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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风险防范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在任何竞争过程中都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两种竞争行为,即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引发消极因素,冲击、破坏公平而自由的竞争秩序。因而,当企业面对不正当竞争时要及时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收集不正当竞争的有力证据

以事实为依据,在实际操作上就是要掌握事实证据。当事人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一定要有牢固的证据观念。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吵吵嚷嚷说自己有理,就是不注意收集不正当竞争的有力证据。在实践中,不管是司法机关处理纠纷,还是直接与对方和解,没有证据,寸步难行;有了证据,不用自己多说,别人也不得不服。

有证据观念不仅是指要注意收集不正当竞争者的证据,有些情况下自己也必须收集、提供证据,比如请求工商行政机关查处不当竞争行为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都要有足够的证据,管辖机关才受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己方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2.选取最佳时机,一举取得胜利

所谓诉讼上的最佳时机,是指企业在证据上、人员上和进度上等各方面已对纠纷的处理做好了最佳准备。选取最佳时机,取得胜利的把握就会更大,尤其对于原告来说因其要承担举证责任就更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找对方论理或者提起诉讼,这样就容易打草惊蛇:对方不是转移、隐匿财产,就是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是做了诉讼准备。这样反倒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当事人进行诉讼,选取时机至关重要。最佳时机的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证据、人员、进程等各方面都做好了充足准备,这时候不论是进行调解、和解、行政处理还是诉讼,都会有相当的获胜把握。

3.注重诉讼时效,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打赢了官司,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时,自己也不申请执行,觉得反正自己有理,怎么着都不怕,结果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不但官司白打,企业应得的赔偿也付诸东流。因此,企业一定要密切注意各种司法程序中有关时效和期限的各种规定,千万不要耽误了行使自身权利的时间。这种教训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当事人应得的大笔赔偿费用往往因为错过有关时效而白白扔掉,让人惋惜。

这样的期限在程序法中有很多,比如起诉期限、答辩期限、申请期限等等,这些期限都要密切注意。另外,在现实中也要防止对方当事人利用期限规定来麻痹己方,实际上是在拖延己方的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期限,而又不给己方留下证据,最终达到不赔偿或者不履行,甚至不打官司的目的。

4.善于利用对方当事人

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过程不只是与对方的争斗问题,还包括与对方合作。合作的方式有两种:直接合作和间接合作。

(1)直接与对方合作,是指案件发生后,主动与对方联系,是否进行和解、调解,争取做到令双方都满意,从而圆满解决纠纷。

(2)间接与对方合作,换句说法,就是利用对方当事人。比如,一些收集不到的证据恰好被当事人提出来,就可以为我所用;又比如,对方当事人出现的某些差错、失误,都是己方的可乘之机。

当事人在处理案件时,技巧是必要的,但一定要充分准备,踏踏实实做事,不可因重技巧而误了正事。

5.善于利用管辖机关的各种资源

当事人要注意与管辖机关好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来说,利用管辖机关的资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案件发生后,要主动地去咨询,听取他们的意见。一般来说,管辖机关的人员对此类纠纷都是专家,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他们的意见一般都是可信的。(2)案件受理后,要主动为管辖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利用管辖机关为己方调查,收集证据,这对诉讼是至关重要的。

(3)要与管辖机关多接触,多联系,因为有些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会遗漏某些事项,管辖机关能够及时指正,帮助当事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某些不法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合法企业的权益,因此,企业要及时收集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证据,选择最佳时机请求行政机关查处或向法院起诉,争取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务链接:

在解决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纠纷中选择各种处理程序的依据有:

1.从程序的繁简度上来说,诉讼是最复杂的,不但程序正规、复杂,而且还有一审、二审。调解或者和解是最简单的,根本就没有正式规定的程序。程序越复杂,时间和金钱的费用自然就越高。

2.从达成结果的效力大小上来说,和解协议效力是最小的,其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自愿履行。司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判决的效力是最可靠的。

3.从各种程序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上看,都有可能达成客观、公正的处理。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复杂性,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会有所影响的。从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上来说,行政机关对技术方面的认定比较可靠,而司法机关对法律事实方面的认定更胜一筹。

4.从当事人的主动性上来看,在和解和调解中,当事人是最能够发挥主动性的,能够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诉讼程序中,相比来说,当事人的主动性是最不易发挥的。

5.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诚意,和解或者调解应当是首选的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关系紧张,或者有别的考虑,实在没有更好的办法,则选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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