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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练习题:简答题3

  12、1997年,田某在摄影器材公司购买了一部商品标签上标明产地为日本,价格为55元的佳能牌照相机。田某在使用该相机过程中,发现自动对焦性能差,拍摄出的照片质量不佳。他将该相机送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结论为“该台产品产地为台湾”。田某认为摄器材公司在经营中对消费者有误导和欺诈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摄影器材公司退货。摄影器材公司则认为其主观上没有欺诈故意,不同意田某的要求。


  问:(1)摄影器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本案中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3)法院是否应支持田某的请求?为什么?


  12、(1)摄影器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摄影器材公司以错标产品原产地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欺骗田某,构成欺诈。


  (2)本案中的买卖行为可撤销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3)法院应支持田某的请求。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撤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因此,田某应将所购相机退还给摄影器材公司,摄影器材公司返应还田某货款。


  13、1999年5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孙某借款5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为两年,李某为张某的借款承担一般担保责任。2000年6月,张某还给孙某3万元。2000年8月,张某因急需资金,又向孙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李某。两年期满,张某无力偿还所欠7万元欠款。因此,孙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问:(1)李某的担保是何种担保方式?李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李某应偿还多少借款?为什么?


  (3)李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张某追偿?


  13、(1)李某的担保是一般保证。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债权人孙某有权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2)李某应偿还2万元借款。因为本案中,李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5元,当张某偿还孙某3万元后,李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张某的第二次借款,因李某并不知晓,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仅负有向孙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李某偿还借款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14、1997年8月21日下午,某村村民赵某养的一条狗在同村屠户王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王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受伤,花去医药费3千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王某赔偿,王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其才去打狗,撞伤是由狗引起的,应由养狗人赔偿。养狗人赵某认为,直接撞伤高老太的不是狗,而是猪,应由养猪人赔。养猪人丁某则认为,其猪被撞也是受害者,一连串事件是打狗人造成的。高老太无奈只好诉诸法院。


  问:(1)本案对高老太损害的赔偿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打狗人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3)赵某和丁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14、(1)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王某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王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纯属偶然事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对此一般人无法预见到该损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


  (3)赵某和丁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且受害人高老太没有主观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故应由动物饲养人赵某和丁某承担责任;其次,赵某和丁某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故狗、猪的饲养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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