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 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A.省监狱管理机关
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答案】D
【逐项解析】本题考察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 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四 条 规 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 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 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二百 一十 五条 规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 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 核查”。《刑 诉 法 解 释 》 第 三 百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 十四条第一、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 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 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 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