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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10月17日)

多项选择题


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考试用书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所述情形属于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过限。所谓实行过限是指二人以上事先谋议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约定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该其他犯罪行为,只能由实施该罪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共同犯罪的责任,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据此,甲、乙合谋盗窃,因此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但是甲进入丙家后,超出原来的犯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乙对甲的抢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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