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5月4日)
单选题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 D
[解析]
(1)《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财产损害赔偿应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赔偿为限,文某支付全部修车费用足以赔偿冯某的损失,无须赔偿一部新车,故选项A错误。
(2)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本题中冯某遭受的侵害是财产权而非人格权或身份权,故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选D,不选B。
须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的轿车是新买的轿车,并非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即便轿车毁损、灭失,冯某也无权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 华 考 试 网
(3)根据民法理论,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通过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的方式以弥补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其主要适用于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以及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害。因此选项C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