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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习题19

问答题


1、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1、有些大宗商品,如粮食、矿砂、化肥、食糖等,由于货物的性质,难于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一般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增减条款/溢短装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主要包括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选择权以及计价方法等内容。数量机动幅度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其大小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买方行使或由卖方或船方行使。为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条款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如果交易数量较大,又允许分批装运,则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其伸缩幅度是指合同总量还是每批分运的数量。一般只在合同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外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这样只要交货总量在合同规定的幅度范围,即算履约。


对溢装或短装部分计价,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则按合同价格计算。有时为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一方利用行市获取额外好处,可在条款中订明溢、短装条款部分按装船时市价或货到目的地的市价计算。也可规定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计算。


2、合同的装运条款主要包括哪些?


2、装运条款的订立与合同性质及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出口合同大部分使用FOB、CIF、CFR术语,且多数通过海洋运输。根据国际惯例,此类合同,卖方将货装上指定船只即算完成交货。因此,其装运条款主要有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分装与转船、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装运通知条款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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