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三卷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提分模拟试卷1

  一、单选选择题


  1.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5题)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考点】公司的分立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6题)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考点】公司的设立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和名义变动的情况,而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是“王大伟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因此,公司的股东仍为王大伟。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公司中的股东以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再单独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本题,首先,王小伟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即便王小伟是公司的股东,也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2011年卷三单选第27题)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选项A、B、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8题)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


  选项B说法正确。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金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9题)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不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6.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0题)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


  选项B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7.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1年卷三单选第31题)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答案】B


  【考点】撤销权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选项A错误。该公司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一年之前,管理人无权对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项B正确。该公司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项C错误。《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选项C中,该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但是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无法确定当时债务人存在《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无法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欺诈破产的行为,因此,不选。


  选项D错误。《破产法》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进行的抵销行为,更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之前进行的抵销行为。


  8.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2题)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考点】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本题中,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要在票据上签章,之后乙公司要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因此,乙公司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


  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据此可知,持票人以外的,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属于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不仅包括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包括出票人甲公司。


  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据此可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不得附有条件,即便是实际上附有了条件,所附条件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可知,若出票人甲公司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不能再背书转让,若乙公司背书转让了,该转让无效。


  9.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3题)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答案】D


  【考点】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解析】选项A错误。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有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选项B错误。股票的风险性大于债券的风险性。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能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选项C错误。股票的流通性大于债券的流通性。


  选项D正确。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代表的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东的财产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的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的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10.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4题)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答案】B


  【考点】代位求偿权


  【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若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了保险金的,是可以向李四进行追偿的。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张三放弃了对第三者李四的部分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对放弃部分不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而非对全部保险金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应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68题)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AB


  【考点】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下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商贸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戊才可以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而非当然的就有权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选项D错误。丙和商贸公司之间不是连带关系,戊不能请求丙与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2011年卷三多选第69题)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BCD


  【考点】股东出资、股权转让


  【解析】选项A错误。若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则甲是可以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的。


  选项B、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选项B中,甲对君则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其对出资的股权并不完全的持有并可依法转让,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选项C中,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则其已经在出资的股权上设定了权利负担,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选项D正确。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若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会导致甲无法将股权转给天际公司,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3.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2011年卷三多选第70题)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答案】ABD


  【考点】抽逃出资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2011年卷三多选第71题)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CD


  【考点】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及财产份额继承问题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选项A错误。吴某之父不是合伙人,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的,不影响欧某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选项B正确。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而欧某不具有的,其不能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选项C正确。郑某是普通合伙人之一,其不同意欧某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欧某不能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选项D正确。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但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5.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2题)


  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


  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


  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


  【司法部答案】CD


  【网校的答案】ACD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解析】选项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据此可知,合营企业合同需要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才生效,本题中的合资合同如最终没有经审批机关批准,则没有生效,为无效合同。因此,小宇公司也就无权依据合资合同的约定要求海天公司履行报批义务。


  选项B错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是有限合伙企业。


  选项C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选项D正确。因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致使合营企业没能设立成功,小宇公司为此次投资事宜花费的70万元的费用,可以向海天公司请求赔偿。


  6.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2011年卷三多选第73题)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AC


  【考点】破产债权


  【解析】选项A正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虽然该债权未到期,但是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甲公司可以就此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选项B错误。《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法院在受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乙公司成立但目前还未履行完毕的服装加工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乙公司无权单方请求湘江公司继续履行,因而该请求也不属于破产债权。


  选项C正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可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依然属于破产债权,可以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选项D错误。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7.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4题)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答案】BCD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潇湘公司签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只有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的效力。


  选项B说法错误。《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银行与楚天公司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甲银行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另外,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需对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并无实质审查义务。付款人在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是有效付款,即使发生错付,亦可善意免责。


  选项D说法错误。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在本题中,即便楚天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潇湘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8.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1年卷三多选第75题)


  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


  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


  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


  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


  【答案】BCD


  【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


  【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据此可知,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的,保险人不可以立即解除保险合同。


  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保险合同成立未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选项C正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9.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6题)


  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答案】AB


  【考点】船舶优先权


  【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选项C错误。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三、不定项选择题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以下题。


  1.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2题)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答案】D


  【考点】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虽不用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告知其他合伙人。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可知,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不仅要经过王某、赵某的同意,还需要经过李某的同意。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3题)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答案】B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中,合伙人李某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选项B中,停业装修整顿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该决议有过半数合伙人通过即有效。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中,合伙人赵某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3.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4题)


  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


  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答案】CD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C、D中的事项不属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的事项。因此,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可以自主决定采取。


  四、简答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