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行刑事法练习题解析28
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 岁)的证言。高某证 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考察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 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 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的表达,仍然可以作证。所以 B 正确,A 错误。
根据上述法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就表明了,即使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 系,也可以成为证人,其证言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 D 过于绝对,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规 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 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高某作为未成年人,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不出庭作证,故 C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