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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最后100题’详解

  1、【答案】D


  【考点】公民出生日期的确定


  【解析】本题考查了公民的出生日期应以何种证明进行确定以及那种证明具有优先效力。李某的身份证、医院的接生登记簿、出生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证明上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分别记载了不同的日期,在确定李某的出生日期时应当以何者为准呢?《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自出生时开始。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李明的出生时间应当首先以其户籍记载为准。


  2、【答案】A


  【考点】公民住所地的确定


  【解析】《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另外,《民通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本题中,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2005年,赵某的户籍从赵村迁出迁往李村,但是赵某在李村尚未登记,因此,其在李村不能形成住所。赵某在某市打工并在市城南区办理了居住期限为6个月的暂住证,但由于其居住在某市城南区尚不满一年,城南区不能成为赵某经常居住地,不能形成住所。另外,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尽管其住院时间较长满足符合住所条件的时间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住院就医期间除外,故医院不能成为赵某的住所。因此,赵某的住所依然在其原户籍所在地赵村。


  3、【答案】ABCD


  【考点】形成权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另外也涉及到请求权。民事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权利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但形成权一般要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部位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债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具有平等性,而不具有排他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效力一律平等。


  4、【答案】A


  【考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人的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只有当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应根据法律规定顺序由其近亲属或者其它本案中,母亲潘某死亡立遗嘱设定财产由器女儿继承并为女儿指定了监护人,父母单独一方无权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这不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5、【答案】B


  【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解析】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已结束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民法通则》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刘某从2000年1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到2004年1月16日失踪已满四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时间要件。但是,《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可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受顺序的限制,配偶属第一顺位。因此,本案中在刘某的妻子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它利害关系人无权宣布刘某死亡,法院不得宣告刘某死亡。但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和《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刘某失踪。


  6、【答案】ACD


  【考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解析】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自然人宣告失踪后直接发生失踪人的财产被代管以及民事权利义务被代为履行的后果。《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因此,CD两项正确。另外,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产生财产上的效果,而并不直接导致人身关系的变动。宣告失踪并不导致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张三被宣告失踪后,其妻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7、【答案】ABCD


  【考点】宣告死亡的撤销


  【解析】宣告死亡本身是一种为了实现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进行的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就证明了宣告死亡这种推定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民通意见》第25条第3款规定:“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即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申请死亡宣告顺序的限制。因此,ABCD均为正确选项。


  8、【答案】C


  【考点】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解析】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内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其人身和财产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撤销死亡宣告后很多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撤销死亡宣告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表现在婚姻关系方面,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本题中,孙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果孙某的妻子尚未再婚,孙某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C项说法正确。


  9、【答案】CD


  【考点】撤销死亡宣告后的财产返还


  【解析】《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撤销死亡宣告可以使原来的财产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尽管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因此,本题中 A、B选项说法错误。本题中孙妻将孙的部分财产偿还其所欠朋友的5万元的债务,该第三人取得此财产属于合法取得可以不予返还,因此C选项正确。另外,此处的财产返还属不当得利返还,因此,返还人除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包括孳息,故D选项正确。


  10、【答案】B


  【考点】宣告死亡及期间计算


  【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第154条前两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本案中,2003年1月17日,魏某于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造成魏某生死不明,此属于意外事故。因此,应当从2003年1月17日开始计算魏某下落不明的期间,并且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两年期间。两年期满日为2005年1月17日,截至于当日的24时。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2005年1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魏某下落不明的申请。




 


  11、【答案】D


  【考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解析】《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体系设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一编,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均不是法人,其责任承担者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均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2、【答案】D



  【考点】雇主与雇员责任的承担


  【解析】《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案中,负责人孙某介绍其妻弟周某参加合伙,因合伙人李某的反对,周某未能入伙。但孙某以多数人已同意为由让周某驾驶合伙车辆进行运输,且李某也并未反对,因此应当认为周某与合伙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周某因闯红灯超速而撞人属于因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因此,合伙人与周某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答案】D


  【考点】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处理


  【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技术性劳务出资。张明与李亮约定了出资方式及利润分配办法,应当认定二人之间形成了合伙。因此,AB两项说法错误。《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它合伙人的利益。”张亮投入的店面、用具等属于其对合伙的出资,应予退还;新添置的用具属于利润,应当按照约定分配。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正确。


  14、【答案】C


  【考点】合伙的债务承担


  【解析】《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张三、李四、王五在合伙经营服装生意过程中,三人以个人合伙的名义向周某借款4万元。后尽管王五与张三、李四发生矛盾而退伙,但其仍应当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另外,参照《合伙企业法》中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应当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赵六入伙时并未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其也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正确答案应为C。


  15、【答案】A


  【考点】越围经营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运输公司介绍乙、丙两公司订立了技术转让合同,并从双方各收取5万元的费用,尽管甲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此项业务。但是,甲公司进行媒介促成其它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故正确答案为A。


  16、【答案】B


  【考点】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解析】法人的分支机构并非法人,但其可以进行与其业务范围有关的经营活动。天籁公司的一家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该分公司未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以自己名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仁和公司的1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经过法人的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


  17、【答案】ABCD


  【考点】民事行为


  【解析】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具体到民事方面亦是如此。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毋庸表现其一定的心理状态,而仅须有此行为即可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先占是指先占者以其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事实。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并非基于先占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其效果,因此仅有先占之行为即发生法律之效果,先占属于事实行为,故D选项正确。民事法律行为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根据其成立是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遗嘱、抛弃的作出只需立遗嘱人、抛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因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遗嘱、抛弃是单方法律行为。


  18、【答案】AB


  【考点】合同的分类


  【解析】合同以其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给付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为,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本题中,第一个合同是保管合同,第二个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第三个合同是货物运输合同,第四个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赠与合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已经脱离实践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0条和第367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仍然为实践合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19、【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解析】法律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其成立时所需意思表示构成不同,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等。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根据行为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分为无偿法律行为和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无须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根据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可以分为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根据给付义务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可以分为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而单务行为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赠与属单务法律行为,只需赠与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且赠与为无偿以及诺成行为。


  20、【答案】ABCD


  【考点】意思表示


  【解析】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社会知晓的活动。意思表示以其是否须向相对人作出为要件,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表示意思,相对人受领意思的意思表示。例如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合同解除、债务免除等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不向相对人表示意思,也无须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抛弃、立遗嘱、公告等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21、【答案】ABC


  【考点】意思表示的形式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A项表述正确。《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B项表述正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它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它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C项也正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视为拒绝追认。因此,D项错误。


  22、【答案】ABC


  【考点】意思表示


  【解析】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直接使用言辞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约定或者法定的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含蓄或间接地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允许的情况下才有效。《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A项中张甲的行为构成默示的意思表示。B项中,李乙去商场购物时将汽车停放在商场门前的收费停车场,李乙实施的一定的积极行为,相对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而间接地推出其意思表示,属于默示的意思表示。C项的情形与B项类似,也属于默示的意思表示。而在D项中,蓝天公司向碧海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在要约中表示如碧海公司在1个月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订货。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要约。因此,D项说法也错误。


  23、【答案】AD



  【考点】要约与承诺


  【解析】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对于表意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发生效力的时间根据有无相对人而有所区别。理论上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意思完成时即发生效力,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需要让对方知晓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要约与承诺等也适用一般的规则,通常采用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A项正确。结合《合同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特殊情形下的要约不可撤销,因此,并非所有的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同时,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被撤销的问题。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AD。


  24、【答案】AC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素的存在或者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了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问题。法律行为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否则属于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存在无效的法律行为。为了维持体系完整和克服逻辑上的矛盾,民法学界在坚持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同时,创立了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同时具备有效要件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AC说法正确。


  25、【答案】AD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就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者终止的条件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民事法律行为依条件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使法律行为在约定的事实出现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张某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方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约定的条件为生效条件。所谓解除条件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约定事实出现时效力终止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依条件内容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为成就标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成就的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指以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李某与张某约定的条件为张某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因此,其所附条件为消极条件。


  26、【答案】A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指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在所附条件成就前,意思表示的效力就已经发生,有关当事人就已经享有了行为内容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意思表示的效果得以终止。条件的作用即在于当其成就时使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自动归于消灭。但是,从以上表述,可以知道这并非自始无效。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行为内容确定的民事权利继续有效。因此,本题中,在所附条件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动解除,A项说法正确。


  27、【答案】A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解析】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与附期限中,条件与期限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是肯定的。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女儿考上北京市公务员后的一周内腾出房屋。李某的女儿能否考上北京市公务员是不确定的,因此,其二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所谓解除条件是指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李某女儿考上北京市公务员后,二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将被解除,因此,其二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8、【答案】ABCD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将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的事实,理论上认为有些行为不得附条件。身份行为不能附条件,例如结婚即不得附条件,因为身份行为(如结婚)附条件将违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形成权的行使也不能附条件,因为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因此,题目中所给出的四种行为都是不能附条件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29、【答案】AB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解析】A项中,甲承诺双方结婚时将送给乙家彩礼1万元,该赠与合同的生效以甲乙结婚为条件,因此,甲的承诺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B项中,丙、丁买卖合同的不生效以新式锅炉的研制成功为条件,因此,该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C项中,戊己约定:如果戊母在1年内仍然医治无效,就将戊母转到己所在医院就医。D项中,双方约定租赁合同在庚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时生效。戊母医治是否有效和庚的女儿是否掉到外地工作均属于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因此该约定属于附条件,而不是附期限。且双方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所以所附的条件均为生效要件。因此,CD均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30、【答案】BD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及善意取得


  【解析】张某与李某约定:如张某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将要赔偿给李某50元。由此可知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者阻碍。《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张某找到自行车后为了谋取利益又自行将其出卖,属于恶意造成其不能向李某返还自行车的条件成就,故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赵某从张某手中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车而且已经完成交付,且其受让该车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车不属于张某所有,故赵某为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以赵某可以善意取得该自行车,而张某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31、【答案】AB


  【考点】合同登记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仍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不能发生转移。”该题直接来源于法条,AB两项说法正确。


  32、【答案】BCD


  【考点】合同无效的事由


  【解析】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允许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其法律效果,即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事由通常均源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BD属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C项也属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33、【答案】AB


  【考点】合同无效的事由


  【解析】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银河公司与张某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黄海公司的利益,合同无效。且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无效即应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恢复合同未履行前的状态,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本案中,张某从银河公司买进了作价10万元的劣质货物,即使在仓库里放了一年才被发现,黄海公司仍然可以要求银河公司承担责任。而且,张某与银河公司恶意串通,共同损害了黄海公司的利益,因此,银河公司与张某应当对黄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答案】D



  【考点】免责条款的效力


  【解析】免责条款可能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订立,也可能是一方主体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促使在双方之间订立,但由于免责条款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重大失衡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等,因此,法律强制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题中,张某与马戏团签订试用合同。合同特别约定:因进行胸口压石表演出现的危险由张某自负。在马戏团的项目表演中,因为张某进行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表演而造成其死亡,因此,张某与马戏团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马戏团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5、【答案】A


  【考点】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


  【解析】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该无效具有溯及力,从而使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返还原物的责任,以使合同恢复其效力未发生前之状态。但是,张某和李某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被李某转卖给毫不知情的赵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赵某在善意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并且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赵某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张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该标的物本身仍客观存在,其没有在物理上灭失,因此,李某的返还不能属于法律不能而非事实不能。A项说法正确。


  36、【答案】BCD


  【考点】合同的无效


  【解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结合上述法条可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无效事由。因此,A项中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也可能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B项中倒卖国家级保护文物,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依据第52条的规定,BCD项中的合同皆为无效合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37、【答案】D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理论上通常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确定、可能;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本题中,张某购买停车位完全符合上述合同的有效要件,尽管张某签订停车位购买合同的前提是其认为其父会将旧房送给自己,但是其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将该前提作为买卖合同的条件而附加于合同之中,因此,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非附条件的合同。而张某之父是否将旧房送给张某属于另外一个事实,它与停车位买卖合同的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因此,本题D项说法正确。


  38、【答案】D


  【考点】合同效力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题中,张某17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范围,在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拒绝追认而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效。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是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发生,因此,本题无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9、【答案】A


  【考点】合同效力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手机)系张某走私得来,而走私的手机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因违法法律规定而无效。题目中,张某16岁及张某伪造证明材料而导致李某不知情等信息均为干扰因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0、【答案】B


  【考点】合同效力


  【解析】《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题中,张某年方15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之父将张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偿赠与给希望小学,借以帮助小学筹集资金,虽然其张某之父的动机具有道德上的可表扬性,但是其处分张某的财产并非是为了张某的利益,因此,张某之父处理张某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张某之父以处分该财产为目的而与希望小学其所订立的赠与合同,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41、【答案】BC


  【考点】代理行为的效力


  【解析】《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本题BC两项说法正确。


  42、【答案】B


  【考点】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解析】《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2006年11月12日,张某将自己家的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在该借用过程中,标的物(牛)一直被刘某占有。11月18日刘某提出买该牛,张某同意。因此,11月18日,刘某与张某就买卖该标的物(牛)达成合意时,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张某完成向刘某的交付义务。《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已经向刘某完成交付义务,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另外约定,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刘某,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刘某承担。


  43、【答案】D


  【考点】合同成立与生效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构成要件,合同亦是如此。11月18日,刘某与张某就买卖合同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买卖合同本身属于诺成合同,因此,11月18日,刘某和张某的合同在达成合意的同时发生效力。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因此,11月18日,张某也已向刘某完成交付义务。因此,D项说法正确。


  44、【答案】ABD


  【考点】合同生效


  【解析】《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买卖合同本身属于诺成合同,因此,11月18日,刘某和张某的合同达成买卖合意时,合同即已发生效力。双方约定的3天后缴付价款,这仅为合同履行的期限,它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双方约定的履行时间既不是合同中的附条件,也不是合同中的附期限。因此,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成立即生效。故本题选项中表述错误的为ABD。


  45、【答案】B


  【考点】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


  【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在11月18日与刘某达成合意并完成交付义务,因此,自该日起,牛的所有权由刘某享有。


  46、【答案】CD



  【考点】保管合同


  【解析】张某将一批货物交给李某保管,合同到期后张某应该向李某提取货物。对于该货物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论上一般认为,张某所享有的请求权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AB两项的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为履行返还原物行为的债务人,原物所有人为债权人,因此,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将标的物提存。因此,本题中D项说法正确。


  47、【答案】A


  【考点】诉讼失效的中断


  【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发生了法定的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债权人向债务人本人主张债权的,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时,《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题中,债权人张某向债务人李某的代理人赵某要求履行债务也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A项说法正确。


  48、【答案】A


  【考点】物权变动


  【解析】《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设立公司时,张某以不动产房屋出资,但其未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公司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B项说法错误。而张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周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周某依据《物权法》第106的规定,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该房屋被公司占用时,公司的占用属于无权占有,周某有权向公司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A项说法正确。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已经由周某取得,但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张某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向周某交付房屋的义务,因此,周某可请求张某的违约责任,C项说法错误。按照《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中张某出资瑕疵,应向其它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9、【答案】AB


  【考点】相邻关系


  【解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一大区别在于相邻关系是对他人土地的必须利用,而地役权中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只是选择之一。依照《物权法》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铺设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的,该土地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B项中,赵老汉翻越山坡出入,历史道路被他人种上油菜,显然其有从菜地通行的必要,赵老汉可主张相邻关系。C项中,周某尚有历史形成的铺设道路可用,其对王某土地的利用并非不得已而为之,其应通过地役权解决。《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A项中,张某建造厕所,尚有其它地方可以选择,而其将厕所建在界墙边,影响了邻居李某的正常生活。因此,李某可主张相邻关系。D项中,孙某之树越界,但未给王某造成损失,因此,王某不能主张相邻关系而令孙某刈除。


  50、【答案】C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按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几项构成要件:(1)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中,根据《合同法》171条规定,赵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处分,视为其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其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B项中,赵某将为李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张某,张某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其不能善意取得该物。D项中,赵某尚未将手机交付,张某亦不能善意取得。C项中,张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51、【答案】C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


  【解析】先占是指先占人以其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事实。它属于所有权取得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方式。抛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且抛弃行为导致物权的消灭。本题中,孙某将奶牛抛弃后,奶牛成为无主物。又由于该奶牛为动产,张某完全可基于先占而取得对奶牛的所有权,因此,孙某无权请求张某返还,也无权要求张某给予补偿。


  52、【答案】D


  【解析】所有权的取得


  【解析】《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著作权只能属于作者享有。A项说法错误。周某也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中的标的物必须是占有委托物即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所以盗赃物、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除非是从公开市场上买得,从题目的表述来看,周某不构成对该画的善意取得。因此,B项说法错误。张某作为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李某仅是债权人无此权利,因该动产尚未交付。依物权法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李并未取得所有权。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53、【答案】ABC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李某因急需用钱,将其所保管的售价,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手机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因此,赵某善意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而张某只能要求李某返还出卖该手机所得的价金,而不能向赵某要求返还手机。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李某将张某的手机处分,即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又违反了其承担的基于保管合同的义务,出现请求权的竞合。张某可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54、【答案】ABCD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


  【解析】《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A项中,张某将电视机抛弃,李某是基于先占而非赠与取得对电视机的所有权。B项中,李某为赵某的雇主,赵某行为的后果应由李某承担,因此,应由李某取得该鱼的所有权。C项依混合取得所有权,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无法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巨。在此项中,返还原物将不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张某基于混合而取得对石块的所有权,张某应给予李某以补偿。D项中,李某配以座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加工,因加工是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其成为一新物。配以座基并不能使天然奇石成为一新物,且该石为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李某不能取得对奇石的所有权。


  55、【答案】A


  【考点】优先购买权


  【解析】《物权法》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张、李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砖窑,李某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王某只是砖窑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在房屋租赁的情形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系列价值上的考量。但是,本题中的砖窑并不是房屋,因此,本题中只有A项说法正确。


  56、【答案】ABD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


  【解析】《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因此,A项说法正确。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正确。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D项说法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处分共有物或者作重大修缮的,采绝对多数决原则。


  57、【答案】ABD


  【考点】优先购买权


  【解析】按照《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A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B项说法正确。股份公司具有资合性,且为公众公司,相比有限公司,其股份转让公开性较强,股东之间无优先购买权。所以C项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说法正确。


  58、【答案】ABC


  【考点】共有份额的确定


  【解析】《物权法》第103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A项中,张某与李某合买一匹马,明显非属家庭关系,因此,张某与李某应为按份共有。而D项中,王帅和潘美结婚后合买一套房,这明显属于家庭关系的共有即共同共有,而等额享有属于按份共有的一种规则,因此D项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份额的确定,首先是约定优先,其次是按照出资额确定,最后视为等额享有。因此,ABC说法正确。


  59【答案】D


  【考点】地役权


  【解析】《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因此,A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C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应为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因此,D项说法错误。土地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B项说法正确。


  60、【答案】D


  【考点】地役权


  【解析】《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由此可知,地役权具有附随性,其效力不受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的转让而受影响,需役地转让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的,地役权对受让人也有约束力。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张某与李某已将地役权登记,按照《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的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该地役权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乙应受其约束。因此,D项说法正确。




 


  61、【答案】B


  【考点】抵押与质押


  【解析】《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结合《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力。因此,房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张某与李某未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的设立无效。按照《物权法》208条,质权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张某未交付质物,质押亦无效。


  62、【答案】C


  【考点】债务转让


  【解析】《物权法》第175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本题中,张某借给李某100万元,由第三人赵某提供抵押担保,未经赵某书面同意,张某允许李某转让50万元债务给王某,则赵某对已被转移的50万元债务即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未移转的50万元的债务,赵某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


  63、【答案】ABCD


  【考点】债权受偿的顺序


  【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本题中,ABCD四项的说法皆正确。


  64、【答案】BD


  【考点】浮动抵押


  【解析】物权法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的抵押即为第181条的规定的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此,浮动抵押中,债权人不得以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此,AC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19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本题中,债务到期但未履行,甲企业已陷于迟延,抵押财产确定。此时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而转让其产品的,将损害乙银行的利益,因此,未经银行同意的转让无效。


  65、【答案】ABC


  【考点】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解析】《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此可知,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为: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受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比例受偿。因此,本题中ABC项说法符合上述规定,为正确答案。


  66、【答案】D


  【考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比可知,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物权法》的规定不同于《担保法解释》,根据法律的位阶和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被废止,实践中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因此,抵押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所以,D项正确。另外需注意的是,抵押权虽为物权但并非完全物权,而是担保主债务履行的担保物权,它不可能永久存在,也必然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而言,非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权为物上请求权。


  67、【答案】C


  【考点】抵押权的实现


  【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1998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3个月内还,两者之间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于其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应截至与2000年5月1日。乙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此时,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变为自然之债,因此,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因此,本题中C项说法正确。


  68、【答案】BD



  【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题BD两项说法正确。


  69、【答案】ABC


  【考点】占有


  【解析】占有基于有无本权,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甲对两只羊的占有无本权,应为无权占有。按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羊1。按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甲应当返还羊2和小羊;甲不知这两只羊不是自己的而予以饲养,甲对羊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乙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所以,本题应选ABC。


  70、【答案】D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


  【解析】钱某作为赵某财物的保管人和买卖合同的代理人,其与孙恶意串通订立买卖合同而损害了赵某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溯及既往,因此,孙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孙某占有该电视机后,即以2000元的市场格价将电视机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孙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可以善意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其后,李某与周某订立了质押合同,但是由于质物尚未交付,质权并没有有效设立,而且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仍然是归属于李某。李某其后将电视机赠与其妹,该行为完全有效,因此,李娟最终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




 


  71、【答案】CD


  【考点】所有权转移


  【解析】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此可知,委托保管合同并不能导致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钱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依合同法52条规定,合同应为无效,不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故孙不能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孙此后对电视机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虽然孙为无权处分,但李为善意第三人,依物权法106条规定,李某可以善意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为有效赠与,可产生所有权的转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72、【答案】BD


  【考点】质押


  【解析】按照《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李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因此,质权未设立。按照《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质权未设立,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质押合同已经生效。BD正确。


  73、【答案】C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按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有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只有李某符合。可参照70、71题的解析。


  74、【答案】C


  【考点】代理人责任的承担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赵某委托钱某将其保管的彩电以适当价格出售。钱为赵的代理人,其本应尽善良管理人的责任而处理其所代理之实物,但是,他却碍于与孙的关系,而与孙恶意串通,故意欺诈赵而将电视机低价卖与孙。因此,钱某和孙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


  75、【答案】ABC


  【考点】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根据《物权法》第208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将动产移转于第三人占有以设立质权,而本题中,李不履行质押合同中其所负担的有关交付质押物的义务,因此,李某应当对周承担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由于质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移转,不再属于李某所有,因此周某要求李某继续履行成为不能,但是,周可以要求李提供新的担保,也可要求其提前返还借款。周与李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依合同法52条规定,李与周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无该条所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周不能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所以,ABC说法正确。


  76、【答案】CD


  【考点】房屋买卖合同


  【解析】《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张某将一套住房先后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当事人,张某首次将房屋卖与李某时,其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故张某仍然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张某依然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权。但是,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赵某二人之间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皆合法成立并生效。而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没有办理登记,而其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故李某依据合同享有的仅是债权,而赵某依登记而享有了物权。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房屋,赵某也无返还的义务。AB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张某因不能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应当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D项说法正确。


  77、【答案】BD


  【考点】合同履行


  【解析】《合同法》第62条第3项和第4项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本题中付款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且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本题中BD两项说法正确。


  78、【答案】AD


  【考点】债务承担 保证


  【解析】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心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种情形。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后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和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张某经债权人李某同意转让自己1/2的债务给周某,则对于该部分债务周某替代了张某的地位,张某对转让出去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因此,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A项说法正确。按照《担保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175条也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79、【答案】BD


  【考点】代位权


  【解析】《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知,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并且是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方式行使。因此,B项说法正确。同时,该条还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此,D项说法正确。


  80、【答案】A


  【考点】债的保全


  【解析】按照《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题中,乙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一年的期限限制,因此,乙不能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但甲对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乙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C项说法错误。丙并未对乙直接侵权,乙不能请求丙的侵权责任。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甲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乙的利益,合同应为无效。所以,乙可请求法院宣告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且不受时效限制。因此,A项说法正确。




 


  81、【答案】D



  【考点】保证


  【解析】按照《担保法》第9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该高校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该保证合同无效。法律禁止高校作为保证人,而银行允许高校为该笔贷款保证,说明银行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D项说法正确。


  82、【答案】BC


  【考点】担保合同的变更


  【解析】张某与李某达成合意,延长了还款期限,该变更的生效无须经得保证人的同意,因此,借款合同发生了变更,但保证合同因未经得保证人的同意而未变更。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由此,主合同的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BC两项说法正确。


  83、【答案】B


  【考点】担保合同的变更


  【解析】《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且在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的移转也不以通知保证人为必要。本题中,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由赵某提供保证。现李某欲将该债权转让给王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赵某仍应当在其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本题B项说法正确。


  84、【答案】AC


  【考点】一般保证


  【解析】按照《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A项说法正确,本题中,星星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且不存在欺诈、串通等情形,没有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事由,保证合同有效。按照《担保法》该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当债务人的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保证人不再享有此项权利。本题中,碧海公司音信全无,蓝天公司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与碧海公司取得联系,亦未发现任何财产。星星公司便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B项说法错误,C说法正确。


  85、【答案】C


  【考点】保证责任的承担


  【解析】《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合同约定由甲、乙共同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因此,甲、乙承担的是连带共同保证。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甲乙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甲、乙都须对6万元债务的全部承担清偿责任。C项说法正确。


  86、【答案】B


  【考点】定金责任


  【解析】张某与李某尚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李某隐瞒了该车证照不全的事实,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属于合同法42条(二)关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因此应当对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题中张某不能主张定金责任。


  87、【答案】A


  【考点】定金合同效力与主合同效力的关系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因此,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以支付定金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直至履行期,乙公司尚未交付定金,而甲公司依照合同中代办托运的约定,将货物运送至乙所在地车站,乙收货,表明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则乙公司不能再主张合同未生效。


  88、【答案】AD


  【考点】债务承担


  【解析】太阳公司和月亮公司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只具有内部效力,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公司的分立合并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承受属于法定的概括承受,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其仍需对甲、乙、丙、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9、【答案】B


  【考点】抵销


  【解析】《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标的均为货币,可以主张抵消,因此其说法错误。按照《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此,A项中,保证人可主张抵销。D项中,甲的债权尚未到期,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90、【答案】BC


  【考点】要约与承诺


  【解析】《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求乙公司15天内答复。甲公司在要约中明确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此其要约不能被撤销。按照《合同法》第25条及第26条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公司6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且乙的承诺于6月10日到达甲。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于6月10日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91、【答案】CD



  【考点】要约与承诺


  【解析】甲公司的回信中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按照《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甲公司在回信中变更了朝阳小学要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一项新的要约。因此,本题CD项说法正确。


  92、【答案】C


  【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解析】《合同法》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2006年10月7日发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由此可知,甲、乙双方之间互相负有债权债务,且两者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当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封存的样品差异巨大,说明甲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因此而拒绝支付款项,这时乙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93、【答案】ABD


  【解析】中止履行及合同解除


  【解析】按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本题中,乙公司陷于破产境地后,甲公司可以暂停发货或者将已发但尚在途中的货物取回。AB两项说法正确。按照《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一方陷于破产境地的事实本身并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在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94、【答案】ABC


  【考点】与房屋有关的合同


  【解析】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因此,A项表述正确。按照《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B项表述正确。《合同法》第221条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C项表述正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项规定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之间的区分原则,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达成双方合意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其效力不受房屋登记的影响,故D项说法错误。


  95、【答案】ABC


  【考点】赠与合同


  【解析】现行我国合同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因此,在希望小学当场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合同已经成立,C项表述错误。另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张某与希望小学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AB两项表述错误。按照《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D项表述正确。


  96、【答案】ACD


  【考点】侵权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由此可知,无因管理是在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而本题中,李某将张某的土地稍加改造后变成鱼塘养鱼,其主观上并无管理张某事务的意思,客观上也并非是管理张某的土地,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无因管理。李某的行为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其属于擅自对张某土地的利用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因此,A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但是,本题中,尽管李某存在侵权行为,但鱼群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李某,张某无权取得该鱼群的所有权,其应当返还卖鱼所得。


  97、【答案】AC


  【考点】收养与继承


  【解析】《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此,本题中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因此,张某不能继承其养父的遗产。D项说法错误。该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张某尚未成年,因此,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张某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AC说法正确。


  98、【答案】C


  【考点】胎儿特留份的继承


  【解析】《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胎儿是在出生后死亡的,因此,该17600元应当是其遗产。《继承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此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该胎儿的份额应由其母亲赵某法定继承。因此,C项说法正确。


  99、【答案】ABD


  【考点】侵权责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本题中,甲违规安装防盗网,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客观上为小偷行窃提供了便利,其与小偷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乙的财产损失,因此,甲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乙的人身伤害完全是由小偷个人造成的,甲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100、【答案】D


  【考点】侵权之债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雇李某为其建房。李某在砌砖时失手掉落一块,将从附近幼儿园偷偷跑出来玩耍的小孩赵某砸伤,此时,李某虽有一定的过失,但其并不构成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因此应当由雇主张某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题中,幼儿园看管不严,致使赵某偷偷跑出来玩耍,因此,幼儿园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1、【答案】D


  【考点】公民出生日期的确定


  【解析】本题考查了公民的出生日期应以何种证明进行确定以及那种证明具有优先效力。李某的身份证、医院的接生登记簿、出生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证明上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分别记载了不同的日期,在确定李某的出生日期时应当以何者为准呢?《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自出生时开始。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李明的出生时间应当首先以其户籍记载为准。


  2、【答案】A


  【考点】公民住所地的确定


  【解析】《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另外,《民通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本题中,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2005年,赵某的户籍从赵村迁出迁往李村,但是赵某在李村尚未登记,因此,其在李村不能形成住所。赵某在某市打工并在市城南区办理了居住期限为6个月的暂住证,但由于其居住在某市城南区尚不满一年,城南区不能成为赵某经常居住地,不能形成住所。另外,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尽管其住院时间较长满足符合住所条件的时间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住院就医期间除外,故医院不能成为赵某的住所。因此,赵某的住所依然在其原户籍所在地赵村。


  3、【答案】ABCD


  【考点】形成权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另外也涉及到请求权。民事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权利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但形成权一般要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部位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债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具有平等性,而不具有排他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效力一律平等。


  4、【答案】A


  【考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人的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只有当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应根据法律规定顺序由其近亲属或者其它本案中,母亲潘某死亡立遗嘱设定财产由器女儿继承并为女儿指定了监护人,父母单独一方无权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这不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5、【答案】B


  【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解析】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已结束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民法通则》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刘某从2000年1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到2004年1月16日失踪已满四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时间要件。但是,《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可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受顺序的限制,配偶属第一顺位。因此,本案中在刘某的妻子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它利害关系人无权宣布刘某死亡,法院不得宣告刘某死亡。但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和《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刘某失踪。


  6、【答案】ACD


  【考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解析】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自然人宣告失踪后直接发生失踪人的财产被代管以及民事权利义务被代为履行的后果。《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因此,CD两项正确。另外,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产生财产上的效果,而并不直接导致人身关系的变动。宣告失踪并不导致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张三被宣告失踪后,其妻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7、【答案】ABCD


  【考点】宣告死亡的撤销


  【解析】宣告死亡本身是一种为了实现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进行的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就证明了宣告死亡这种推定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民通意见》第25条第3款规定:“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即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申请死亡宣告顺序的限制。因此,ABCD均为正确选项。


  8、【答案】C


  【考点】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解析】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内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其人身和财产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撤销死亡宣告后很多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撤销死亡宣告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表现在婚姻关系方面,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本题中,孙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果孙某的妻子尚未再婚,孙某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C项说法正确。


  9、【答案】CD


  【考点】撤销死亡宣告后的财产返还


  【解析】《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撤销死亡宣告可以使原来的财产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尽管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因此,本题中 A、B选项说法错误。本题中孙妻将孙的部分财产偿还其所欠朋友的5万元的债务,该第三人取得此财产属于合法取得可以不予返还,因此C选项正确。另外,此处的财产返还属不当得利返还,因此,返还人除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包括孳息,故D选项正确。


  10、【答案】B


  【考点】宣告死亡及期间计算


  【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第154条前两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本案中,2003年1月17日,魏某于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造成魏某生死不明,此属于意外事故。因此,应当从2003年1月17日开始计算魏某下落不明的期间,并且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两年期间。两年期满日为2005年1月17日,截至于当日的24时。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2005年1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魏某下落不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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