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六月,甲国某公司准备向国际招标机构投标,由于缺少货源,向我某外贸公司发来求购意向,我公司遂于6月25日向其发实盘并规定有效期至同年7月20日。对方为争取得标,6月30日向我公司发来传真,要求降价20%,我公司于7月2日回电拒绝。对方7月12日给我公司来电,同意接受我方6月25日发盘。此时我公司已将该批货物以高价转卖他国,无法向对方供货,对方遂派专人前来交涉,要求我方供货。问:我方应否向对方供货?
分析:这是一起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分析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发盘何时失效;二是还盘的法律后果。《公约》明确规定,受盘人做出还盘或对发盘主要条款提出修改,原发盘失效。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是还盘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双方角色互换,这时还盘人即成为发盘人。新受盘人有权对还盘内容进行考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对方认为其7月12日的接受是在规定的7月20日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故7月12日接受是合同成立的标志。然而,对方6月30日传真要求我方降价20%,是对我方发盘内容实质性修改,是还盘,造成了我方原发盘内容失效。其6月30日还盘成为新的发盘,被我方拒绝。因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方7月12日的来电仍然是发盘,我方也没有接受且将货物售出,没有订立合同意思。所以,对方要求是无理的,我方有权不向对方供货。
某年10月,我公司与日本商人签订引进二手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出口商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符合正常生产要求。同时规定,如果有卸件损坏,货到我方工厂后14天内出具检验证明,办理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后,因我方工厂的土建工程尚未完工,三个月后才将设备运进厂房打开检验,结果发现几乎全是报废设备,只是对方刷了油漆,表面难以识别。问:我方是否可以退货或索赔?
分析:从案情上看,纠纷和损失是由我方索赔条款签订不当引起的。我方仅仅把引进设备看作是签约、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和索赔条款的重要性,特别是忽略了索赔时效问题,因此丧失了索赔和退货时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国际贸易中,成套设备的检验程序是比较复杂的,何况是品质本来就存在缺陷需要运转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因此,在合同中应尽量延长索赔有效期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一般应规定为一年或二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