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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三卷仲裁法经典案例2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答: (1)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了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这种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充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2)该仲裁协议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本应待该协议明确或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受理。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了修配厂的申请,这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


  (3)本案中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理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形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而没有约定仲裁员的情况下。


  (4)仲裁员某甲的回避问题,由首席仲裁员某丙决定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决定。


  (5)仲裁庭根据修配厂的要求,曾经决定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应当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6)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法规定可以进行缺席裁判。2分


  (7)仲裁庭不将技术鉴定结论在开庭时出示是错误的,这实际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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