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国际货物卖卖?其有哪些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卖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卖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二)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
(1)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
(2)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
(三)国际货物卖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
(四)国际货物卖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
(五)国际货物卖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
2.调整国际货物卖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国际公约:
(1)《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
(2)《国际货物卖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3.简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原则》的主要特征。
(1)适用了13种贸易术语。
(2)对13种贸易术语进行分类编组。
(3)对每种贸易术语中卖卖双方的义务采用的对照式编排。
(4)纸单证和相等的电子单证同时适用。
4.各种贸易术语下,卖卖双方关于清关手续及关税的责任如何?
答:EXW:买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
DDP:卖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
其他:卖方负责出口,卖方负责进口。
5.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见笔记20—22
6.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公约》的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就适用于该合同。
不适用《公约》的范围:
《公约》第二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书P25
《公约》第三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买方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及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
《公约》第四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第五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货物对于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上海的责任。
《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
7.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A关于自然人的订约主要依据其行为能力。
B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订约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卖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卖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个过程包括两个基本要素:要约和承诺。
8.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德 意旨。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9.《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10.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有哪些规定?
(1)《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2)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4)《合同法》第16条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一致,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5)《合同法》第17条至20条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有关规定与《公约》的相关规定类似。
1.什么是国际货物卖卖?其有哪些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卖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卖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二)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
(1)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
(2)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
(三)国际货物卖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
(四)国际货物卖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
(五)国际货物卖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
2.调整国际货物卖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国际公约:
(1)《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
(2)《国际货物卖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3.简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原则》的主要特征。
(1)适用了13种贸易术语。
(2)对13种贸易术语进行分类编组。
(3)对每种贸易术语中卖卖双方的义务采用的对照式编排。
(4)纸单证和相等的电子单证同时适用。
4.各种贸易术语下,卖卖双方关于清关手续及关税的责任如何?
答:EXW:买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
DDP:卖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
其他:卖方负责出口,卖方负责进口。
5.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见笔记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