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企业、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时,不可能处处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结算方式。相反,现代企业在商业贸易中都是采用票据进行结算。但由于部分企业的财会人员、供销人员对票据不够了解,票据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了许多票据纠纷,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票据风险。为此,需要正确行使票据权利,防范票据纠纷。
一、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票据纠纷
1.票据观念不强导致票据纠纷。
2.票据制作不严格造成票据瑕疵,引发纠纷。
3.行使票据权利的程序或方式不当,从而引发纠纷。
4.未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时效。
5.善意或恶意行使抗辩权引起纠纷。
6.变造票据引起纠纷。
二、防范票据风险的方法
1.正确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则是持票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而依《票据法》所为的一切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往往需要使用一些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所以法律上经常将二者并称。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常用的方式有三种:
(1)提示付款。它是《票据法》上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的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所谓提示,就是现实地出示票据供债务人观看,请求其履行。提示本身并非票据权利,但它却是行使票据权利所不可缺少的行为。如果持票人没有出示票据,而仅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拒绝并不构成追索原因。具体地讲,提示付款一方面是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即票据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它又是行使追索权的必备要件之一,即票据权利的保全。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内提示付款,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后果。所以,提示付款具有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双重作用。
(2)作成拒绝证书。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持票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行为的后果是要做出被拒绝的证明书。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作出拒绝付款证书或拒绝承兑证书,也是持票人为行使票据追索权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是票据权利保全的一种有效方法。持票人如未履行这一行为则丧失追索权。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证处、法院或银行等部门申请,经上述部门调查后做出。
(3)中断时效。票据是有时效限制的,汇票、本票和支票各有不同的时效规定。如果超过时效而不行使票据权利,其票据权利即丧失。但在票据时效期间内,往往会出现一些中断时效的行为,使票据时效重新计算,从而保全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例如,在时效进行中一方当事人诉讼,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正确行使票据抗辩权
我国《票据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根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阻止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债务人用以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票据上存在的抗辩原因很多,根据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的抗辩。它是指对票据本身记载的瑕疵而主张票据无效或消灭的抗辩。这种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不管其是恶意还是善意。因此,对物抗辩又被称为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它主要包括: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基于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抗辩;对已失效票据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票据债权请求人提出的抗辩,为对人抗辩。这种抗辩只能用来对付特定的持票人,而不能针对所有的持票人。因此,此项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对人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其直接相对人以票据原因关系上所发生的事由所主张的抗辩。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或无效所产生的抗辩;基于不履行约定义务所产生的抗辩;基于票据关系所产生的抗辩。
3.正确实施票据丧失时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是指非因权利人的意思而失去票据,如遗失、被窃、被抢、毁损等。票据丧失并不意味着票据权利的当然消灭,但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证券是紧密连结的,票据权利人要行使票据权利,须出示票据,这是一项基本的要求。因此,法律上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做出了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明确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
票据权利可以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消灭。这一事实就是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
(1)既可使付款请求权消灭又可使追索权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付款人的付款和票据时效期限届满两种原因。
①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在支付票据金额以后,票据权利就绝对消灭。
②时效期限届满。时效期限届满,票据权利消灭。
(2)票据追索权消灭的原因。这类原因的出现或存在,不会导致付款请求权的消灭,而导致追索权的消灭。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示承兑,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在规定期间内未提示付款,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未在规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
①我国《票据法》第67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②《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5.正确举证,切实履行举证责任
票据权利因是金钱债权其包括了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对于债权人因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诉诸法院的案件:
(1)企业如作为原告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证明票据权利存在;证明债权在到期日前已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的证据。
(2)而要证明上述事实,必须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票据原件;债权到期日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的证据。
(3)如果企业灭失了票据,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付款,原告须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已经由法院公开催告除权判决的,应当提交除权判决书。
未经法院除权判决的,企业起诉时应当提交:有关票据丧失的证明文件(通常情况下应由公证机关出具);丧失票据所载权利尚在有效期间内的证据;已向付款义务人提供担保的证明。这三项证明缺一不可。
因此,在企业票据结算业务中管理人员要掌握正确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的程序和方法,注意及时收集各种票据行为证据,牢牢把握票据纠纷解决的主动权,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