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分析:做法:收到T/T款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凭相符交单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2.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
[案情]今年5月份,D公司开始与一美商开展贸易活动,并在6月份成交一笔生意;美商进口一个20′柜的台面板,条款为L/C at sight;现在美商对该期货物质量反映良好,并发函预定另一20′柜的台面板,条件为D/P at sight,原因是做D/P比做L/C省钱。
D公司因历来没做过D/P at sight,怕有风险。现求助于您:有哪些预防措施可防患于未然?
分析: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托收方式对出口商风险较大。在不得不采用这种方式时,出口商必须未雨绸缪,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如:(略)
(1)资信调查;
(2)指定可靠的代收行;
(3)采用CIF/CIP 价格条件成交;
(4)运输单据做成空白抬头并背书;
(5)可与预付款、信用证等其他结算方式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