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重整
简答题:
1、简述重整的概念及其与清算的关系。
2、简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法律规制。
3、简述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的法律程序。
4、简述重整程序的终止。
简答题:
1、简述重整的概念及其与清算的关系。
(一)破产重整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二)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投资人产生消极影响之外,往往还对奇特的职工与债务人有交易往来或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国家的财政税收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必要。
2、简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法律规制。
(一)重整制度以拯救企业为宗旨,自然要设法维持企业的营业。只有通过营业,才能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才能维系各种投资者们的利益与共关系,才能实现社会政策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价值。保护营业,就是保护企业作为财产集合体、交易关系集合体和利益集合体存在。因此,营业保护是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建立营业保护机制是重整立法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有营业保护机制的存在,也是重整制度区别于并且优越于传统的和解制度的最重要标志之一。
(二)但是,重整制度不是单纯以企业拯救为目的;它还必须实现公平清理债务的目标。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为了实现企业拯救,不能不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便使企业的财产能够被用于营业,并且使企业摆脱追索债务的诉讼和执行程序的重负。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包括避免因不合理的继续营业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而使他们的清偿请求落空。总的说来,保护企业的继续营业,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使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同时,债权人的监督和制约,也有助于维系利益与共关系,从而促成重整事业的成功。
3、简述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的法律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通过:1、法院事先审核;2、债权人会议及其表决;3、决议的定足数。
(二)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之补救;
(三)法院批准。
4、简述重整程序的终止。
(一)类型:1、在重整计划批准前终止;2、在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终止;3、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活不执行而终止。
(二)效果:1、债权人因重整计划实施所受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的债权转为破产债权;2、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让步失去效力;3、因重整计划实施而获部门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达到相同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4、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