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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策略三:风险转移

 

三、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企业通过契约、合同、经济、金融工具等形式将损失的财务和法律责任转嫁给他人,达到降低风险发生频率、缩小损失幅度的目的。风险转移与风险规避相比,它不是通过放弃、中止的方法,而寻求转移的方法积极防范风险;风险转移与风险抑制和控制相比,它们都属于积极应对风险的控制决策,只是从控制力量看,转移风险更注重与企业外部力量的合作来管理风险,而风险控制与抑制在于发挥自身的力量来管理和控制风险,从风险控制手段达到的结果看,风险控制与抑制是通过直接的控制手段来防范风险,风险转移则通过间接手段控制风险。

风险转移的形式有三种:控制型非保险转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

(一)控制型非保险转移

控制型非保险转移是通过契约、合同将损失的财务和法律责任转嫁给他人,从而解脱自身的风险威胁。风险转移的形式中,外包、租赁、出售、回租等方式,属于控制型非保险风险转移。

(1)外包。又称转包或分包。转让人通过转包或分包合同,将其认为风险较大的业务转移给非保险业的其他人,从而将相应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承包人。

(2)租赁。出租人通过合同将有形或无形的资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一定租金,承租人对所租物只有使用权。

(3)出售。通过买卖契约将与财产或活动相关联的风险转移给他人。

(4)售后回租。这是集出售和租赁合并操作的风险转移方式。为避免错过市场行情或由于资金紧张将资产整体卖掉,然后租回部分资产。如大连某集团公司2004年3月份在大连最繁华地段——天津街,开发完成了一个22层的高档房地产项目,由于市场行情特别看好,毛坯房每平方米可卖到20000元人民币,考虑到另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于是他们决定将项目整体卖掉,然后回租一至四层,经营珠宝行、餐饮业生意。既得到了资金又占据了有利的商业地段。

(二)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就是利用经济处理手段,转移经营风险。风险转移的形式中,保证、再保证、中和、证券化、股份化等方式属于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1)保证。保证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通过某种契约签署的、为使保证人履行相关义务以确保被保证人合法和既得利益的文件,其中有执行和约双方应尽责任的要求,如有违背,保证可能被取消或做相应调整。

(2)再保证。由于事项重大,为使被保证人的利益确实得到保护,在“保证”的基础上,由实力或声望更高的团体或个人通过合约或契约对被保证人所做的承诺。

(3)中和或集合。是利用套期保值、远期合约等方式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平衡。通常用于投机风险的处理。

(4)证券化。利用可转换债券、双汇率债券等金融工具方式,满足投资人、筹资方利益的需要。这是一种双赢风险转移。

(5)股份比。又叫公司化,实际属于风险的分散(Pooling SegregationSeparation Duplication)。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将企业风险转嫁给多数股东,这种操作实际上只是分散原股东的风险,增强了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企业的运营风险并未得到转移。

(三)保险转移

企业对于自身既不能控制、抑制也不能转移的风险,或者根据外部与内部环境的变化对控制效果有一定的担忧,可以采用投保的方式转移风险。

(四)风险转移的三种方式的优点及局限性

控制型、财务型风险转移与保险型风险转移比较有优点,同时又受到相关条件、政策的限制。控制型、财务型风险转移的优点:①适用对象广泛,既可以是纯粹风险,也可以是投机风险。既可以是可保风险,也可以是不可保风险;②直接成本低;③操作手法灵活多样。其局限在于:①由于受让人能量限制,无论是操作时还是面临损失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②有关法律许可的限制;③合同条文理解的差异,有时会引起经营效率与效果的问题。

保险型的优点在于:①合同条款经过严密的审核;②保证系数大,重大事项的投保,可能有再保险的保证;③损失保证相对确定。它也有其局限性:①受到合同条款的严格限制;②费用相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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