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及答案11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光华电器业务员周某到宏发制造公司采购冰箱时,见宏发制造公司正在优惠销售豆浆机,便欲购买,但因未得公司授权无法购买。宏发公司负责人吴某为做成生意,就说先签订合同再说。周某遂以光华电器的名义与宏发公司签订了购买豆浆机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宏发公司催告光华电器于l0天内追认该合同。光华电器因购得另款豆浆机,没有表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周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B.周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
C.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拒绝追认
D.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追认
52.甲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地设立了乙分支机构,乙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乙分支机构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于逾期履行,乙分支机构须向丙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乙分支机构拒不支付该违约金,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分支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乙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C.乙分支机构与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连带责任
D.甲公司向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3.丁某与恒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恒大公司将一套价值l00万元的商品房出售给丁某,并且合同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给付对方违约金25万元。由于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墙壁不断渗水,墙皮脱落,根本无法居住。丁某遂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丁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B.丁某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C.如果丁某的损失达到30万元,丁某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损失增加违约金,增加违约金后,还可以要求恒大公司赔偿损失
D.如丁某的损失为l万元,则恒大公司最多承担违约金不超过1.3万元
5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约定,对2010年6月1日一2011年1月1日期间甲公司与乙银行间发生的贷款债务不超过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若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未清结债务l200万元,丙公司对多余的200万元担保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B.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是对此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C.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是对此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D.若乙丙在担保期间协商变更最高额担保额,最高额由10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丙公司的先前的其他抵押权人(以该厂的同一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标的)有权对予以拒绝
55.白某于2010年8月9日向丁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黄某做白某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黄某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黄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白某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黄某的保证期间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2年2月9日
C.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1年7月1日
D.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3年1月1日
51.[考点] 合同效力;追认权;催告权
[答案及解析] AC。《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涉及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效力问题。周某未取得光华电器的授权而以光华电器的名义与宏发公司签订合同为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依合同法之规定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对该行为,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催告本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本人未作表述的,视为拒绝。故本题选项为AC项。
52.[考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答案及解析] B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仍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乙分支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
53.[考点]违约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AD。依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题中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无法居住,丁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但依据合同法原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二者只能选择一种,因此C项错误。依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D项正确。
54.[考点]最高额抵押
[答案及解析] ACD。《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B项错误。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ACD项正确。
55.[考点]保证
[答案及解析] ABD。《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黄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担保法》第26条第l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2年2月9日。故B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此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13年1月1日,故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光华电器业务员周某到宏发制造公司采购冰箱时,见宏发制造公司正在优惠销售豆浆机,便欲购买,但因未得公司授权无法购买。宏发公司负责人吴某为做成生意,就说先签订合同再说。周某遂以光华电器的名义与宏发公司签订了购买豆浆机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宏发公司催告光华电器于l0天内追认该合同。光华电器因购得另款豆浆机,没有表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周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B.周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
C.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拒绝追认
D.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追认
52.甲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地设立了乙分支机构,乙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乙分支机构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于逾期履行,乙分支机构须向丙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乙分支机构拒不支付该违约金,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分支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乙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C.乙分支机构与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连带责任
D.甲公司向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3.丁某与恒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恒大公司将一套价值l00万元的商品房出售给丁某,并且合同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给付对方违约金25万元。由于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墙壁不断渗水,墙皮脱落,根本无法居住。丁某遂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丁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B.丁某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C.如果丁某的损失达到30万元,丁某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损失增加违约金,增加违约金后,还可以要求恒大公司赔偿损失
D.如丁某的损失为l万元,则恒大公司最多承担违约金不超过1.3万元
5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约定,对2010年6月1日一2011年1月1日期间甲公司与乙银行间发生的贷款债务不超过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若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未清结债务l200万元,丙公司对多余的200万元担保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B.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是对此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C.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是对此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D.若乙丙在担保期间协商变更最高额担保额,最高额由10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丙公司的先前的其他抵押权人(以该厂的同一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标的)有权对予以拒绝
55.白某于2010年8月9日向丁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黄某做白某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黄某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黄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白某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黄某的保证期间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2年2月9日
C.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1年7月1日
D.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