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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风险防范

 

产品责任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随着严格责任理论作为产品责任诉讼基础的诞生,对制造厂家进行起诉几乎是无法防止的。这不仅需要企业管理者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减少产品责任风险,同时也需要企业管理者运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自身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为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处理以防范产品责任风险。

1.对产品进行测试实验

减少产品责任风险的对策是由公司最高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并指定一个有足够权限的人负责产品安全;然后制定产品责任管理措施,其中可以用加速老化试验方法来试验产品,如有可能可以采用国家或行业公认的试验方法。如果没有公认的试验方法可供利用,企业应该设计出一种确实能够代表设备使用过程的加速试验方法。设计出这样

一种试验方法确实有困难,并且对其价值如何会有不同看法。但不管怎样,如果这种试验能够帮助企业发现产品设计中的缺陷,这种试验肯定是有价值的。如果这种产品涉入了责任诉讼案,这种试验对产品责任免责肯定是有价值的。

2.对产品责任进行投保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由保险商提供,所以在选择保险商时要慎重。保险商除了提供保险,还能给受保人提供其他服务,包括损失管理和索赔调研及辩护等专门知识。保险商在损失管理方面有着广泛的经验和专门知识。与制造厂商打交道时,保险商所处的位置是提供指导,以控制和尽量减小产品责任风险。

保险商还在索赔调研和辩护方面提供相当丰富的专门知识。多数企业本身无法自设专职辩护人员。最终,企业在被消费者索赔时还得需要保险商在这方面提供专门的辩护服务。

3.明确企业产品责任

企业作为产品的提供者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定产品责任,其最根本的义务是保证产品质量,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保证。《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而且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产品责任。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概括地说,就是产品必须保证安全、卫生,必须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必须符合明示担保的质量状况。

(2)对产品标识规定的执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做出的规定有: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对产品包装义务的履行。产品包装虽然不是产品本身,但已成为整个产品的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产品的质量。它可以分为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也称内包装和外包装)。销售包装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产品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运输包装则是以运输为主要目的,使产品顺利流通的包装。所说的这些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是指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

(4)对产品生产禁止性规定的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做好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是整个销售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中有些条文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售后服务的一些义务,主要有:

(1)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3)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产品责任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对于它的防范和管理不仅需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而且要改进产品质量测试方法,通过对产品责任进行投保和强化产品售后服务等措施,减少和分散产品责任风险,提高企业防范产品责任风险的能力。

 

实务链接:

构成产品责任的必要条件是:

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险。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对质量的约定,存在质量问题。其主要包括:设计上的瑕疵,制造上的瑕疵和指示上的瑕疵。

产品的质量瑕疵在销售时已存在。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没有责任,而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在销售前消除产品瑕疵或不合理危险,从而违反了质量担保的义务。

由于产品瑕疵而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了损害,而且产品瑕疵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且有损害事实的客现存在,损害的范围包括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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