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卷二强化训练及答案16
81.合肥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市容管理,向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合肥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议案,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可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合肥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则该暂行办法中设定下列哪些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A.对随地吐痰者给予警告
B.给予临街摆摊设点者50元以下的罚款
C.对搭建违章建筑拒不拆除者给予5天以下行政拘留
D.对不履行市容管理义务的临街商店、厂家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82.私企老板柴某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中殴打致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对柴某应当支付哪些赔偿费用?
A.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自助具费
B.康复费
C.残疾赔偿金
D.受柴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83.某县农民袁某在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土地局发现后,对袁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袁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
定。则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若袁某对县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此案应由原告所在乡人民法庭管辖
C.若袁某以县土地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中可以成为第三人的为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
D.在以县土地局为被告的诉讼中,有权提
84.薛某购得一块土地,并获得市城建局的许可建一栋10层的楼房。樊某认为薛某建楼后将影响其房屋的采光,欲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樊某与市城建局之间没有行政法律关系,无原告资格
B.樊某应当首先向城建局提起复议
C.樊某具有原告资格
D.只有当薛某开始建房影响樊某采光后,樊某才有原告资格
85.某市禁止养狗,但市民甲的邻居乙不顾禁令养了一只狗,狗经常咬伤路人,甲对此提心吊胆,于是请求公安局处理此事,但公安局置之不理。甲对公安局的不作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甲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
B.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局可以改变原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D.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局不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81.[考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答案及解析] AB。《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AB项正确。
82.[考点] 国家赔偿法关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答案及解析] ABCD。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所以ABCD四项均正确。
83.[考点] 对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
[答案及解析] AD。《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l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因此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村委会和乡政府批准了袁某的用地,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县政府和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与本案没有任何牵连,因此不能作为第三人。c项不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项所列人员均有权提起上诉。
84.[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答案及解析] ABD。首先该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只要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他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诉讼。而
不论该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害。因为市城建局的批准行为已经对居民的利益产生影响,无须等到具体实施,就可提起诉讼。因此,樊某具有原告资格,A、B、D项说法都是不正确的。
85.[考点]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答案及解析]BD。《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局可以改变原不作为的行政行为,C项正确,D项错误。
81.合肥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市容管理,向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合肥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议案,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可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合肥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则该暂行办法中设定下列哪些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A.对随地吐痰者给予警告
B.给予临街摆摊设点者50元以下的罚款
C.对搭建违章建筑拒不拆除者给予5天以下行政拘留
D.对不履行市容管理义务的临街商店、厂家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82.私企老板柴某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中殴打致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对柴某应当支付哪些赔偿费用?
A.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自助具费
B.康复费
C.残疾赔偿金
D.受柴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83.某县农民袁某在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土地局发现后,对袁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袁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
定。则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若袁某对县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此案应由原告所在乡人民法庭管辖
C.若袁某以县土地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中可以成为第三人的为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
D.在以县土地局为被告的诉讼中,有权提
84.薛某购得一块土地,并获得市城建局的许可建一栋10层的楼房。樊某认为薛某建楼后将影响其房屋的采光,欲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樊某与市城建局之间没有行政法律关系,无原告资格
B.樊某应当首先向城建局提起复议
C.樊某具有原告资格
D.只有当薛某开始建房影响樊某采光后,樊某才有原告资格
85.某市禁止养狗,但市民甲的邻居乙不顾禁令养了一只狗,狗经常咬伤路人,甲对此提心吊胆,于是请求公安局处理此事,但公安局置之不理。甲对公安局的不作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甲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
B.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局可以改变原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D.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局不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