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答题
1、简述法的特征。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简述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答: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总的一句话是,通过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既能体现法律的灵活性,又可以将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第一,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的实施过程离不开法律适用者的解释和推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原则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指导作用。
第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成文法律会有许多局限性,如文字模糊不清、条文相互冲突,法律规则的适用导致结果非常不合理。而法律原则可以有助于克服成文法律的局限性,体现法律的灵活性,防止法律的僵化。
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适用者
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但是对法律适用者的这种自由又必须予以控制,否则很可能导致滥用,而
法律原则是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法律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
3、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要点)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②数量上的等值关系;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④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4、论述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5、论述我国当前法制改革的内容。
法制改革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硬体和软体、表层和深层。就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而言,最重要是政法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的精神的转换。
政法体制的改革首先是理顺各级党委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调整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其次是理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法律系统内部上下左右的关系,大力改革法律机关设置、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和程序。还要转变立法哲学,破除立法工作中那些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观念和习惯。
法律体系的重构首先是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当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应重新认识并调整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从法律的调整对象、方法和原则的角度,可以看到法律确实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离,有着多方面意义。首先,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通行的原则不同,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平等互利协商的私法领域。其次,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私****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利不可侵犯性,以有效地保护法人和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调动社会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复次,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制的真正法律基础的观念。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私法建设,宏扬民法文化。
法律精神的转换是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难点。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是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折射。转换法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
二、名词解释
1、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3、抽象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4、具体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5、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7、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8、制裁: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9、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2、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13、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4、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15、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7、法系: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8、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9、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20、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