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择题
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考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包括:第一,本人;第二,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第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五,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A项中即使是关系密切的邻居,如果该邻居不同意也不具有保险利益,A项不当选;“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不具有保险利益,B项不当选;“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D项不当选;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C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考点】债权申报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据此,A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可以申报债权,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偿,B、D不正确,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见,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并获得受偿,C项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C项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考点】表见普通合伙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表见普通合伙,适用的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情形,因此B项正确,当选;ACD错误,不当选。
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该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可见,B项正确,A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5.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规定在《人民调解法》的32、33条中,本题是对上述法条的综合的考察。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项所言“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B项“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错误。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本题的题干可知,本题达成的赔偿协议还没有经过司法确认,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因此,D项所言“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