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学者对团队(team)给出了不同的定义。Alder和Hackman(1987)认为,团队由一些因任务而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个体组成,团队总是置身于一个更大的社会组织系统中,每个团队成员认可自己归属于该团队,外部人员也视这些个体为该团队的一员。Harper认为团队是指因组织中的正式关系而使各成员联合起来形成的,在行为上有彼此影响的交互作用,在心理上能充分意识到其他成员的存在并有彼此相互归属的感受和协作精神的集体。按照Katzenbach和Smith(1993)的定义,“团队由少数人员组成,这些人具有相互补充的技能,为达到共同的目的和组织绩效目标,他们使用相同的方法并且相互承担责任”。“相互补充的技能”是指三方面的技能:技术或职能的专长、解决问题和制定决策的技能,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所谓“共同的目的和组织绩效目标”是指共同的目的可以使团队具有较好的状态和动力机制,而特定的绩效目标则是共同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同的方法”是指团队需要发展出一个共同的实现其目的的手段。“相互承担责任”的核心是“对构成团队成员基础的两个关键方面,我们对自己和其他人做出承诺:承担义务并相互信任”。他们认为,应注重团队基本结构的构造,一个有效运作的团队及一个成熟的团队必须具有良好的构造,这种构造主要体现在技能、使命和承担责任方面。
创业团队是指在创业过程中,一些才能互补并负有共同责任,有共同的价值观,愿为统一创业目标而奉献的少数人员的集合。创业团队是整个创业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个好的创业团队对于创立新的企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创企业的发展潜力、成功与否与创业团队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创业团队构成的要素包括目标、定位、职权、计划和人员。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创业团队有共同的价值观、统一的目标和标准
这是组成创业团队的前提,创业团队必须为统一的目标而奋斗,并有一致的价值观,这样组成的创业团队才有战斗力。没有一致的目标和共同的价值观,创业团队即使组建起来了,也形不成合力,缺乏战斗力。
2.创业团队成员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了统一的目标和价值观后,创业团队成员还必须共同负起责任来达到目标。一个好的创业团队一定是一个其成员能共同负责任的团队。
3.创业团队成员的才能互补
这是组建创业团队的必要条件。当组建起来的创业团队成员的知识、才能可以互补时,这个团队就可发挥出“1+1>2”的作用。如果创业团队成员的知识、能力不能互补,就失去了组建团队的意义,即使组成了团队,也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甚至是限制了某些有能力的人发挥作用。
4.创业团队成员愿为共同的目标做出奉献
这是创业团队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创业团队成员除了有责任心以外,还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和行动,才能成为企业的核心,在共同奉献中,带领企业前进。
值得注意的是:家族式企业的创业者周围也有一大群追随者,能否算是创业团队呢?
家族式的企业,虽然也有一个团体,包括家属、亲戚、朋友等。但由于这种团体仍听从创业者的个人指挥,服从创业者的个人意志,而且在创业者周围,有家属、子女、亲戚,有朋友和追随者,他们可能没有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但都有参与权、伸手权。在违反纪律时,也无法秉公处理。他们是一群特殊员工。所以这不是团队,只是一个在创业者周围形成的团体,它不能起到团队的作用,所以不能称为团队,它还相当于是创业者个人创业。
团队的精髓是共同承诺。共同承诺就是共同承担集体责任。没有这一承诺,团队如同一盘散沙。作出这一承诺,团队就会齐心协力,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集体。很多人经常把团队和工作团体混为一谈,其实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优秀的工作团体与团队一样,具有能够一起分享信息、观点和刨意,共同决策以帮助每个成员更好地工作,同时强化个人工作标准的特点。但工作团体主要是把工作目标分解到个人,其本质上是注重个人目标和责任,工作团体目标只是个人目标的简单总和,工作团体的成员不会为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结果负责,也不会尝试那种因为多名成员共同工作而带来的增值效应。此外,工作团体常常是与组织结构相联系的,而团队则可突破企业层级结构的限制。
上面关于创业团队的定义仅仅是把创业团队的组成成员加以识别,并没有就创业团队成立的目的和组织形式加以说明,而这两点恰恰是与其他一般团队有明显区别的特征。综合各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创业团队。狭义的创业团队是指有着共同目的、共享创业收益、共担创业风险的一群经营新成立的营利性组织的人,他们提供一种新的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提供新增价值。广义的创业团队不仅包含狭义创业团队,还包括与创业过程有关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如风险投资商、供应商、专家咨询群体,等等。在新创企业成长过程的某几个阶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一定的新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