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社会的创业活动和高校创业教育。
以硅谷为代表的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创新和创业精神对日本社会创业活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但是,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日本的创业活动与美国的差距仍旧相当大。根据日本通产省的统计数字,在1999年期间,日本初创公司(startups)开张和关门的总数仅仅是美国的四分之一,而且日本到现在为止仍旧没有个人投资者——“天使”(angel),高科技初创公司在财务支持方面还是主要依靠普通贷款(debt)而无法利用资产净值贷款(equity)。日本创投业(VC)对初创公司支持甚少,这对高科技的发展极为不利。譬如日本初创公司的首期开办费平均为40万美元,仅为美国初创公司的20%左右,从一开始就显得体质太弱。在VC的资金构成方面,证券银行占了61%,私人公司占29%,保险业占6%。在美国,个人退休基金(pension funds)在VC领域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约占VC总额的38%。但日本至今不准许退休基金进人VC。当前的税务体系,也对高科技创业不利。如日本个人所得税最高可达65%,这也是日本“天使”投资事业难以发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往的日本高等院校重研究、轻经营,研究成果基本上都由民间企业进行商品化开发。但近年来,日本经济低迷,政府和教育当局调整方针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创办研究开发型企业,作为推动日本经济复苏的催化剂。日本全国各地最近出现了一股高校创办研究开发型风险企业的热潮。
日本校办企业热源于2001年5月提出的一项庞大的校办企业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日本的高等院校在三年内创办1000家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型企业。为了这项计划的实施,日本文部科学省还放宽了对国立和公立大学教职员在企业兼职的限制,鼓励教授和研究人员从事企业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工作。
濑户内海沿岸地区是钢铁和化学等日本传统产业集中的地区,尽管当地历史悠久的名牌大学不多,但研究开发水平并不低。其中,广岛大学生物圈科学研究科松田治男教授研究的鸡基因重组技术被文部科学省列为重点科研成果。当地政府和经济组织认为,如果借助于当地大学的研究课题资源和人才资源,将研究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很有可能会成为经济发展的起爆剂。根据这种判断,当地政府制定了鼓励和促进高校办企业的措施,从资金和税收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另据《日本经济新闻》调查,到2002年6月,日本全国的高校已经创办了300多家企业,其中有三分之一由教授或学生担任总经理。这些企业虽然创办时间不长,但依托学校的强大研发力量,科技含量很高。其中38家企业已经取得了308项专利,若加上正在申请中的专利项目,专利总数高达1 134项。在这些校办企业中,最令人注目的是从事医药品开发和生产的LTT公司和从事能源技术开发的氢能源研究所,它们已经分别取得了61项和60项专利。一些校办企业的专利已经成为商品,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当前,日本校办企业最大的难题是资金不足和缺乏经营人才。不过,日本政府和民间资本已经越来越重视对高校创办的研究开发型风险企业的扶植和支持,许多风险投资机构也看好高校企业的研发力量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纷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校办企业的创业。今年,以高校研究开发型风险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风险投资基金急剧增加了10多家,新增资金100多亿日元。目前,日本专门用于扶植高校研究开发型风险企业的基金总额已经超过了200亿日元。这些风险基金的主要投向是与信息通信、生物工程技术及机器人技术相关的领域。
据了解,日本的一些高校企业不仅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培养和锻炼了一批专家、学者型管理人才。为了使高等教育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非常重视创业教育,在高等院校课程设置上把创业教育放进了必修课位置。1994年日本创设“综合学科”的课程结构由必修学科群、选修学科群和自由科目群组成,其中“产业社会与人”为高校学生的必修创业课程。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让学生探索自己的生活方式,建立未来服务社会的构想,培养学生决定创业选择所必需的能力和态度,以及将来的创业生活所必备的基本技能和交际能力,并使学生认识现实的产业社会及自己在其中的适当位置与生活准则,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
2.日本政府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举措。
2003年6月10日,受小泉纯一郎首相委托,由日本经济产业省牵头,日本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联合召开了“青年自立·挑战战略”会议,专门研究如何支持青年就业和创业问题。文部科学大臣远山敦子、厚生劳动大臣坂口力、经济产业大臣平沼赳夫、经济财政政策大臣竹中平藏等4位日本内阁成员出席会议并授权发表了日本《青年自立·挑战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该计划综合了日本各中央省厅(相当于我国的中央部委)关于青少年就业的对策,并将被纳入首相小泉纯一郎特设的咨询机构——“经济财政咨询会议”的年度报告《关于2003年经济财政运营及结构改革的基本方针》中,政府将自2004年至2006年对该计划所需预算予以重点拨付。这是日本政府近年来为促进青年就业和创业发表的一个重要政策文件。
《青年自立·挑战计划》出台后,受到各方好评。特别是该计划中“实务·教育连接型实践训练系统”(dual system)的导入具有开创性意义。该系统源自德国,主要做法是将高中毕业后工作无着落的青年作为实习生招聘到企业工作,同时,又让其在专科学校或公共职业训练学校等教育机构接受必要的就业训练。比如,每周的前半周在企业实习,后半周在学校接受培训,以便掌握企业正式员工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日本厚生劳动省正研究对接受实习生的企业进行补贴的可行性。该计划还对企业和民间力量在促进就业和创业上的合作提出了较高的期望,要求企业舍弃因循守旧的招聘和用人方式,而要普及垒年招聘制、扩大试用制,以增加青年的就业机会。
当然,《青年自立·挑战计划》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尽管如此,日本《青年自立·挑战计划》浓缩了日本各中央省厅关于青少年就业对策的精华,特别是在加强创业教育、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方面的一些做法,对我国各类学校组织目前正在实施的促进青年学生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日本的创业风险投资。
(1)日本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简史
日本最初的创业投资机构成立于1972年。有以京都经济同友会等为中心设立的“京都企业发展(KED)”,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富士银行等设立的“日本企业发展(NED)”,和以住友银行为首的住友集团设立的“日本风险投资(NVC)”。这些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比“美国研究与开发(ARD),晚了26年。1973年到1974年,日本又成立了野村证券为主导型的创业投资机构——“日本合同金融(JAFCO)”等5家创业投资机构。以上8家为日本第一代创业投资机构。
从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最初出现创业投资到90年代末,已有四分之一个世纪。其间1983~1986年经历了第二次创业投资热,如今日本共有120家创业投资机构。到1995年3月,日本的创业投资的企业超过一万家,投资总额超过8500亿日元。
与美国创业企业不断涌现情形相比,日本创业企业的数量较少,进入90年代以后,废业率一直比开业率高,创业企业的设立呈逐年下滑趋势。这一点使日本政府极为担忧。为此,政府已经把促进创业企业发展,作为走出经济衰退、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发展战略。
(2)日本政府促进创业资本发展的新举措
1995年后,日本各界再一次关注创业投资。日元升值使制造业移向亚洲其他国家,产生了产业空洞化,大公司的雇佣量减少,使人们认识到了创业企业对解决雇佣问题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美国,计算机及其相关产业、数据通信、医疗、健康服务、生物等新产业的创业企业不断涌现,而日本迄今为止在支持制造业中汽车、电机、钢铁等产业之后却看不到新的领头产业涌现。因此创业投资的重要性就越显突出。
精灵投资税制:精灵投资即前面提出的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指导的个人投资家。精灵投资税制的目的是减轻这些个人投资家的投资风险。日本1997年6月起实行精灵投资税制。税制规定向处于创业期的创业企业家投资时发生的转让损失从第二年到三年间可进行转结。作为精灵投资税制适用对象的创业企业必须满足:设立5年之内的中小企业,试验研究费占销售额的30%以上,未登记上市的股份公司等。
企业年金、证券投资信托运营限制放宽:大藏省1997年通知要求将企业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合格退职年金)、证券投资信托的运营对象扩大至风险股份,证券投资信托协会的运营限制也相应放宽。
投资事业组合制度的改革:为了将作为民法特例的有限责任投资事业组合制度法制化,日本国会制定了《中小企业等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契约法》,以促进向中小企业引进资金,充实其资本。这个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从法律上担保不执行投资事业组合业务的组合成员的有限责任,规定组合有制作财务报表的义务,停止适用独占禁止法的金融机构持股5%以内的限制,以促进金融机构参加,促进场外市场的流通性:日本的场外市场流通性很低,作为创业企业筹集资金的场所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日本政府1997年9月改订了证券业协会规则。
公共性资金的利用:为支持创业企业实施新事业,日本在1989年制定了“新事业法,(顺利进行特定新事业实施临时措施法)。对“新事业法”认定的企业,产业基盘整备基金为之进行债务保证,新事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出资,以使该企业的资金筹集顺利进行。产业基盘整备基金为1986年设立的大藏省、通产省特别认可法人,资本金626亿日元。按各有关法律进行债务保证、出资、利息补给、信息提供等。新事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1990年按新事业法由产业基盘整备基金和民间103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资本金35亿日元,对通产大臣按一定条件认定的进行特定新事业的预算,又一次扩充了其债务保证额度(扩充至122.5亿日元)。
为支持小企业的创业性事业活动,1995年,日本制定了《关于促进小企业创造性事业活动的临时措施法》,简称《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所谓“创造性事业活动,是指通过创业、研究开发或事业化产生新产品、新服务的活动。1996年对本法进行了修改,对认定的企业通过设立在地方政府的风险财团实施间接投资(通过创业资本间接接受创业企业发行的股份、公司债券),以使被认定的创业企业顺利进行资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