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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二)答案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二)>>查看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题中甲某的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答案选B。


  2.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汤姆的行为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法律体现的属地原则。正确答案选B。


  3.答案:A


  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主要有: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在外国的国家元首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到国外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人;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和未婚之女。


  阿姆杜拉并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对他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适用我国刑法。因此,正确答案选A。


  4.答案:A


  解析:孙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而且是间接故意杀人,属于不作为犯罪。孙某带小孩出去打猎,即负有照顾其安全的义务。在发现小孩走失后,既不寻找,也不通知其家长,实际上对小孩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因而是(间接)故意杀人。因此,正确答案选A。


  5.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知认定正当防卫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本题中,谢某后来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刺激他人向自己发出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防卫挑拨由于其目的不正当,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正确答案为A。


  6.答案:A


  解析:乙行为性质是“故意杀人”的中止犯。乙在本题中的表现可以认定为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中止犯的有效性,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行为人仅仅消极地放弃犯罪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为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7.答案:C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条的“未得逞”,字面意思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应该理解为犯罪没有完成,具体地说就是未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8.答案:A


  解析:此题的关键在于区别抢劫罪和绑架罪。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也有可能是绑架等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而是取财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抢劫罪是行为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者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勒索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本题中,张、王二人有当场采取暴力的行为,且其取得财物的依据是被害人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这张纸条对于支付款项的财物室而言是合法凭证,换言之,只要有这样的纸条,就等于可以合法支取相应钱款,本题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


  9.答案:C


  解析:不选A,因为共同犯罪人全体都是实行犯的,才是简单共犯,相当于日本刑法中的“共同正犯”。而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共同犯罪,属于复杂共犯。不选D,因为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形成共同关系后,根据被教唆的犯罪进度阶段确定共同犯罪的形态。既然实行犯没有既遂意味整个共犯没有既遂,教唆犯甲没有单独成立既遂的道理。因此B也不正确。


  10.答案:B


  解析:本题要注意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财物,“威胁”的方法一般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和也通常是事后取得。甲、乙、丙三人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和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


  11.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规定指出,如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交纳罚金和赔偿损失的,应以保护被害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为重,先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再从被告人的财产中扣除罚金;在被告人被同时处以没收财产的,应在没收财产之前,用被告人的财产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后,再处以没收财产。因此正确答案为B项,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答案:B


  解析:追诉时效的规定,依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3.答案:A


  解析:《刑法》第306条对该种犯罪的具体状况做了详细的描述,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规范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14.答案:C


  解析: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构成了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应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其未加入间谍组织,因此不构成间谋罪;其提供的国家秘密是自己职务范围内掌握的,因此不涉及非法获取。


  15.答案:B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答案:B


  解析:已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拟通电的电线,视作正在使用的电线,盗窃即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非盗窃罪;而铁路专用电话线属交通设施,盗割即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盗割国防通信线路,触犯《刑法》第369条规定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注意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在于对象的特殊性。


  17.答案:B


  解析:《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一条的规定处罚。”因为是把有毒有害“非食品”,当作食品生产、销售,所以对某甲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B为正确选项。


  18.答案:B


  解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中介组织人员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本罪的情节加重犯。


  19.答案:D


  解析:侵占罪按照现行刑法分为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按照本题所给的情况,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但是不足以定罪,因为3000余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答案:A


  解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1.答案:B

  解析:弹劾式诉讼又称控告式诉讼,其主要特征是,诉讼程序要由原告,即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而引起,没有原告就没有审判。此外,原告与被告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诉讼公开进行,实行言词辩论,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也采用神示证据制度。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自己的判决。由此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2.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盗窃案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超市无权对顾客行使。超市的正确做法应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说明对小明怀疑的理由,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小明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超市非法拘留顾客并搜身,不仅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侦查权,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3.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4.答案:A


  解析:修订后的刑法已经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5.答案:C


  解析:《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据此,地方人员犯罪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现役军人犯罪的,由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6.答案:C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1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所以刘某应当回避。


  27.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本案中被告的胞妹符合第1款第(三)项,可做辩护人,但不可做翻译人,因为翻译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


  28.答案:D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3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29.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依此,钟某本应当被逮捕,但是其正在怀孕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30.答案:C


  解析:《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选项C是正确的。


  31.答案: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诉讼期间的,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间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因阑尾炎住院手术治疗,属于有正当理由,所以应当准许。准许的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而且要使用裁定书。所以只有B 是正确的。


  32.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3.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其他地点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而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34.答案:C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24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此外该规则第273条第2款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第25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既包括实体方面,也包括程序方面。根据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根据第3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5.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据此D项错误。第147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据此C项错误。第147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据此A项正确。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据此B项错误。


  36.答案:A


  解析:《刑诉解释》第164、165条规定3以下延期审理的情形:(1)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2)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意见的,应当延期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A项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况。A项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况。


  37.答案:A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35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239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本题夏某的上诉期满日为4月14日,刚当夏某在9月撤回时,应当准许;但当18日撤回时则要适用上述第239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A项正确。


  38.答案:C


  解析:《刑诉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9.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故本题选C。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40.答案:A


  解析:本条考查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故答案为A。

41.答案:A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A项“关于国家主权的事项”不在第9条所列事项范围内,故可由国务院作出授权立法。


  42.答案:B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同,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区规划局的行为为羁束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为:执行力、确定力、拘束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变更、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有约束力。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确定力的性质。因此,B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43.答案:C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同法第53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故A、B项正确。


  第55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故D项正确,C项错误,应为5天。


  44.答案:A


  解析:《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故本题选A项。


  45.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可知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46.答案:D


  解析:卫生局的检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该行为并未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所以对徐某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47.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根据题目的说明,甲市A区是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乙市A区是被告乙市A区公安分局的所在地,乙市B区是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甲市A区、乙市A区、乙市B区都具有管辖权。故选B。


  48.答案:C


  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15、16、18条的规定,联营、合资、合作方认为自己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联营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其利益与联营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才能切实保护联营方的利益。农村土地承包人尽管不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其享有的是一种他物权,宪法保障这种权利,行政诉讼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要使这一他物权落到实处,保障农村土地承包人的诉权,因此承包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只是企业的一个机构,分别行使企业的决策、执行权,因此只能以企业名义起诉。


  49.答案:C


  解析:《行诉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题违反法定程序,应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50.答案: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8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县政府复议维持了原来的决定,所以县城管大队、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等单位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可知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BCD


  解析: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有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修改补充。如果这些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的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或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因此,正确答案选A、B、C、


  52.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差异。不作为犯成立的条件:(1)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3)造成损害结果。满足上述条件即构成不作为犯。甲作为负有业务上特定职责的人员,有义务履行职责,救助遇害妇女,甲不闻不问构成不作为,属于渎职行为,但并不因此构成强奸罪。因此,正确答案选A、D。


  53.答案:BCD


  解析:A中赵某的侵害行为与钱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车祸的发生而中断,所以不具有因果关系。B中孙某的伤害行为和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医院”的出现并没有阻断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C尽管二人各自的单独行为不能致使吴某死亡,但是周某和郑某的同时加害行为造成了吴某的死亡结果,因此具有因果关系。D中章某醉酒的情况和王某的投毒行为共同造成了章某的死亡结果,王某的投毒行为尽管不能单独致章某死亡,但对其死亡结果,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正确答案选B、C、D。


  54.答案:ABD


  解析:特殊主体没有法律条文,仅是理论上的说法。但理论说法与实际操作是有关系的。A是正确的,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犯罪的,我们说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内外勾结共同侵占的,以职务侵占论。这个好办,因为一个有身份、一个无身份,根据身份来定,但是当两者都有身份而且身份不同时,甲是贪污罪的主体而乙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两者勾结贪污或受贿、挪用,两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如何定性?应以主犯的身份定。如果(董事长)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起到了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国家委派到股份制公司里经管国有资产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起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贪污罪。这是特殊情况要记住它。


  B是正确的,无特殊主体的身份就不能构成犯罪指的是实行犯,而不包括共犯的情况,主要指帮助犯和教唆犯。无特殊身份的人单独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一个女人单独是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尤其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但是女人帮助或者教唆一个男人强奸妇女的时候,她可以因此而构成强奸罪,所以我们说强奸的主体是特殊的。这也是对特殊主体的一个观念或理解的问题。


  C是错的,黑社会的老大是一般主体。他这种身份是犯罪之前获得的一种社会上的一般身份,如果仅仅因为是犯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能算是身份犯。我加入黑社会,拼打一番成为老大不能说我是身份犯。


  D是正确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


  55.答案:AC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事实认识错误与犯罪形态。A中的甲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所以构成爆炸罪的未遂是正确的。B中的乙误以为盐水可以杀人,但其行为绝对不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迷信犯,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B是错误的。C中丙在故意杀人这一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枪击行为,由于对象错误而未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C正确。D项中,丁本来就无开枪杀死其父的犯罪故意,而是由于对象错误,而在客观上实施了杀死其父的行为,因为丁无实施犯罪的故意,所以该对象认识错误具有排除丁某犯罪故意的效果,但并不排除丁某成立过失犯罪。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二)>>查看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题中甲某的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答案选B。


  2.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汤姆的行为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法律体现的属地原则。正确答案选B。


  3.答案:A


  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主要有: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在外国的国家元首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到国外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人;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和未婚之女。


  阿姆杜拉并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对他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适用我国刑法。因此,正确答案选A。


  4.答案:A


  解析:孙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而且是间接故意杀人,属于不作为犯罪。孙某带小孩出去打猎,即负有照顾其安全的义务。在发现小孩走失后,既不寻找,也不通知其家长,实际上对小孩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因而是(间接)故意杀人。因此,正确答案选A。


  5.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知认定正当防卫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本题中,谢某后来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刺激他人向自己发出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防卫挑拨由于其目的不正当,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正确答案为A。


  6.答案:A


  解析:乙行为性质是“故意杀人”的中止犯。乙在本题中的表现可以认定为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中止犯的有效性,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行为人仅仅消极地放弃犯罪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为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56.答案:ABCD


  解析: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犯罪未遂作不同的分类:(1)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未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2)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57.答案:ABD


  解析:原则上共同犯罪人只能在共同故意范围之内承担责任,对于某些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人不负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共同构成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甲构成放火罪也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在于乙是否需要对甲的放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通说,应当认定乙也要承担共同放火的责任,原因在于:虽然乙先前不知道甲放火的事情,但甲在较早的时间告知了此事,乙此时有条件且有时间来制止火灾的发生,但乙并没有制止,这应该视为对放火后果发生的一种容忍;此外,这种结果对乙本身也是有益的,现场破坏有利于乙盗窃行为的逃避。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应当认定乙对放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比较合理。另外,关于D项,放火罪以独立燃烧作为判断是否既遂的标准,即使甲后来及时扑灭大火,其仍然成立既遂。所以,本题的最佳答案应该为A、B、D。


  58.答案:CD


  解析: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二者非常相近,都是只有一行为;都会涉及到数罪名或数法条。区别的要领是:(1)一行为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容上的重合,如果不存在任何重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在某种重合,是法条竞合犯。(2)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数法条之中,能否有一个法条完整的评价该犯罪行为。如果不能完整评价,是想象竞合犯;如果能完整评价,是法条竞合犯。


  59.答案:ABCD


  解析:适用限制加重的场合,“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要严厉,具体表现为:在一定条件下:(1)并罚的起刑点较高;(2)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限度。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高20年、拘役不得超过1年、管制不得超过3年的限制。这个“在一定条件下”指的是刑期较长尤其是已经执行的刑期较长的情况下,其严厉性更为明显。如果使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则永远和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的效果一样。


  60.答案:ABCD


  解析:司法解释指出的只能按个人犯罪论处的4种情况(即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2)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注意:①公有制单位(国有、集体所有)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成为单位犯罪的合格主体;②私有制单位也可作为单位犯罪的合格主体,但没有法人资格的除外;③合格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4)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61.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可知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的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从而B也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同时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第(一)项的规定,D是正确的。


  62.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3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因此,A、B、C、D是正确的。


  63.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项是正确的;《刑法》第392条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项是正确的;《刑法》第164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的,C项是正确的。《刑法》第241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D项是正确的。


  64.答案:AC


  解析: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即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关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刑法修正案(六)》以前的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修正案(六)》将其修正为“在生产、作业中”的一切生产、作业人员和指挥人员,其主体为特殊主体。故选A、C。


  65.答案:AC


  解析:根据《刑法》第207条规定,选项C正确。田某既实施了伪造又实施了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6条规定,应分别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应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不数罪并罚。选项A正确。


  66.答案:ABD


  解析: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必须公开;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辩护律师可以由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67.答案:AC


  解析:证人具有人身的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当两种诉讼角色发生竞合时,应当是证人优先,故C项正确,D项错误。同时,既然刘某作为本案证人,也就不能再参与本案的其他工作,应申请回避。必须注意的是,申请回避是必须的,而不是可以选择的。故A正确,B项错误。所以选AC。


  68.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立案侦查。本题中,A项系贪污贿赂犯罪,D项系渎职罪,C项主体不符合,B项不属于侵犯人身权利。


  69.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据此B项错误。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据此,A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书记员不是合议庭成员,据此C项错误。


  70.答案:CD


  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以及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另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经济状况审查。


  “所以C、D正确。


  71.答案:ABCD


  解析: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具有如下特点:(1)间接证据的依赖性,间接证据具有互相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并且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2)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间接证据的依赖性,决定了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间接证据的作用,不仅要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而且取决于它在其他证据中的地位,以及它和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这说明,运用间接证据阐明案情,不仅要审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而且要审查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各个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从它们的客观联系中确定其证明作用。(3)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问题,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72.答案:A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而《高检规则》第10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审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变更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书,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B项错误C项正确。


  73.答案:BD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99条的规定,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理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所以A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所以C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所以B项正确。注意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内涵要求,发现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74.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此可判断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据此可判断D项正确。注意C选项的迷惑性,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确可以以患有严重疾病而要求取保候审,但并不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出具证明文件,故应予排除。


  75.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选项A、B、C均为正确答案。由《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可知,选项D是正确的。


  76.答案:ABC


  解析: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量刑明显不当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77.答案:ABCD


  解析:对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监狱即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参见《刑诉解释》第339条。


  82.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点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法院。本案复议机关的复议属于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解释》第7条,复议机关虽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的拘留决定,但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殴打他人改变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所以属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同时,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3.答案:ABC


  解析:《行诉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D正确,因此,A、B、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4.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可知A、B、C、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5.答案:ABC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86.答案:ABC


  解析:《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交待虽然市城市规划局的批准建设违法,但“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上引法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首先应作出违法的确认判决(A项);进而责令规划局采取补救措施(C项);因已造成严重损害,应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B项)。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87.答案:ACD


  解析:(1)《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故A正确。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正确。


  (2)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并提出。因此,A、C、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8.答案:AC


  解析:依《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对县城建局强制执行,因城建局为独立行政机关法人,其赔偿责任不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承担,故A项正确,B、D项错误。至于C项,其法律依据见《行诉解释》第96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项。


  89.答案:BC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题的选项,B、C、D是正确答案,A是一个干扰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虽然也属于依《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应当赔偿的情形,但不属于该法第3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应注意有所区分。


  90.答案:ABD


  解析: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但是,不是所有的强制措施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仅规定了人民法院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他的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即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和责令具结悔过等应否赔偿,没有规定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答案:D


  解析: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但不是简单的采取画中线的方法,即中线以上为从重,中线以下为从轻。减轻处罚,(1)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以,减轻处罚应理解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A项所说的7年,正好是3年和10年的中间线,刚好符合典型的划中间线的错误做法。所以是错误的。因为减轻处罚必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所以,即使判处3年有期徒刑,也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B项也是错误的。当被告人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法官只能在法定刑以内选择宣告刑。所以,当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如果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见D项是正确的。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也可能适用缓刑。在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时,如果法官判处3年有期徒刑,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宣告缓刑。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只能选D。


  92.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的内容。


  93.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即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对象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加上原规定的洗钱罪对象: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共七类犯罪的“脏钱”。


  94.答案:ACD


  解析:(1)《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据此可知窝藏、包庇的行为具体可分为:①提供隐藏处所,通常表现为将犯罪人留宿于家中,也包括为犯罪人包用客房、借赁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②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如提供路费、宿费、给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饭等。③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如为犯罪分子带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地点,提供交通便利等。④作假证明包庇,是指非以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如提供假出生证明。(2)与伪证罪的界限。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与伪证行为相似。它们的区别是:①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②犯罪的时间不同,包庇罪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也可以在此之前实施;而伪证罪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因此,特定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以包庇犯罪分子的,是伪证罪,其他人在刑事诉讼之前或之中提供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是包庇罪。(3)与《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主要是发生的场合和行为对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刑事、非刑事)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假证明)。作假证明实际上是伪造证据的情况之一。鉴于包庇罪是较为特殊、具体的规定,对以作假证明的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应以包庇罪定罪处罚。另外,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湮灭罪证的行为,应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之一,对这种行为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宜再以包庇罪论处。(4)关于包庇罪的特别规定:《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包庇罪定罪处罚。


  95.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该行为构成枉法仲裁罪。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的内容。


  被告人刘某,男,40岁,原系某医院妇产科医生。1999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为产妇谢某实施剖腹产手术时,致谢某高位截瘫,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刘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请回答下列问题:


  96.答案:ABCD


  解析:《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同解释第30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据此,A、B、C、D项全部当选。


  97.答案: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A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C、D项正确,不选。B项错误在于法院驳回申诉采用书面通知,并非裁定。


  98.答案:B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规定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而本案中,1985 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并不是狭义上的法律,所以,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不是终局的,贸易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层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所进行赔偿。


  99.答案:B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知 B、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100.答案:BCD


  解析:诚实守信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故A项错误,B、C、D项正确。


  78.答案:ABD


  解析:《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由此可见A正确。第15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故B项正确。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由此可见,对于已满14未满16的未成年犯罪人,不排除判处无期徒徒的可能性。故C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故D项正确。


  79.答案:ABD


  解析:《刑诉解释》第322条规定:“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由此可见,A、B、D均正确。第323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由此可见,除了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人的方式之外,还有口头通知、扣留护照等各种方法。故C项错误。


  80.答案:ACD


  解析:《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故A、C正确,B项错误。同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D项正确。故本题当选A、C、D项。


 

81.答案:ABC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故A、B、C、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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