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百题精练刑法篇
刑法答案
一、选择题
1、D解析:局长乙某交给甲某8000元钱,并没有受到精神强制。故甲某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包庇罪是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包庇罪犯,甲某不符合其行为特征。举报信不属于国家秘密,所以C选项错误。
2、C。某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索要自己的合理的劳动报酬,不是受贿。
3、ABCD
4、ABCD。解析:体现出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方面的内容。
5、A。解析:(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刑法》第6条)第一,中国船舶上的犯罪就认为是在中国境内的犯罪。另外,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就认为犯罪地发生在中国,因此,适用的根据是属地原则。在这个里面,涉及到犯罪地的确认(结果发生在中国船舶上的也认为在中国的犯罪)和属地原则的适用确立了我国刑法对这个案件在空间上的效力。
6、D 解析:注意四个管辖原则在适用上各有各的适用对象,并且在适用上是有次序的。
7、A 解析: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其中特别注意跨法的犯罪,所谓“跨法”是指犯罪行为由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连续或者持续到1997年9月30日以后。最典型的是纂江彩虹桥垮塌案,桥是1997年9月30日前建立起来的,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已经发生了,但桥的垮塌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后,结果适用的是新法,新法处理玩忽职守、渎职比旧法重许多。最高检有个司法解释说,跨法的犯罪行为,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为重也不例外。
在案例中发现时间的要注意四个问题,即追诉时效、责任年龄、累犯、刑法的溯及力。这个案件涉及到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挪用还是贪污侵占,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很常见,截留货款,不交,但账是销不掉的,对账能够查出来,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认为账是挂在那儿的,所以性质认为是挪用。还有个麻烦的问题是属于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这个直接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新刑法,不论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范围相当广,包括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说某国有公司的业务员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收取货款这种人也认为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算作贪污或挪用公款的主体,所以适用新法定性为挪用公款。如果适用旧法,大家可能知道,1994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规定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不论公司、企业的性质)中的人,只要不具有干部的身份一律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定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因此涉及对这样一个业务员,按照旧法仅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属于挪用公款的主体,应定挪用资金罪,如果按照新法,业务员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定挪用公款罪。在这里新旧法的规定有冲突,如何适用?按照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应适用旧法,定挪用资金罪,这样定一般来说是没有错的。但更为复杂的是它是跨法犯罪,因为他从97年1月到98年6月连续多次,最后累计20多万元,注册了一个公司,显而易见因为带有连续性的特点,这就涉及最高检的批复,行为具有连续性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不过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不例外(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当然重)。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这似乎与从旧兼从轻相矛盾,不过这是司法具体适用问题,不能将多次犯罪一分为二,前三次定挪用资金罪,后三次定挪用公款罪,非常麻烦,因此,司法上对从旧兼从轻作了一些变通。这一类的情况还适用于走私、贩卖毒品、假币罪,今天卖一点,明天卖一点,带有持续性。对于持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只要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但注意毕竟适用新法对被告人不利,所以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8、AC 解析:某甲不作为行为构成了通常需要作为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所以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9、AB
10、BCD解析:判断介入因素能否阻断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两点:一是看介入因素是不是由行为人的前行为引起的;二是,看介入因素能否独立地造成结果发生。
11、ABCD解析:本题考察间接正犯的基础知识。关于B项,如伪证罪、脱逃罪等,必须本人亲自实行才能构成正犯,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亲手犯”。亲手犯不存在间接实行的情况。利用他人直接实行这类犯罪的,不能按照该罪的间接正犯处罚,只能按照其他犯罪单独定罪处罚。如利用他人作伪证的,可按照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帮助他人脱逃的,可按照窝藏罪处罚。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脱逃的,按照私放在押人员罪处罚。
12、ACD 解析:因为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故甲与丙不构成共犯。甲是利用丙的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属于间接正犯、单独犯,不是教唆犯。
13、A 解析:甲没有对于乙反映的情况采取任何行动(不作为),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乙尽到了自己的努力,但是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他而言是不可抗力或没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能力,不认为是犯罪。本题取材于实际的案例。
14、AC 解析: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责任能力问题。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涉及分则具体的罪。犯罪的故意也好,责任能力也好,即遂未遂也好、共同犯罪问题也好、罪数问题也好,这些都是每年必考的东西。但是任何一个问题都要落实到具体的个罪上面,与分则不能分割。分则是总则的载体,没有分则具体的罪,总则就无法考察。所以,分则的基本罪的认定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到总则一些问题的发挥。本案除了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以外,还涉及到定性的问题。应定什么罪?从行为人朝乙某头部猛击,乙某倒地以后又朝乙某连击数下,然后跳井自杀,可以看出行为人以死相拼的心态,因此明显反映出行为人是杀人的故意,应是故意杀人罪。
15、ABD。解析:特殊主体没有法律条文,仅是理论上的说法。A是正确的,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犯罪的,我们说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处。这个比较好办,因为一个有身份,一个没有身份,根据身份来定,但是当两者都有身份而且身份不同时,甲是贪污罪的主体而乙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两者勾结贪污或受贿、挪用,这时两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如何定性?应以主犯的身份定。如果(董事长)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起到了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国家委派到股份制公司里经管国有资产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起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贪污罪。这是特殊情况,要记住它。
16、答案: ABC
17、答案: AC 解析:(参见第217条;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私分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18、答案:ABC 解析:间接故意的认定。D属于过于自信过失。注意犯罪主观方面所说的故意与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心理态度。
19、答案:C 解析: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是个理论问题,虽无实质影响,但应予以注意。两者区别的点在于行为人事先对于行为的结果有无预见,如果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是冷不丁发生的一件事,甲被咬后生气推了乙一八,不能说多大的恶意,但是行为人气头上力气大一些导致小孩摔倒死亡,这种情况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事先没有预见到行为的后果,行为人对于这种后果也非常后悔。事先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能否认为是故意伤害呢?这涉及分则问题,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的要点在于导致死亡结果的行为性质本身是否具有伤害的恶意和性质。具有伤害的恶意和性质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应定故意伤害致死,这种情况处罚很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的恶意和性质,而是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间粗心、草率导致死亡结果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一巴掌把人打死、一下推死人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掌握的尺度多数倾向于过失致人死亡。被小孩子咬一口,一火推他一把。这种情况不能说行为人有伤害的恶意和性质,谈不上,所以定过失致人死亡是比较合理的、符合人们一般处理经验的一个尺度。
20、答案:C 解析:因为缺乏防卫的意图,属于偶然防卫。
21、答案:A 解析:打击错误,因为本有伤害故意(对其叔),该故意行为对法律性质相同对象造成后果的,也成立故意,承担故意罪责。
22、答案:C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中较重要的是对象的认识错误。在本案中应如何认定乙?应当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实际上是对象属性的认识错误,东西是这东西,但行为人不知道这是尸体、是毫无价值的东西,行为人主观意识上把它当作毒品来干的,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在追究未遂的时候这种误认是不妨碍定性的,所以应定运输毒品罪的未遂。
本案并非仅仅涉及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还涉及一系列问题:首先,甲与乙是不是共犯?是不是杀人的共犯?不是,因为他们事先没有通谋,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他们在案件中有一定的合作关系。其次,乙是否构成窝赃、销赃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之类的犯罪?不构成,也是因为乙缺乏主观的认识。但是如果甲告诉了乙自己杀人的事实,要求乙帮忙处理尸体的情况下,如果乙答应了并且真的帮甲把尸体处理了,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行为人事先共谋的,是共犯。如果甲告诉乙自己的妻子怎么、怎么不好,真想把她杀了,就是尸体我不知道如何处理,而乙说自己在火葬场干过,对于处理尸体很在行,你放心去杀吧,我帮你处理尸体,在这种情况下甲若真的把其妻杀了,甲与乙构成共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虽然没有杀人,仅仅处理了尸体但还应该定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如果没有通谋乙明知是尸体还帮助处理了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不知是尸体、被人骗当作毒品运输了,应定运输毒品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定故意杀人罪。这个问题讲得比较多,要加以注意。如:甲教唆乙杀丙,乙认错了人,把丁当作丙给杀了,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一定故意杀人的既遂。打击错误的解决方法与此类似。
除此以外,事实错误还有两种:行为性质的错误与手段错误,手段错误比较简单,但是大家要注意他与迷信犯、愚昧犯的区别。迷信犯有常识错误,其预想使用的方法与实际使用的方法是一致的(如:行为人想用发功或者诅咒的方法把对方杀死,实际上行为人也的确是用该方法,只是由于常识性的错误导致不能成功);而前者有操作错误,预想使用与实际使用的方法不一致,不能成功的原始不是常识。
对于本案另需注意,为了赖账而杀死债权人的,不是抢劫罪而是故意杀人。
23、答案:ABCD 解析:对犯罪故意价值内容的分析。甲具有故意杀人罪“事实性认识”,即故意开枪剥夺他人生命;但缺乏故意杀人罪“价值性认识”,即不是有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所以甲没有犯罪故意。
24、答案:A 解析:对精神病人的侵害,也可实施防卫。
25、答案:B 解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动物侵袭通常属于危险的范畴,但是被人利用具有不法侵害(工具)的性质,利用人属于不法侵害,故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处置。
26、答案:A 解析:防卫过当也需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事后防卫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不仅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成立防卫过当。
27、答案:AHJ 解析:甲在本案的情形下致死乙,认定为正当防卫符合一般尺度。既然是正当防卫,自然不负刑事责任。尽管甲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其后续的抛尸行为与其无关,需单独评价。因此:(1)假如乙未死,甲以为乙已经死亡,抛尸河中,致乙实际被溺死,甲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假如乙已经死亡,甲以为没有死亡,为灭口而将其抛入河中溺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3)假如乙未死,甲也知道未死而将乙抛入河中溺死,甲属于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8、C 解析:偶然防卫,因为缺乏防卫意图,不具有防卫性质。属于行为性质错误。
29、B 解析:预备、未遂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着手实行犯罪的判断需要因罪而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属于预备犯,杀人行为的着手是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不同的方式的着手的点是不同的,在刀杀、枪杀、棍杀的时候起码要等到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举起武器要打、要杀才能认为是着手,显而易见在本案中行为人连被害人的影子也没有见到,当然不能认为是着手。由于行为人没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他人拿下,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预备犯。这就是未遂与预备的区别。常见的未遂与预备的区别除了杀人问题以外还有抢劫。如:一个人打出租车到某地去,结果引起司机的怀疑,直接把车开到了公安局去了,这种情况属于预备犯,因为抢劫的着手是为了获得财物,开始使用暴力威胁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来不及实施,因此是预备犯。除此以外,像绑架罪是一瞬间完成的,一般来说未遂比较罕见。非法拘禁罪不要说预备行为就是把被害人扣留一小会儿就放了一般也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来说犯罪性质比较严重的如杀人、抢劫,需要准备过程的犯罪才有预备犯的情况。
30、A 解析:犯罪中止的认定。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成立中止。如果本案中行为人本属于伤害故意,则不存在中止问题,而是故意伤害既遂。
31、B 解析:甲某实际上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既遂)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未遂,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只需以一罪定罪处罚。
32、AC 解析:奸淫幼女采取接触说,故认为是既遂;如果没有烟草专卖许可,买卖香烟的,包括真烟,属于非法经营罪;如果没有烟草专卖许可,又销售假烟,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有烟草专卖许可,又销售假烟的,则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司法解释,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是犯罪既遂;没有查到销售额,但是查处的伪劣产品的数量折算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按照未遂犯论处。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所以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是既遂,不以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
33、ABC
34、A
35、BC 解析:选项A属于犯意流露,且不具备便利杀人的性质,故不是预备行为;选项D 是着手实行行为,故也不是预备行为。
36、B 解析:选项A中的甲是预备犯。乙单独成立中止,其效力不及于甲。选项C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害结果已经既遂(伤害罪),不成立中止。选项D是抢劫罪既遂,返还财物不是中止。
37、AB 解析:共同犯罪的认定十分重要,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最重要一点是共同故意,尤其是二人虽然共同作案但是彼此故意的内容不同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这种问题是肯定要考的,因为这直接涉及到罪责的差别。在抢劫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如:甲乙丙入户盗窃,甲乙进去了,丙留在外面,结果甲乙二人使用了暴力从而转化为抢劫,但是丙仍然认为是盗窃,两者的差别很大。下面我们讨论具体问题。选项B中甲与其夫构成共同犯罪,这里还涉及到特殊主体的理解问题,强奸罪一般认为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主体应该是男性,没有这种身份的妇女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妇女的同样也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选项C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认为是间接正犯或者叫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有两个结论,一是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利用者不认为是教唆犯,而是实行犯。对于这种情况要学会举一反三,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去杀人、抢劫,虽然表现为教唆的方式,但不是共犯,因为被教唆者主体不够资格,属于把他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D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帮助他人毁灭罪证属于事后帮助,类似于替盗窃罪犯、抢劫罪犯、贪污罪犯窝藏赃物、销售赃物,替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这一系列行为都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事后帮助行为,第一,不属于共同犯罪,第二,如果法律将之规定为犯罪的,(如帮助毁灭证据、窝赃、销赃罪),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定为单独犯罪就可以了,第三,事后帮助行为如果是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四,甲某杀了人后又指使乙某去毁灭证据,甲某本人是否构成毁灭证据罪?甲某不能构成毁灭证据罪,因为行为人本人犯一个罪行时,实施相应的掩饰罪责的行为或者窝赃、销赃的行为,是主罪(杀人罪)的后续行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对他人来说是事后帮助行为。
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问题中,大家要特别注意一下过限行为,比较常见的一种是伤害中杀人(包括寻衅滋事中杀人的),比如说,甲乙两人在街上行走,看到了丙,乙与丙看了一眼后觉得不顺眼,乙与丙就打起来了,这时甲冲上来也打,甲与丙打的时候乙被扔在了一边,甲拔出牛角刀朝丙的心窝刺了两刀,刺完了就走,这时乙又冲上去又要打,这时甲把乙抓住劝乙说:“够了,够了!”乙不明白甲的意思,说:“你这么轻易就饶过他了?”甲说:“回头再和你说。”说着就把乙拉走了,这时甲才告诉乙:“我已经给他两刀了”,这种情况下,甲与乙如何定罪?虽然两人共同作案但是甲乙二人的故意内容是不同的,甲携带凶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致人死亡,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杀人,这是符合一般尺度的,而乙是寻衅滋事,属于无事生非,殴打他人的行为。理论上是认为两人虽然共同加害丙但故意内容是不同的,开始两人都是寻衅滋事的故意,但是实行过程中甲的行为本身表明甲产生了或者发展成了杀人的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乙在这一点上没有与甲形成共识,没有形成一致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共犯。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打丙的过程中,甲乙的默契形成共识了,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目前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比较突出地表现在赃车交易中,甲弄来车卖给乙(乙是车行的老板,经常改装车,其中也收购赃车改装后出卖),乙开始对甲是照单收购,共收购了3辆。后来两人熟悉了,彼此心照不宣,乙知道甲的车是偷来的,甲也知道乙收购赃车。慢慢地,乙作为赃车收购方有时就主动打电话给盗窃犯甲订货,而甲也照单去盗窃。甲又盗窃了7辆车,全卖给了乙。这个案件中,甲作为盗窃犯定罪是无疑的了,因为甲卖赃车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那么乙应如何定罪?应该数罪并罚。因为开始那几辆车是销赃罪或者收购赃物罪,后来两人形成共识以后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甲乙处理的不同在于数量上计算的不同,甲共盗窃了10辆车,就按照10辆车计算盗窃的数额,作为乙来说,前3辆属于收购赃物,后7辆车属于盗窃的共同犯罪。这都涉及到共犯与赃物罪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都取决于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否形成、性质是否一致,这一点在分析案例时要特别注意。
38、ABC解析:中途加入他人犯罪的,属于事先无通谋共犯的一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责任方面,仅对自己加入后的共犯结果负责。对于加入以前的加重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后来加入人对于加入前的加重结果明知而仍然加入的,也要负责。
39、AC解析:甲乙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丁与甲故意内容相同,成立共同犯罪。丁拒绝继续打勒索电话,缺乏时间条件和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40、ABCD解析:ABC三项均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罚,不适用教唆犯规定处罚。教唆犯认定的一个主要问题也就在于对于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即把教唆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单独定罪),不能按照教唆犯处理。A项属于妨碍作证罪的实行行为,因为该罪规定有两种行为,一是阻碍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选项B属于刑法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实行行为,将教唆行为实行化了,所以也就不再按教唆犯处理。选项C是教唆他人吸毒罪,教唆也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同样没有处理教唆犯的余地。选项D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包括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等,因此收买行为本身就是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没有将甲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教唆犯的必要。
41、ACD解析:共犯的中止。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决定中止,那当然成立中止。但是如果一个或者几个共同犯罪人意图脱离其他共犯人单独成立中止需要具备有效性要件,而且这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因为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具体地说就是既没有实行行为,也没有预备行为。而本案中的乙某不仅答应教唆去干活,而且有预备犯罪的行为,两人多次联系,还窥视作案地点甚至到了被害人家去准备下手,只是后来乙回心转意,放弃了犯罪。C是正确的,教唆犯原则上是主犯,尤其是买凶杀人的案件。
D是正确的,乙某在准备着手实行的时候,由于怜悯、同情被害人而放弃了着手,因此,属于预备过程的犯罪中止,应该是中止犯而不是预备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一般而言预备犯罪都没有造成损害免除处罚是毫无问题的。问到如何处罚时要注意法定的情节、法定的量刑幅度(如我们一直强调的抢劫的处罚加重的8种情形)、数罪并罚问题。一般不会考具体量刑的。本案的焦点在于共同犯罪中作为被教唆人在犯罪过程中成立预备过程的中止。另一个焦点是乙某中止具备有效性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其效力不及于教唆犯甲某。甲某依从整个共同犯罪的阶段,该共同犯罪由于乙某的中止而停止于预备阶段,且乙某的中止是出乎甲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对甲某适用预备犯规定处罚。
42、答案:BC解析:共犯认定。中途加入他人犯罪活动,即使没有事先通牒,也可以成立共犯。但是,事先没有同谋,在他人犯罪既遂以后加入(帮助的),则不成立共犯。本案丁某加入时他人犯罪没有既遂,所以能成为共犯。如果既遂的,丁某则成立赃物类犯罪。
43、答案:CD 解析:共犯认定。甲某没有使用暴力的故意和行为,不随乙某转化为抢劫罪。
44、答案:D 解析: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5、答案:AC解析:甲厂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6、答案:C
47、答案:AB
48、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属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程序性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49、答案:AD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50、答案:BC选项A不是累犯,因为:本案的前一罪发生在新刑法生效前,后一罪也是发生在刑法生效前,因此它的间隔时间适用旧刑法的规定,即3年。选项B是累犯,因为在本案中后罪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以后,且前后两罪间隔时间没有超过5年,因此构成累犯。选项C构成累犯,因为在假释的情况下,从假释考验期满起计算时间。如果行为人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罪的,注意不是累犯,而是要撤销假释,以“先减后并”的方法数罪并罚。选项D不构成累犯,因为前罪被判处缓刑的,以后犯罪不存在累犯的问题。构成累犯的基本前提是前罪所判刑罚必须是被判刑罚必须是被实际执行过,否则都不构成累犯。另外,大家注意行为人在1998年5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那么5月24日当天又犯罪了,属于在服刑期间内犯罪。这个时候要撤销缓刑,那么这时有没有“先减后并”或者“先并后减”的问题呢?没有。这时只需要撤销缓刑,按照一般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处刑罚就可以了。
51、答案:ABCD解析:详见财产刑解释
52、答案:DE
53、答案:ADEFI解析: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院判处甲2年有期徒刑属于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1)具有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2)不具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减轻处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4、答案:C
55、答案:AD解析:不数罪并罚的理由是“现场演习”是其传授犯罪方法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另定盗窃罪。如果还有盗窃行为,则应当数罪并罚。
56、答案:B解析:参见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57、答案:BD解析:撤销缓刑的事由包括四种: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发现漏罪的,由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就应当撤销缓刑,要么收监执行要么数罪并罚。
选项B是正确的,因为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但如果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话先行羁押的日期是可以折抵刑期的。选项C是错误的,因为应当撤销缓刑是正确的,错在数罪并罚上。虽然私自行医,但是行为人毕竟是在医院从事医疗工作,这种情况原则上还是具有行医资格的,一般来说不宜算作是非法行医,可以算作医疗事故,但是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而且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不存在数罪并罚。选项D是正确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了,行为人本来就是犯医疗事故罪入狱的,在考验期还继续私自外出行医,几乎要搞出人命,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已经够严重了,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58、答案:C解析:假释的适用和撤销假释很重要。其中,不得假释的对象包括累犯,以及因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选项A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本案属于暴力犯罪判了13年有期徒刑,按照新刑法的规定是不能假释的,但是行为人是在1997年9月30日前犯罪的并且正在服刑的罪犯,旧刑法没有关于禁止假释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新刑法为重法,也就没有溯及力了。选项B是可以假释的,因为行为人虽然是暴力犯罪但是没有一个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属于禁止假释的对象。选项C是不可以假释的,因为行为人非法行医罪(故意罪)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后罪又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其累犯的间隔时间应当适用新刑法,即5年的规定。很明显行为人构成累犯,而累犯不得假释。选项D中的行为人由于已经过了5年所以不构成累犯。
59、答案:C 解析:本案首先是定性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互联网上将国家秘密情报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直接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因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本身包含了泄露的内容。本案也不应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本身也包含了窃取行为,行为人是既窃取又提供可以包含在该罪内,只要定一罪即可,不需要数罪并罚。另外,本案也不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而本案的行为人只是利用了工作上的方便,与职权无关。若本案的行为人是社长的话,就涉及其因受贿而泄露国家秘密,从而涉及数罪问题。假如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公然披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60、答案:C
61、答案:D解析: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与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区别
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危险物品肇事罪往往也是发生在业务活动的场合(注意危险物品肇事罪并非完全属于责任事故型犯罪)。而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二者的一般区别是:
(1)发生的场合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一般发生在业务活动中,具有业务过失性质;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生活不够小心谨慎而导致严重后果,属于普通过失。
(2)主体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厂矿企业的职工和铁路、航空职工;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行为特点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通常违反业务规章;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通常违反生活常理。这两类犯罪往往容易混淆。比如,一个大型国营林场植树造林,要进行烧山作业,按规定需要取得用火许可证,并按规定打出隔火带。但是因为工期紧,为赶工期,场长擅自做主,自行带人打出隔火带,未经审批就带人上山用火,结果火烧跑了,把大兴安岭的森林烧掉了很多。这种情形,客观造成了火灾;主观上都是过失。是定失火罪还是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呢?这涉及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与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区别。本案主体属于林场职工,是在林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为违反林业安全作业规章而导致的火灾,所以属于业务过失,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在林区吸烟(日常生活)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的,应当定失火罪。同是火灾、同是过失,因为业务活动和日常生活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类似案子如,工厂维修管道,修好了以后需要等它干了才能开车。可是厂长着急,催着搞快一点。他说干不了不能架火烤吗?工人就架火烤,结果车间比较破,火烧得大点,把车间顶烧着了,工厂烧掉了。这也涉及是失火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问题。这种场合也是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安全章程而导致的事故,因此应该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反,如果工人闲得没事抽烟,引起工厂火灾的,或者说人们到山上去旅游,违反森林不能用火野炊、不能抽烟的警告,又是抽烟又是野炊,导致火灾的,就是失火罪的问题。
再如,废品站收购的废品里有一个炸弹,有人就拿回家去摆弄,炸死几个人。这是过失爆炸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呢?应当定过失爆炸罪。因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有些特别的限制,就是在危险品的使用、运输、生产、储存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特有的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案虽然涉及危险品,但不是在正常的使用中,而是在日常生活中,碰到危险品好奇,不能谨慎处置,与正常使用无关,也很难说违反了哪个管理规定。同样道理,造成列车事故,致使交通工具毁损的,是定过失毁损交通工具罪还是铁路运营重大责任事故罪,也看是否与业务活动有关。如果凡是涉及危险品就一律定危险物品肇事罪,那么过失爆炸罪恐怕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了。
有时定罪同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联系有关。比如说,甲用塑料桶装汽油带回家中,家中老奶当是水一类的东西,放在炉边引起火灾。因为失火结果是老奶造成的,并非甲直接造成的,也有对甲按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责任的。理由是,把汽油这种易燃危险品乱装乱放,违反了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当然,这种做法可能严厉了一点。从法律适用上讲,上述案件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可能比定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理由充足一些。
62、答案:ABCD
63、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参见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64、答案:AB解析:参见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车主、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承包人强令司机违章驾驶的,造成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注意不是共犯。
65、答案:BCD解析:因为该毒杀耕牛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仅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耕牛为农业生产工具)。另将被毒死的耕牛出售,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
66、答案:BC解析:参见刑法第128条、129条和刑法修正案四第145条的规定。
67、答案:B
68、答案:D解析:因为没有足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危险,缺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危险”要件。但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9、答案:A解析:选项A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免税的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原材料、制成品在境内销售牟利,没有缴纳税款”的变相走私。选项B属于行为人只是想自己观看,虽然数量达到了8张,但是内容不一样,行为人不具有牟利、传播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性质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是可以对其没收并给以行政处罚。选项C中的锡属于贵重金属,法律规定走私出口贵重金属的直接定走私贵重金属罪。假如说行为人将大量贵重金属私带入境的,不定走私贵重金属罪,如果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标准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选项D中的管制刀具、仿真枪支、警用械具算作普通货物物品,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必须是达到偷逃应缴纳税款5万元以上,而本案的标的额只有45000元,所以不构成该罪。
7、 甲某主动交待的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数罪并罚,因为该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二)、参考答案:
对于甲某:
(1)甲为了实行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罪;
(2)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乙的告发)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所犯二罪均系犯罪预备;
(3)对于甲所犯故意杀人罪(预备)与劫持航空器罪(预备)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4)甲在该犯罪预备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主犯;
(5)鉴于甲所犯二罪均处于预备阶段,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乙某:
(1)乙与甲共同进行了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的准备活动,因此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
(2)乙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自动放弃了犯罪预备活动,并且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的着手实行,成立犯罪中止;
(3)乙属于犯罪中止,并且因其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对乙所犯二罪,应当免除处罚;
(4)此外,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乙还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参考答案:
对于甲某:
1、 甲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对甲某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甲某虚假广告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 甲某所在单位不属于单位犯罪,因为甲某的电器厂是私营企业且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3、 对甲应当撤销假释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决定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乙某:
乙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专用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巨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存单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鉴于其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
对于丙某:
丙某构成乙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因为丙某主观上明知所使用的是伪造的金融凭证,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丙某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丁某:
丁某构成侵占罪。因为其事先不知包中有何物,虽后来怀疑来路不正,但不明知是赃物,不构成窝赃罪,其将巨款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令丁某交出巨款,,其仍不承认,仍是侵占行为的继续,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其行为属于隐匿行为,而法律未规定帮助隐匿证据罪。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百题精练刑法篇
刑法答案
一、选择题
1、D解析:局长乙某交给甲某8000元钱,并没有受到精神强制。故甲某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包庇罪是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包庇罪犯,甲某不符合其行为特征。举报信不属于国家秘密,所以C选项错误。
2、C。某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索要自己的合理的劳动报酬,不是受贿。
3、ABCD
4、ABCD。解析:体现出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方面的内容。
5、A。解析:(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刑法》第6条)第一,中国船舶上的犯罪就认为是在中国境内的犯罪。另外,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就认为犯罪地发生在中国,因此,适用的根据是属地原则。在这个里面,涉及到犯罪地的确认(结果发生在中国船舶上的也认为在中国的犯罪)和属地原则的适用确立了我国刑法对这个案件在空间上的效力。
6、D 解析:注意四个管辖原则在适用上各有各的适用对象,并且在适用上是有次序的。
7、A 解析: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其中特别注意跨法的犯罪,所谓“跨法”是指犯罪行为由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连续或者持续到1997年9月30日以后。最典型的是纂江彩虹桥垮塌案,桥是1997年9月30日前建立起来的,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已经发生了,但桥的垮塌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后,结果适用的是新法,新法处理玩忽职守、渎职比旧法重许多。最高检有个司法解释说,跨法的犯罪行为,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为重也不例外。
在案例中发现时间的要注意四个问题,即追诉时效、责任年龄、累犯、刑法的溯及力。这个案件涉及到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挪用还是贪污侵占,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很常见,截留货款,不交,但账是销不掉的,对账能够查出来,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认为账是挂在那儿的,所以性质认为是挪用。还有个麻烦的问题是属于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这个直接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新刑法,不论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范围相当广,包括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说某国有公司的业务员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收取货款这种人也认为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算作贪污或挪用公款的主体,所以适用新法定性为挪用公款。如果适用旧法,大家可能知道,1994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规定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不论公司、企业的性质)中的人,只要不具有干部的身份一律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定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因此涉及对这样一个业务员,按照旧法仅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属于挪用公款的主体,应定挪用资金罪,如果按照新法,业务员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定挪用公款罪。在这里新旧法的规定有冲突,如何适用?按照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应适用旧法,定挪用资金罪,这样定一般来说是没有错的。但更为复杂的是它是跨法犯罪,因为他从97年1月到98年6月连续多次,最后累计20多万元,注册了一个公司,显而易见因为带有连续性的特点,这就涉及最高检的批复,行为具有连续性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不过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不例外(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当然重)。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这似乎与从旧兼从轻相矛盾,不过这是司法具体适用问题,不能将多次犯罪一分为二,前三次定挪用资金罪,后三次定挪用公款罪,非常麻烦,因此,司法上对从旧兼从轻作了一些变通。这一类的情况还适用于走私、贩卖毒品、假币罪,今天卖一点,明天卖一点,带有持续性。对于持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只要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但注意毕竟适用新法对被告人不利,所以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70、答案:B解析:刑法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71、答案:ABCD解析:挪用公款、挪用资金与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区别。注意,是否记入银行法定账户与存款客户是否知情会影响到行为的定性。
72、答案:C
73、答案:B
74、答案:A
75、答案:B解析:参见刑法第189条
76、答案:B解析:参见刑法178条
77、答案:BC解析:参见刑法第196条
78、答案:A解析:刑法第192条
79、答案:B解析:参见刑法第198条
80、答案:C解析:注意恶意透支的,以银行催收为要件,但是恶意透支后潜逃的,无须银行催收。
81、答案:(1)D (2)B (3)BD (4)C 解析:(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欺骗、利用丙、丁,将500万元占为己有,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诈骗罪的牵连犯。(2)因为乙是将本单位公款有一个账户转移到本单位的另一个账户,没有挪用的性质,也没有转贷的性质。但为此个人收取70万元“利息”,是受贿;(3)因为乙被隐瞒,不知道500万元存款没有存入本单位的账户,也不知道从分理处柜台里递出的存单有假,过错在分理处方,分理处仍然有义务支付该笔存款,也即分理处承担该笔存款的风险责任。因为受害方是分理处,所以,实际上是丙挪用分理处客户存款;(4)构成丙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丁明知丙收取客户存款不入账,且提供帮助的,是挪用的共犯。不构成受贿罪,是因为丁已经不是该分理处的职工。这点与丙不同。
82、答案:ABCD解析: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83、答案:C
84、答案:ABCD解析:参见有关非法出版物的司法解释
85、答案:ABCD解析:参见有关非法出版物的司法解释
86、答案:ABCD解析: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7、答案:D解析:属于非法传销情节严重的,可定非法经营罪。
88、答案:C解析:因为货是真的,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特征,定虚假广告罪。注意不要认为具有欺诈性的就定诈骗罪,虚假广告也具有一定的欺诈性。
89、答案:AB解析:参见刑法第248条、250条、255条、315条。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在金融保险机构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国有”。
98、答案:A解析:要点是合同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甲某有一定的履约行为,尚未达到显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图的程度,故难以确认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甲某没有从事保险的资质,从事保险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另外,也涉及到保险诈骗与其他诈骗罪的区别。要点是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90、答案:AD解析:行为人本就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在绑架他人杀害人质后,谎称人质还活着,进而勒索钱财的,不是敲诈勒索,而是绑架罪行为的继续。假如行为人本没有勒索钱财的故意,因其他原因杀害他人后,进而向被害人的家属谎称绑架了被害人,勒索钱财的,则以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91、答案:D解析:绑架与抢劫的区别。因为是当场抢取(注意这种情况下,抢取欠条与抢劫同等数额的现金没有本质区别),所以仍然是抢劫罪。
92、答案:AB解析:选项C行为人有通奸的意思,无强奸的故意;选项D属于强制猥亵妇女和寻衅滋事行为。
93、答案:D解析: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刘某不具备刑讯逼供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特征,“私设公堂”逼取口供的行为,一般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是暴力殴打逼取口供,将人打死打成重伤的,就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了。
94、答案:D解析:甲某“当场”直接强取财物,属于抢劫罪。这里的劫持只不过是抢劫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95、答案:AB解析:参见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96、答案:CD解析: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额较大的,定诈骗罪;窃取国有档案的,定窃取国有档案罪。
97、答案:AC解析:牢牢把握侵占罪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选项A中,行为人甲某缺乏合法持有要件。选项BD均应定盗窃罪。
98、答案:AB解析:经过侦查,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传讯到案的,一般不认为是自首。
99、答案:A解析:本人财物在他人经管之下,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财产责任,使自己的物品置于别人的控制之下。偷取之后索赔的,“索赔”行为不过是盗窃目的实现的延续,类似于盗窃之后的销赃。
100、答案:ABD解析: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属于职务侵占罪。
101、答案:ABCD解析:法条竞合问题。本题四种情况分别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102、答案:C解析:因为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注意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撒谎”,而在于是使他人上当受骗而“自愿”交付财物,还是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害怕)而交付财物。
103、答案:A解析:国有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经营、管理财物“之便”)侵吞国有资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其他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公司财物的,是职务侵占罪。上述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可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的行为人属于劳务人员,不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要件,只是利用了工作上的方便(易于接近目的物),故只构成盗窃罪。同时本案中,各共同犯罪人由于主观上认为是混进的走私物品无人敢来认领而私分,不同于典型的盗窃罪中的犯罪故意,可以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104、答案:C解析:甲没有栽赃行为,诉诸法律解决问题不构成敲诈勒索;不涉及隐私,诉诸媒体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105、答案:D解析:因为自动提款机没有心理活动,故不构成欺诈。加密的银行卡中的存款,认为是在主人和银行的控制之下,他人非法取得具有盗窃性质。
106、答案:E
107、答案:ABCD
108、答案:A
109、答案:C注意要是钱包被丙拿到,这时丙可构成侵占罪。
110、答案:A
111、答案:B
112、答案:AB注意单位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113、答案:AD解析: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的实际价值计算为准;提供财物共犯罪分子逃逸使用的,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收购、销售赃物一罪。
114、答案:BCD解析:选项B是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选项C是收购滥伐林木罪;选项D是窝藏毒品、毒赃罪。
115、答案:AC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上述第(4)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4)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16、答案:EF解析:选项E属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作假证明包庇的情形;选项F属于刑法第362条特别规定之包庇行为。选项A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罪的行为;选项B属于包庇黑社会组织罪的行为;选项C属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选项D属于伪证行为。
117、答案:AC解析:对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运送行为,包括提供“向导”等帮助偷越的行为,不以使用本人可控的交通工具运送为必要。至于是否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帮助犯),则涉及到偷越国边境罪的特殊性。对于这种止于犯罪者本人的犯罪,另外还有脱逃罪,对于帮助者通常不按照共犯处理。如私放罪犯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通常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
118、答案:ABD解析:选项AB属于刑法第320条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与出售护照、签证罪,选项D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119、答案:AD解析:刑法第327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0、答案:C解析:介绍卖淫罪一般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居间介绍,具有寄生、剥削卖淫人员的特性。而本案甲仅仅为朋友介绍嫖娼的场所,不与卖淫人员直接接触,不宜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121、答案:D
122、答案:BC解析:乙是索贿,甲单位被索贿,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123、答案:B解析: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不是受贿,是诈骗。
124、答案:ABD
125、答案:CD
126、答案:AB 解析:本题取材于法院的实际判例,甲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成立集资诈骗罪;乙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成立集资诈骗罪,但可以成立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甲乙二人故意的内容不同,行为的性质自然不同。
127、答案:BCD
128、答案:C 解析:甲某实质上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给其他单位赞助数额,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129、答案:BD 解析:挪用公款炒股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从事营利活动,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款从事营利活动是否归还也不能影响构成犯罪。
130、答案:(1)ACD (2)ACD 解析:因为丙丁实际上实施了抢劫,所以甲乙不是诬告陷害、伪证、徇私枉法之类的犯罪。相反,如果丙丁没有实际实施抢劫行为,甲乙等人追究他人的抢劫罪责,对甲而言,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刑事追究的徇私枉法行为;对于乙而言构成抢劫(教唆未遂)和诬告陷害罪,但鉴于其教唆是为了陷害他人,因此只能按照诬告陷害罪一罪处罚。因为乙编造了整个“抢劫案件”并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故即使有编造证据的行为,也仅以诬告陷害罪论处。戊的定性较为复杂。视具体情况而定。假如戊仅仅以“被害人”的身份作证,应是伪证性质,假如戊事先参与了乙的无限预谋,并充当被害人的角色,应构成乙诬告陷害罪的共犯。
131、答案:B 解析:军人因为武器装备造成事故的,一律定武器装备肇事罪,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私自将武器装备带出军营,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按照其他罪处理。
案例分析
(一) 参考答案:
1、 甲乙二人入室盗窃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成轻伤,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2、 甲在共同犯罪之外实施了强奸的犯罪行为,应当独立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3、 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都是积极主动实施暴力行为,都是主犯,均对抢劫罪负全责。
4、 甲乙二人属于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应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还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 甲乙二人在犯罪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如果甲乙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金的,那么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 甲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