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居住在红河市东区的甲诉居住在红河市南区的乙侵权一案,经红河市西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5万元。乙向该红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请回答下列第94—96题:
94.如果乙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A.红河市南区法院
B.红河市西区法院
C.红河市某中级法院
D.省高级人民法院
95.判决生效后,如果乙声称没钱而拒不履行,乙家中确实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红河市北区服装市场存有价值6万元的服装。甲应当申请执行的法院为:
A.红河市南区法院
B.红河市西区法院
C.红河市北区法院
D.红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96.如果乙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支付甲5万元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要求乙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B.可以通过电视台公布乙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C.要求乙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D.对乙进行拘留
94.[考点]申请再审的法院
[答案及解析]D。依《民事诉讼法》第l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本案中,生效判决由红河市中级法院作出,乙若申请再审应向其上一级法院省高级法院申请,D项正确。
95.[考点]执行法院
[答案及解析]BC。《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红河市西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有执行权,北区法院作为与一审法院同级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也有执行权,B、C项正确。
96.[考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采取的措施
[答案及解析]ABCD。《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箦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