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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案例分析练习题9

  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2009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扣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


  (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


  (2)丁某能否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3)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


  (4)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是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2)《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本案中,丁某身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总经理。


  (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的。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因此。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4)《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仅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丁某还应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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