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往日益扩大,作为联系双方经济关系的纽带——合同,已为企业管理者普遍所接受。但要利用合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保证合同有效成立,才能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使合同关系确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其风险进行防范:
一、合同的目的要合法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法人以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因此,不具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不是合同。
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义务受法律约束。
但是,合同关系又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自行约定的,是相互协商一致同意的。例如当事人签订了贷款协议以后,贷款人有义务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而借款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产生了。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借款人不能根据合同规定还款,贷款人同意给予宽限,他们之间对原有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订立新的合同,他们的民事法律关系又产生了变化。也有可能合同订立以后,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再需要借入资金,双方可以再达成协议使原有的借款合同终止,从而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同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合同的主体资格是指合同的主体依法享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以充当经济合同主体的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它们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协作关系都可以用经济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首先要了解、审查对方的签约资格,否则就可能造成所签经济合同无效。如法人内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车间、班组或无代理权的代理人,无生产经营资格的公民等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就属无效经济合同。
三、合同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因此,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充分协商的结果,没有充分协商就不会有合同的订立,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
合同也是建立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自愿设定权利、义务的体现。合同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订立的协议,离开了自愿原则,合同也就不存在。因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和当事人表达意志的自由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法律地位的平等,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自由地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可能,也就不可能有自愿,因而也就无所谓合同。
四、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在合同的标的、价款和履行方式的确定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所签订的合同就没有约束力。
五、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除能够及时履行的合同外,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公证、签证、登记或审批的,必须履行这些法定手续后合同方能依法生效。
合同是市场经济行为的基础,对其风险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企业在合同签订风险管理中要关注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签订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提高合同签订的效力。
六、合同签订中的主要条款:
1.标的。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标的主要可以分为财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三大类。它是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条件,必须明确具体而且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数量和质量。这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主要条件。任何合同的标的,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它是以货币数量表示的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体现了合同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其协商一致,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它的计算标准、结算期限、方式和程序。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检查或判定合同是否全面、正确履行的客观依据。
5.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为违约。违约责任就是对违反合同的有关当事人规定的经济制裁,追究违约责任是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