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李某与王某是同事。李某想买一台电视机,并请王某帮忙。刚好王某的弟弟有一台电视机想卖,王某告诉李某后,李某表示想买。当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将电视机带给李某,李某看货后商定价格为1800元,并当即付给王某的弟弟1200元。剩下的600元王某的弟弟告诉李某交给王某代收,由王某转交给自己。李某将电视机搬回家以后,有人说该电视机型号太旧了,不值1800元,李某遂向王某提出退货还款,但王某的弟弟不同意,并说:“你如不想要,可以卖给别人嘛。”王某逐将该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得到价款1500元,比原价少300元。李某提出该300元差价应由王某的弟弟承担,双方争执不下。
问:(1)李某与王某的弟弟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
(2)王某与李某在该买卖活动中存在什么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负有么义务?
(3)李某将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李某与寄售商店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寄售商店应谁的名义办理出售电视机的事务?
(4)300元的差价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9、(1)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因为电视机已经交付给了李某。
(2)王某与李某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王某负有的义务有: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居间活动,讲诚实,守信用。必要时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信托合同关系。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义办理。
(4)由李某承担。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是李某的。
10、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1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问:(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10、(1)丁与甲乙丙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为尽管丁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但其入伙已经甲乙丙全体同意,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营业,分配红利。
(2)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分担,因为丁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了损失,丁本人有过失,故亦应分担一部分损失
11、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11、(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