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一)>>查看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两种方式。
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因此,法律编纂是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
2.答案:C
解析:法的指引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模式有选择余地,法律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3.答案:A
解析: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如下分类:(1)按照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一是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二是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委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其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允许人们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的法律规则。根据法律规则的不同分类,我们可以得出:A项为义务性规则,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
4.答案:A
解析:按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当事人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命令性规则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即必须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与命令性规则均属于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一定义务的义务性规则。关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当事人可以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不是必须去实施此行为,并对此行为造成危害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应属于授权性规则,是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正当防卫权利的规则,而不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故B、C、D均不正确。
5.答案:D
解析: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部门以后,由法律部门构成的体系。但是这种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概念是近代以后的概念,因为只有近代以后才有严格的法律部门划分。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政治构想采取的是“一国两制”原则,虽然制度方面有很大差异,但不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因而,C选项说法正确。至于D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属于应选项。这个选项其实是与B选项相联系的。近代以后的“法律体系”概念是从部门法体系的基础上理解的,但近代以前并没有严格的部门法划分,像中华法系的中国更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没有“法律体系”。这时,我们必须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结构形成的体系,这种结构当然不是近代以后的部门法结构。
6.答案:A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国家对违反法律义务、超越法律权利或滥用法律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但是并非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因此,法律责任的履行需要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7.答案:D
解析:“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制定的附加条款。”“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而且其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根据上述引文,D项当选。
8.答案:D
解析:解答本题要求考生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一定的了解,还要正确理解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的范围,尤其是立法方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其所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这正是其自治权的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无溯及力,这正是中央权威性的体现。因此可知A、B、C都是正确的,D错误。
其实,选项C和D是矛盾的,二者必有一个是错误的,答案肯定是其中的一个。我们又可从常识判断,中央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是不可违背的,因此可得出D为答案。
9.答案:C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考生应当了解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差额选举和候选人制度。差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即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解答本题,我们可以从甲是否当选来入手。我国《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而由题干我们可以得出所举事例为直接选举,那么,根据《选举法》我们可以得出,获得半数选票的甲当选,乙未获得半数选票,不能在第一轮中当选,因此可以先排除A、D。
我国《选举法》又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那么还应当在乙、丙、丁中另选出一名代表,并且仍应实行差额选举。故可以排除B,C为正确答案。考生应注意,另行选举的候选人要按得票数的多少来确定,应以得票数的前两位为候选人,如果C项是乙丁为候选人,或丙丁为候选人,这都是错误的。
10.答案:D
解析:D项符合宪法总纲之内容,是正确答案,见于《宪法》第13条。疑惑之处在于A、B、C三项,A项并非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即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项宪法对华侨、归侨及侨眷权益的保护均作了规定,《宪法》第50条即为明证;C项宪法对劳动者休息及休养的设施建立亦作了规定,见于《宪法》第43条第2款。
11.答案: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审查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备案,而且同时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A、B项错误。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所以D项错误。
12.答案:B
解析: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是不同的。前者一般由本级人大任免,例外是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进行任免;后者由本级人大任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此,可见B项应当选。至于县级以上人大选举行政首长,无须党的批准,而罢免无须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13.答案:C
解析:《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司法制度,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因此,C项错误。
14.答案:A
解析:解答本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知识点:司法审查在我国的现状,人大内部委员会的性质,以及各类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上的差别。(1)由于我国未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必须适用法律法规,参照适用规章,无权改变或者撤销不合法或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全国人大内部设置的各种委员会是人大的内部工作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法律委员会可以受全国人大的委派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但其无权改变或者撤销不合法或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地方规章,无权撤销国务院部门规章。因此,B、C、D都不是有权机关。国务院作为部委的领导机关,当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故A正确。
15.答案:A
解析:《泰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于晋武帝泰始三年故称“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曾对晋律作注,经晋武帝颁布天下,故又称张杜律,是这一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它在汉律、魏律基础上又有新发展:体例上,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冠于律首;内容上,纳礼入律,尤其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原则。因此,它是中国古代社会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16.答案:A
解析: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因此,A项错误。
17.答案:C
解析:《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所属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8.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了《国法大全》的知识。《查士丁尼法典》于公元528-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
1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发展。C项中“遵循先例”是英国普通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20.答案:D
解析: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标志着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结束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开始。
21.答案:C 解析:《拍卖法》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据此,选项A、B、D都是错误的。因为拍卖标的有保留价(底价)时,若竞买人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这种情况,拍卖人可以征得委托人同意再行对标的拍卖,故选项C正确。
22.答案:C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以上规定可知,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归责原则为:(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对承担责任次序有变更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仍是由直接的销售者承担责任,据此,A项错误。根据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在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并未要求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不符合题意。商场无欺诈故意,其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可知,D项不选。《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规定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项正确。
23.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因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民购买的农药用于灭虫害虽然算不上农民对农药的消费,但由于可以参照本法进行,所以农民对购买甲农药生产厂家所生产的农药造成损害的,甲厂家应当赔偿其损失,所以,本题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可知,广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广告经营者由于发布虚假广告,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形。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广告商为包庇经营者而使消费者赔偿无门,同时也是为了警告广告商为经营者打广告须谨慎,以免滥打广告。由于在本题中广告商丁不具有该情形,所以丁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答案:D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故A项认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是错误的;《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故B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故C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故D项正确,当选。
25.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A、B、D选项是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修订后的《证券法》没有采纳该规定。
26.答案:B
解析:《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故本题选B。
27.答案:C
解析:《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法条规定可知A、D项不符合题意。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B项不符合题意。《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C项符合题意。
28.答案:C
解析: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见,村办水泥厂扩大厂房需经依法批准。同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故B项不符题意。同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故因兼并丙公司已取得原属于乙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须再经批准,符合题意,当选。同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故D项所引情况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使用集体土地,需要通过征收方式转变土地性质故需批准。
29.答案:B
解析:国家主权豁免放弃包括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明示放弃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故A、C、D均构成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19世纪末出现了限制豁免主义,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目前,限制豁免的观点已经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的认同。但在国际社会就此达成有拘束力的条约之前,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本题为选非题,应选B。
30.答案:B
解析:添附也是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一种方式。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人为的添附包括围海造田、建筑堤堰等,自然添附包括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等,B项正确。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但是,人为添附有一定限制,如界河沿岸国在改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土的自然状态遭到不利;另外,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之规定,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均不构成领土的添附,故C、D项错误。A项是先占。
31.答案:C
解析:A项错误,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不超过24海里。B项错误,国家对于在该国毗连区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事项的行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C项正确,毗连区的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的性质,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但是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上述范围内的管辖权,就此有别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其他区域,所以该项是正确的。D项错误,对于在毗连区内开始的对外国船舶的紧追,仅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所管制事项的有关法律的违背,而不是对于任何违反沿海国法规的行为都可以行使紧追。
32.答案:A
解析: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使国民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必须是可以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二是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三是在提出外交保护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B项要求外交保护的损害必须是由国家不当行为所致,如果损害仅涉及到外国私人的行为,国家不存在责任,不得行使外交保护。C项中甲国公民未持续保有甲国的国籍,因而无权要求甲国的外交保护。D项中甲国公民在乙国尚未用尽乙国法律规定的一切可利用的救济方法,因而无权要求外交保护。
33.答案:C
解析:A项在公约的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可以按照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到的公约中的规定。B项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公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到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C项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应当适用原公约的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而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D项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公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接受还是反对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34.答案:C
解析: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使领馆以及外交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一般不受影响。(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国际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况:①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力根据以下情况决定:第一,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第二,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第三,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②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为当事国的多边条约的效力有两种情况:第一,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明文规定,该条约在战时中止其效力,如: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就作出了这种规定;第二,另一种情况是,普遍性的多边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因战争开始而终止,但其中与交战行为相冲突的条款,可中止执行,待到战争结束后再恢复执行。③关于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适用。凡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于战争开始后不仅有效,而且恰恰必须适用。当事国应严格遵守。(3)经贸往来的禁止。(4)交战国人民及财产受到影响。因此,C项表述错误。
35.答案:A
解析: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本题中选项B、D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属直接调整方法;选项C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只有选项A为冲突规范,仅表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故属间接调整方法。
36.答案:C
解析:自然人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对于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各国一般都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加以解决:(1)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住所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一般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2)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均为外国住所,而且住所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但也由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住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7.答案:B
解析: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仅指明某一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本题中,B项属于冲突规范,是间接调整的规范。A、C、D都是直接调整的规范。
38.答案:B
解析: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本案之情形,即为转致。
39.答案:B
解析:运送中的物品因难以确定所在地,其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亦有例外,如运送中物品因扣押、损坏等原因而长期滞留于某地,则该物品的买卖可以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本例中,对遇难而经打捞的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挪威法,认定丙之行为有效。
40.答案:D
解析: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作用,但是该效力不是绝对的,如果双方有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被受理后,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未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本题中,应当认定该有效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的管辖权。在这里,我国的专属管理权排斥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不排斥当事人有效的仲裁协议。
41.答案:BCD解析:根据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A选项正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所附范本的标准栏目均应用法文或英文写成,亦可用文书发出国的官方文字或其中之一写成。”因此D选项错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规定:“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B选项错误。
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
42.答案:D
解析:根据《通则2000》FOB的B5条规定,如果非因卖方的原因导致交货不能或交货延迟,那么自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条件是货物已经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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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两种方式。
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因此,法律编纂是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
2.答案:C
解析:法的指引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模式有选择余地,法律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3.答案:A
解析: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如下分类:(1)按照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一是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二是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委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其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允许人们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的法律规则。根据法律规则的不同分类,我们可以得出:A项为义务性规则,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
4.答案:A
解析:按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当事人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命令性规则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即必须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与命令性规则均属于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一定义务的义务性规则。关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当事人可以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不是必须去实施此行为,并对此行为造成危害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应属于授权性规则,是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正当防卫权利的规则,而不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故B、C、D均不正确。
43.答案:A
解析:《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然后列举了17个免责事项的规定,其中第4项为“天灾”,第8项为“检疫限制”,第17项为“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可见,《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即对货物的损害,承运人无过失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有过失也未必承担责任。本案中,A项正确,案例中“检疫限制”符合《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中“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事项方面”的免责事由。B项错误,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说明买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已经完全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A公司无权向B公司提出索赔。C项错误,C公司作为承运人尽管有管货责任,但同样可以基于前述海牙规则的有关承运人的检疫限制免责,不负赔偿责任。D项错误,在CFR价格条件下,卖方B公司没有安排保险的义务,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安排有关保险的事宜。解答本题要先搞清三公司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及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同时应当能够辨认出“检疫限制”属一国政府行为,因检疫限制导致的货物变质不应由承运人负责。
44.答案:C
解析: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故A项错误。损害是指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此外,反倾销条例要求在倾销和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保障措施是在关税减让使得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导致进口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竞争的产品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威胁时,由进口国采取的消除或减轻该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措施,故与反倾销中的损害是不同的,故B项错误。反倾销的发起方式有两种,即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另一种是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故C项正确。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如下: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故D项错误。
45.答案:D
解析:中国承诺,取消并停止实施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要求。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发放进口许可、配额、关税配额或其他任何对进口、进口权、投资权的批准方法时不能以是否存在国内供应商、任何种类的出口实绩要求比如当地含量、抵销、技术转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开发等为条件。
46.答案:B
解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待遇;区域(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经济安排;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允许以收支平衡为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最惠国义务的豁免。因此B项正确。
47.答案:C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第7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11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因此,选项A、B不违反独立原则,选项C违反。选项D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关的宪法原则,因此,选项D也不违反。
48.答案:C
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选项A、B中所指出的夫妻关系、姐弟关系均属于第19条中任职回避的范围,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因而选项A、B的表述均是正确的。C、D项考查的是检察官的诉讼回避制,主要规定在《检察官法》第20条中。根据此条规定,“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难看出D项是正确的。但最具有迷惑性的是选项C的表述,乍一看去这一表述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深究法条规定,对离任检察官的回避规定包含有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检察官离任后,是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但是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离任检察官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一限制是离职两年以后。而以其他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其次,离任检察官无论如何不能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一点是绝对的,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身份限制。选项C的表述忽略了“以律师身份”这一点,因而是错误的。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和诉讼回避制规定是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任职回避制主要体现在《检察官法》中。诉讼回避制除了在《检察官法》中有规定外,在《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中也有体现。对于这几个法条应联系起来掌握。
49.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第41条规定,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
A项中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第10条的规定,是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时间。C项中的时间同时还是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时间。B、D项中的时间无特殊意义。
50.答案:A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所以A项正确;第45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所以B中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违背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原则;第39条有关约束业外活动的规定中,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所以C项不合法;第25条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所以D项不合法。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B
解析: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和功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指引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小林听从父亲劝导,知道未经许可去砍伐国有林木属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而未去伐木。这说明法有指导作用和功能。(2)评价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小林父亲认为儿子不经许可去国有林区伐木,会违反《森林法》而加以劝阻,这说明法有评价的作用和功能。(3)预测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本事例不能说明法有此功能。(4)教育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本事例中未有法律的实施,因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也不能发生影响,故不能说明法有教育功能。(5)强制作用与功能,其作用对象为违法者的行为。小林未去伐木,故也无违法行为。
52.答案:ABCD
解析: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但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的区别,突出表现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的领域,并且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也是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必然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则属于可能性领域,是主体不特定的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必然具有法律属性。因此,本题中的正确答案是A、B、C、D。
53.答案:ACD
解析: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也是由本国现行法律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有待制定或还未生效的法律。因此A、C错。我国古代也存在法律体系,因此D错。
54.答案:AC
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者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根据上引条文,A、C选项当选。
B选项的“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已经不是“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了,而是进行新的立法,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的范畴了;至于D选项“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优先效力的”,这也不是“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
55.答案:ABC
解析:解答本题关键在于区分法律推理的不同类型;法律解释的种类;法的空间效力的理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及终结的不同条件。
法律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三种类型。辩证推理不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它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而选项A所举事例无论是利用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都无法得出白某没有受到处罚的结论,而只有运用辩证推理才能得出此结论。法律解释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该规定的立法原意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显然,该条文规定的字面涵义要比立法原意宽,在适用中应作限制解释。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有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又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C选项中婚姻法律关系的终结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林某死亡属法律事件。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项的效力,很显然,选项D中的沈某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属法律对人的效力,而不是空间效力问题。
56.答案:ACD
解析: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的行为能力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据此,9岁的林某并不具有行为能力,因此,他表达的意思是无效的。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可以判断林某的意思表示无效。因此,选项A正确。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它并不以公民是否存在行为能力为前提,因此,选项B错误。法律事实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因此,选项C正确。重大误解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能力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林某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此,也就不可能成立重大误解。故选项D正确。
57.答案:ACD
解析:首先必须明确,本题要问的是“哪些事实在程序上”违反了规定。因此A项是错误的,不管选民名单是否正确,都必须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B项是正确的,虽然选举委员会作出郑某无选民资格的决定是不对的,但是在程序上符合要求,即在申诉的3日内作出了处理;C项错在郑某于选举日4天以前起诉,法院居然受理了;D项错在法院在选举日当天而非至少在前一天作出判决,程序错误。
58.答案:CD
解析:以齐玉苓的名义入学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和姓名权,以齐玉苓的名义工作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所以C、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59.答案:ABCD
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选项A、B、C、D均错误。
60.答案:ACD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所以,A、C、D为本题的答案。
61.答案:ACD解析:1999年3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条款加以确定。依法治国,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将法奉为社会的最高规范,使其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尊严,具有最高的效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和结果。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将自己置于法的统治之下,受法的调整和规范,并严格依据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以法的规定为活动准则。所以选项B是错误选项。
62.答案:ACD
解析:事先监督,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或者尚未正式颁布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的审查;事后监督,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由有关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的审查。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3、66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而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实行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因此,选项A、D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没有这一权力的,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故选项C正确。
77.答案:BD
解析:港口属于内水的一部分,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驶入其港口的外国商船和船上人员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但是如果船上的行为不牵涉到沿海国的利益或根本没有超出该船只的范围,沿海国不行使管辖权,而由船旗国负责。也就是说管辖一般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会对船舶内部事件管辖。关于刑事管辖,港口国得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主要包括:(1)罪行的后果危及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外事官员请求;(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本案中丙国作为港口国,对发生在外国商船上的非丙国国民的斗殴事件,只有在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时,才得以行使管辖权。B、D两项符合港口国对停泊在其港口的外国船舶上刑事管辖中的第三种情形,所以入选。A项是迷惑项,当事双方的请求并不能使港口国行使管辖权,因为当港口国在行使管辖权时,实际上是影响了船旗国的管辖权,但凭当事方的请求显然不当;C项是在以“船东国籍国”的概念偷换“船旗国”的概念,应当排除。
78.答案:AB
解析: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A项错误。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①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C项正确;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使馆馆长寓所以及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标志,D项正确。外交使馆是全面代表派遣国,使馆的工作地域范围可及于接受国全境,故B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选A、B。
79.答案:BC
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修正应按照各自条约本身规定的程序进行。条约修正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正后的该条约的当事国。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条约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80.答案:BD
解析: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外国法人的认可并不是重新赋予其法律人格,而是关于已依有关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在内国法律上是否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问题。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特别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中国主管机关的认可。
解析:本题所列条文反映的是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只需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题干第1款后半部分即是这种情况。
重叠性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题干第2款是这种情况。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国内法或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题干第1款前半部分是这种情况。
82.答案:AC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应注意的是,较之于其他国家的同类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的这一条公共秩序条款的矛头指向,不仅是依我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但却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还包括那些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条款的国际惯例。这可以说是我国公共秩序条款的独特之处。
83.答案:BC
解析:与《通则1990》有所不同,《通则2000》对FCA的规定趋于简单,没有了运输方式的区别及集装箱与非集装箱的区别,但有了是否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的区别。根据《通则2000》,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交货义务;若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指定地点交货,卖方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无须卸货而将货交买方或其指定的人支配,即完成交货,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84.答案:BC
解析:在目的港,承运人应当依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本案中承运人只能在接到正本提单的时候才可以交付货物,以保函的形式要求交货事实上构成了欺诈行为。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对于银行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5.答案:BCD
解析: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交单以进口方付款为条件,即委托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方的托收方式。故C项正确。承运人未及收货人B公司付款即让B公司提走货物存在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故B项亦正确。而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故A错D对。
86.答案:BCD
解析: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同时也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1)由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2)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3)边境贸易;(4)反倾销税、反补贴;(5)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6)豁免例外。
87.答案:AD
解析:《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显然甲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此时法院应负责收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官如此做正是正确理解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精神,并通过职权行使切实保障了公民的权利。故选A、D项。
88.答案:CD
解析: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违法纠正的意见,所以A不正确。
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由违法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口头通知纠正、书面通知纠正、立案侦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项错误。
89.答案:ABCD
解析:《律师法》第42条的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被人民法院或律师协会指定担任刑事辩护人或民事案件代理人,被指派的律师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律师除不能硬性拒绝外,也不能以非正当的理由推辞被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如不能以经济原因、当事人本人没有提出委托要求为由拒绝辩护。本题的最后一个选项带有一定的迷惑性,似乎应成为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但事实上是不正确的。因为有关律师回避的规定不仅法律没有规定,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规定也只限于“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得在他们所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0.答案:ABCD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根据此款,显然A项法官行为是歧视性行为,C项检察官威胁律师人身安全,未遵守法律办事,办案不文明、不公正,违反了检察官应恪守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第33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根据第18条,B项律师随意退庭显然未遵守法庭的秩序,是不当行为;D项根据第33条为不当行为。故A、B、C、D项应全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答案:C
解析:法律与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一般地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而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种内在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B的说法正确;在调整范围上,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由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C的说法错误;D项说法也是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点之一。
92.答案:BCD
解析:本题是对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原则的考查。从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出发,B、C、D的评价是可以成立的。
93.答案:ABC
解析:根据《宪法》第3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本题中,商场搜查手提包和把刘女士强行带到会议室批评了一天的行为,侵犯了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而获得赔偿请求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的,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B、C。
94.答案:AD
解析:通读题目之后应当首先判断出本题所要考查的是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已知的条件有:(1)A和B拥有共同国籍国——甲国;(2)A和B拥有共同住所地国——中国;(3)侵权行为发生地——公海;(4)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中国。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程序是:受理案件法院首先对案件进行识别,然后运用法院所在地国冲突规范找出本案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再运用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本题的考查点在于我国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本题中,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地法,又由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又在同一国家又住所,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也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或共同住所地国法,也就是A项甲国法和D项中国法。
95.答案:AC
解析: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A项正确;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非常设性机构,B项错误;上诉机构只有权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结论,C项正确;上诉机构如果认为专家组报告适用法律或作出的结论不当,有权修改、推翻,但无权将有关的争端发回专家组重审,D项错误。
96.答案:ABD
解析:A项律师在接案时称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是暗示委托人他可利用与法官的同学关系为委托人谋求特殊利益,是对委托人的诱导,以招揽业务。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1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B项法官让被告去找某特定的律师咨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施加不正当影响。当事人难免惧于其权威而违背自己本来的意志。所以本项也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行为。
C项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参加该所庆典,应当认定为是一种礼仪性的行为。中国人图吉利,讲排场,开业大吉或周年庆典时有邀请名人助兴的风俗,以期待前景兴旺。所以律所基于这种庆典邀请法官只是助声望和排场或表示尊重,没有直接的利益上的图谋。该行为未违反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规定。
D项律师事务所邀请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是对法官的款待和金钱上的支付,有贿赂的嫌疑,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据此,D项也是违反了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法律规定的行为。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应当为A、B、D。
97.答案:CD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又根据第93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答案:AC
解析: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60条及63条的规定。建设用地原则上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A正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B、D错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因此C正确。
99.答案:ABCD
解析: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均是允许的,土地使用权的置换即是一种转让方式。至于无偿赠与,其实就是无偿转让,亦是允许的。故A、B、C、D四项应全选。
100.答案:ABD
解析:参见《环境保护法》第26条。根据该条规定“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法律制度。其范围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凡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4)即使是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也应在其范围内。“三同时”制度以严格的程序作保证,对不同的建设阶段都提出了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具有独创性的环境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有效地贯彻了预防为主的原则。
63.答案:ACD
解析:唐律承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唐律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其中“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唐律规定的六赃指:“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唐律的保辜制度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所以B项错误。
64.答案:CD
解析:《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一样,承认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所以AB两项错误;《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而《德国民法典》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所以C项正确;《德国民法典》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所以D项正确。
65.答案:A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D选项均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A选项中甲公司不侵犯乙公司的专利权,更非侵犯商业秘密。C选项为利用内幕交易信息,而非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6.答案:AB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故甲作为经销商,不得以乙厂厂家的名义推销商品,因此A项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甲作为丙商场柜台的租赁者,应该标明自己的名称和标记,而不应该利用丙商场的标志使消费者造成误解,故,B项错误。C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
67.答案:ABC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地说明或者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知答案A、B、D是正确的,那么C是否正确呢,根据我国新颁布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C也是正确的,甲可以要求酒家赔偿其精神损失。
68.答案:ABC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知A项正确;《保险法》第50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由以上两条规定可知B、C选项正确;甲若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则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D项不正确。
69.答案:CD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不选。《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故,B项不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59条的规定,C项当选。《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故D符合题意。
70.答案:CD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故,本题选C、D。
71.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2)信息内容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3)行为方式是买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内幕信息不需要申报“密级”。因此A、B、C正确,D错误。
72.答案:AD
解析:《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以上两条规定,A、D项符合题意。
73.答案:AD
解析:失业人员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2)参军或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的;(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5)在领取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分析,本题应选A、D。
74.答案:ABCD
解析:题中A、B、C、D四项均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法》中的仲裁委员会的区别,应全选。
75.答案:AB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76.答案:CD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故选项D正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有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3)A项房地产公司尽管破产,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偿获得,而不是划拨,因而不能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B项用地单位仍然存在并未撤销迁移,因而也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