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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三卷考前预测模拟试题16

单选择题


  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考点】合同签订地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张某首先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李某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题的情形属于《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再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结合本题,即后签字的李某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即丙地为合同签订地。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一)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题,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因此,合同当事人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题的答案为C。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乙和丙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A、B是错误的。


  丁需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考点】先履行抗辩权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结合本题,甲乙在图书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后交付图书,双方当事人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即甲先履行,乙后履行。但后来甲只交付了五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此情形下,后履行的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甲已经履行了5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5万元的图书,而对于未交付的5万元,乙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对于A项,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在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因此,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条件。A是错误的。


  对于B项,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特定情形下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本题中甲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因此,B是错误的。


  对于C项,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一方只能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已经支付了5万元。尚有5万元未支付,因此,乙只能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而不能拒绝交付全部图书。因此,C是错误的。


  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考点】定金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本题中,甲乙约定,买卖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即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后来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即并不影响甲乙中间主合同即买卖合同的生效。故B是正确的。


  对于A选项,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结合本题,定金尚未交付,定金合同还没有生效,乙并没有交付定金的义务。甲不可以请求乙支付定金。因此A是错误的。


  对于C选项,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C是错误的。


  对于D选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有权请求乙支付价款。D是错误的。


  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


  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考点】《着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着作权法》第2条是对《着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依据该条的规定,无国籍人的作品要得到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只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第一,无国籍人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有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我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D项正确,A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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