系较多,信息较快;第二是来宾B电厂本身条件较成熟,大量的前期工作都已经完成。被选为试点以后,广西政府组成了BOT项目领导小组并设立常设办公室,同时广西政府聘请北京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代理,负责代理广西政府处理有关B电厂的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和误判工作。
BOT融资运作过程
广西来宾电厂B厂项目为了推动广西经济的发展,广西人民政府曾决定在来宾电厂旁再建设两台350MW燃煤发电机组(称来宾B电厂),但资金的欠缺导致项目的搁浅。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家计委提出了采用BOT方式建设广西来宾电厂B厂的申请,得到批准,并作为中国引入BOT模式的试点项目。
接下来整个招标过程共分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及确认谈判、审批及完成融资等四个主要阶段。过程如下:
1.资格预审。1995年8月,自治区政府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公开邀请国外公司参加资格预审。截至同年9月底,共31个国际公司或公司联合体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投标。1995年12月,自治区政府正式对外发售项目招标文件,至1996年5月,共有6个投标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递交了投标书,依照递交投标书的时间顺序分别是:中华电力联合体、美国国际发电(香港)有限公司、东棉联合体、英国电力联合体、法国电力联合体、新世界联合体。
3.评标及确认谈判阶段。1996年5月8日至6月8日,自治区政府组成专家组对投标人递交的标书进行评估,最终写出了专家评估报告。6月10日至15日,项目评标委员会确定法国电力联合体、新世界联合体、美国国际发电(香港)有限公司为最具竞争力的前三名投标人。评标结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的谈判小组,于7月8日开始与第一名法国电力联合体进行特许权协议的确认谈判,1996年10月底双方就所有需确认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1996年11月,双方进行特许权协议的草签,广西政府向法国电力联合体颁发了中标通知书。
4.审批及完成融资阶段。中方邀请了所有列入名单的投标人来参与投标。最后在通过资格预审的30个公司中,有6个联合体做出了标书,中方选择了其中三个:法国电力公司和gec阿尔斯通联合体、abb与新世界联合体、国际发电公司。这三家联合体按条件优劣排序,因此谈判从第一家联合体开始,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中方将与第二、第三家联合体谈判。1997年9月,自治区政府与项目公司在北京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的正式签署,标志着项目特许权协议正式生效,特许期开始并正式开工。根据协议,项目特许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9个月,即1997年至1999年,而运营期15年3个月,始于2000年11月7日。
结果中标者是法国电力公司ed卜gec阿尔斯通联合体,该联合体出资1.7亿美元作为该项目的股本金投入(其中edf出资60%,gec阿尔斯通出资40%),另外的资金来自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coface提供保险的出口信贷3亿美元以及1.8亿美元的商业银行贷款。出口信贷于12年后到期,该项目是第一个获法国出口信贷机构coface支持的中国企业融资项目,商业银行贷款期限为10年。
1999年工程完工后,项目发起人将营运此电厂15年,然后将电厂所有权转让给广西自治区政府。
现在的来宾电厂B厂正常运营发电,且每年的发电量达到39亿度以上。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二、深度解析
来宾BOT成功的借鉴意义。BOT项目引资方式在中国企业融资领域中也许是被讨论最多、实践最少的方式。现在,来宾B电厂项目为把此概念转化为现实成立的一个典范。目前最佳中国企业融资项目不属于某个单独的银行,甚至也不属于一个独立的项目,而是一种新的观念。这种中国企业融资观念奠定了中国日后大规模中国企业融资的新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投资额为6.5亿美元的来宾B电厂项目,该项目也是中国第一家100%利用外资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项目。此项目已从政府机构中得到某种认可和正式保证。来宾B电厂的成功不仅仅是一个项目的成功,它标志着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上了一个台阶,意味着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环境和管理能力日渐成熟,在利用外资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来宾电厂的成功,不仅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重视,也引起了国际的重视。
来宾电厂B厂项目,作为我国最早的BOT试点项目之一,有其功不可没的发轫之功,而其运营模式,在中国已被称为“来宾模式”。
1.项目筹备这个项目采用BOT模式的本意是为了解决政府资金的不足。在引进资金的同时,来宾项目应该说有很高的技术含量,中外合作建设这样的项目,中方可以学习到法国在电力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来宾电厂,是一项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并带头招标的项目,它的运作,更多的是一种国家的行为。国家作为一个项目的支持者,会有力推动项目的运行。
2.融资结构BOT模式本身是一种融资方式,按照定义,是由私人团体出资建设项目并进行相关的维护。来宾项目的融资结构中,总投资的25%属于股本金投入,且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法国电力联合体与通用电气阿尔斯通按3:2的比例出资。股本以外的75%全部从境外贷款获得,贷款由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英国的汇丰银行和巴特莱银行联合承办。
3.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协议”、“燃料供应协议”和“购电协议”以及中央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信作为基础安排融资,以获得法国政府机构的出口信贷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并以电力销售收入来偿还贷款。在整个过程中,中国政府没有提供任何的资金,仅仅是提供了保证和支持信。虽然这些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获得资金贷款方面仍具有很重的分量,也弥补了中国在BOT立法方面的欠缺。最后,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阶段向广西政府提供了3000万美元的担保作为违约补偿,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向广西政府缴纳1500万美元的运营维护保证金。
续写中国企业BOT的融资之路。我们可以看到,要想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更好的筹集资金,发展经济,必须完善BOT融资模式,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和政府,一个是投资方,一个是融资方,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对企业的建议。目前我国的BOT项目,主要的参与者还都是外国的跨国企业,民营企业参与的较少。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应当破除观念上的障碍,更积极地参与到BOT项目建设中来。基础设施服务业具有用户明确、需求稳定、风险较小的特点,对民营企业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国内企业在BOT项目中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熟悉国内的政治环境和法律,没有文化差异;不存在汇率风险,不用担心汇率升降对项目的影响;自身的效率高,办事灵活等。国内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一优势。在BOT方案实施以前,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产品的市场进行科学的预测,全面地考虑到项目将来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并制定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防止项目半途而废,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
对地方政府部门的建议。作为政府,应该改变把BOT模式作为吸引外资手段的错误认识。这一模式,是公共部门利用私人部门的力量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的手段,这里的私人部门,决不局限于外资。如果过多的利用外资,会使关系国家安全的很多基础设施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同时也会对内资造成“挤出效应”。
政府为项目提供担保和支持。政府在BOT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项目的购买者、使用者和最终所有者,而且政府做出担保,可将投资人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上,极大地促进和方便BOT项目的进行。在来宾项目中,我国政府主动承担了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免除了外商的后顾之忧。完善招投标制度,增加透明度和公平性,使项目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有利于合理地选择最合适的投资者。
尽管BOT确实曾经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立下汗马功劳,但BOT远非一种仅仅用于吸引外资的方法,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用来吸引外资的BOT项目常常步人各种困境之中,如汇率风险问题、货币兑换的困难、国际惯例与国内现状的矛盾等等。与此相反,发达国家的BOT项目尽管工程庞大、技术复杂,即很少采用外资。其项目成功率也远高于前者。BOT在中国的推广过程中,除了吸引外资以外,更应该而且能够吸引国内资本,特别是私营经济的资本,这才是BOT在中国的正确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