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和解
二、简答题:
1、简述和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和解与协商解决、重整的相互区别。
3、简述和解协议的效力。
4、简述和解程序的终止。
参考答案
二、简答题:
1、简述和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二)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请求;3、和解协议采用妥协让步了结债务;4、和解协议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5、债务人需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和解协议;6、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
2、简述和解与协商解决、重整的相互区别。
(一)和解与协商解决的区别:1、和解属于三大破产程序之一,而协商解决不是;2、协商解决由当事人自行磋商,一般无需第三方介入,而和解则由法院主持,是否能够进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是否生效均需法院裁定;3、协商无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只要双方有和解之合意即可,而和解则需要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是否同意由法院裁定;4、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发生效力,而和解协议不仅需要由债权人会议通过,而且要经法院认可才生效。
(二)与重整的区别:1、申请和解以债务人具备破产事由为前提,而申请重整则只要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2、只有债务人才可以申请和解,而在重整程序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方针;3、重整程序有重整期间,债务人在该期限的营业受特别保护,担保权暂停行使,而和解程序则没有该保护期,担保权人可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权利;4、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而生效,而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而生效;5、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无需管理人进行监督,重整计划虽由债务人执行,但由管理人在监督期限内对其进行监督。
3、简述和解协议的效力。
1)约束债务人;
2)约束全体和解债权人;
3)强制执行力。
4、简述和解程序的终止。
(一)类型:1、因和解协议未托国或无效而终止;2、因债务人不能或不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止;3、因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处理达成一致而终止。
(二)效果:最后一种类型为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破产程序因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自行处理债权债务协议而终结。 前两种情形下均会导致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