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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全真模拟试题单选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D.缩小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正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定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此外,有的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其在供述时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也有观点认为,对此可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但是不管学界对此如何争议,其属于自首是没有争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


  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C.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


  D.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性别、国籍也能成为特殊身份。例如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正犯,外国人不能成为中国刑法上背叛国家罪的正犯。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而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作用。例如黑社会、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均是在犯罪过程中获得的地位,与构成该罪的主体资格要求无关。


  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本题中,甲意图采用勒死的方式杀害乙,行为对象乙没有错误,只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发生了错误,即乙不是被勒死,而是在甲实施杀人后因为分尸而导致乙的死亡。在此种情况下,甲有杀害乙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最后导致了乙死亡的客观情况,因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答案:D


  解析: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的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排除责任),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选项A正确地表达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或过失之间的关系,即有故意或过失未必具有期待可能性。选项B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也是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适例,选项D则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排除成立盗窃罪。


  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了两个知识点,一是刑法中的打击错误;二是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甲、乙误把小孩当作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但是,本题题干中没有给出甲乙是否存在过失的相关信息,而是从另外一个知识点也考查对甲乙的处理。即从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中来考查对甲乙的处理。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小孩的死亡是甲乙所致,但是,到底属于甲乙哪个人的行为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任何一个人导致小孩死亡的话,只能认定甲乙都无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7.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答案:A


  解析:《刑法》第347条第5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


  主犯、从犯的区分标准是在犯罪过程中起作用的大小,作用大的是主犯,作用小的是从犯。《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且吸食、注射毒品不是犯罪行为,不可能成立该行为之教唆犯。因此,C项说法错误。


  传授犯罪方法时可能同时有教唆行为,发生竞合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因此,D项说法错误。


  8.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答案:C


  解析: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从刑法理论上讲,适用“教唆”的前提,是不属于任何正犯行为。若行为人有正犯行为(实行犯)则排斥教唆的适用。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实行犯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可能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其中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都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因此,B的说法错误。


  对于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C的说法正确。


  首先,间接正犯与另外一方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他们之间不成立共犯;其次,间接正犯不一定都是实行犯,例如: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教唆者就属于间接正犯,但教唆者不是实行犯。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9.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10万元财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受贿罪


  B.《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显然赵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入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而本题中,赵某是为公司谋取利益。不构成该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受贿罪。因此,B项说法错误。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赵某作为律师,故意为该公司提供虚假法律意见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因此,C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刑法》第229条规定,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成立结果加重犯,直接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以及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宣告缓刑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C.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C


  解析:《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但不能有新的犯罪,而且不能被发现其还有判决宣告以前犯下的没有被判决的犯罪行为,否则就不算考验合格,就要继续执行刑罚。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C项说法正确。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的数罪并罚属于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不存在减去已执行刑期的问题,因为缓刑视同原判刑罚实际没有被执行。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1.刘某利用到国外旅游的机会,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若干发自用,并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即与丁某协商,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丁某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时被抓获。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B.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实行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实行并罚


  答案:C


  解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本罪只能由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单位构成。其他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因此,刘某不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排除BD.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刘某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刘某与丁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应当数罪并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2.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偷税罪


  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3.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答案:A


  解析:甲点燃蜡烛是为了照明,没有放火的意思,但意识到可能引起火灾而不将其放稳就外出吃饭,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的情况,因此属于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就保险诈骗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4.甲以从事杂技表演的名义欺骗多名农村儿童。儿童均信以为真,便随甲进城。甲将这些儿童带至大城市,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其间,甲曾与儿童的家属电话联系,称小孩生活得很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征得了儿童家长的同意,不成立犯罪


  答案:B


  解析:拐骗儿童罪是指使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甲“欺骗儿童”随其进城,成立拐骗儿童罪。


  组织儿童乞讨罪是指暴力、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本罪要以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为要件,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行为人只是用来“欺骗”的方式,而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因此,不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5.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C


  解析:甲以欺骗方法使乙脱离对自己财物的占有,而后窃取,是盗窃。甲欺骗乙脱离财物的占有之时就存在非法占有乙财物的意图,排除侵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6.甲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本题中,乙在捡到的金镯子之时,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虽然有对遗失物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是,并不存在窃取和公开夺取的意图。因此,排除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甲找到乙要求返还时,乙拒不承认且拒不返还。因此,构成侵占罪。


  17.甲驾驶摩托车至某广场,乘途经该广场的乙不备,猛拽其携带的手提包,乙紧紧抓住手提包不放,甲即猛踩油门,将乙拖行数米并甩开,夺其手提包后扬长而去。经查,手提包共有钱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乙亦因被甲强拉硬拽而致手腕脱臼。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处罚?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抢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1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8.甲在某公司招聘司机时,用假身份证应聘并被录用。甲在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从北京运往山东途中,在天津将该货物变卖后潜逃,得款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甲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人经管的单位财物,是职务侵占。利用了职务便利,排除侵占和盗窃。甲用欺骗手段应聘不等于直接骗取财物,不是诈骗罪。


  19.甲在经过某偏僻路口时,发现其好友乙抢劫了丙的财物,且由于乙先前的暴力行为,导致丙流血过多,陷入昏迷状态。甲赶忙对乙说:“你惹麻烦了,快找个地方躲躲,走得越远越好。”甲还将自己远房亲戚的姓名、住址提供给乙,并给乙3000元。乙于是坐火车投奔甲的亲戚。甲、乙分别离开现场,3小时后,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窝藏罪


  答案:D


  解析:甲在乙犯罪后帮助其逃匿,成立窝藏罪。甲是在乙抢劫丙的行为实施完毕后才参与进去的,且甲与乙没有事先通谋,甲不成立抢劫罪共犯。甲对丙濒死没有救助义务,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20.某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甲收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乙的家属现金1万元后,伪造乙防卫过当、自首的证据,欺骗该院审判委员会,导致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乙最终仅被判处3年徒刑。对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受贿罪


  D.伪证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把本题中甲成立徇私枉法罪,排斥适用滥用职权罪一般规定,与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受贿一万元刚刚达到受贿定罪标准,应以徇私枉法罪较重。另外,伪证罪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甲是法院的法官不符合伪证罪犯罪主体的要求,因此不成立伪证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1.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


  B.裁定中止审理


  C.裁定延期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因此,B项说法正确。


  22.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


  答案:B


  解析: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材料。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本题中,关于字条,因为没有明确说明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不能笼统的认为是书证,如果是以字条上的笔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话,则字条本身就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此,A项说法错误。


  被盗的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是以其外在特征来证明盗窃事实的,是物证。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被盗的物品清单是以其记载的内容(盗窃了多少东西)来证明盗窃事实的,所以是书证,而不是证人证言。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是B项。


  23.A国商人汤姆劫持B国民用航空器,欲前往C国,但C国拒绝其降落,后无奈迫降中国。对汤姆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据保护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依照普遍管辖权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D.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题中,汤姆的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的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此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依照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求其刑事责任。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24.在某伤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控方证据有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合议庭不得实施下列哪一种诉讼活动?


  A.勘验


  B.检查


  C.搜查


  D.扣押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3条规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154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由此C项是合议庭不得实施的诉讼活动,为本题正确选项。


  25.朱某涉嫌盗窃罪,法庭审理查明其实施盗窃行为时刚满15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退回检察院,建议决定不起诉


  B.商请检察院撤回起诉


  C.判决宣告朱某不负刑事责任


  D.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不包括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由此,选项C是正确的。


  26.下列哪一生效裁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A.没收财产的判决


  B.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判决


  C.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


  D.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本题正确答案是B.


  27.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A市检察院


  B.A市中级法院


  C.B省检察院


  D.B省高级法院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案中,该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经B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因此,发生法律效力的最后判决的机关是B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B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同时,B省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8.下列哪一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A.M国人汤姆在G国殴打一中国留学生,致其耳聋


  B.B国人达卡威斯在中国盗窃一旅客手包,内有财物价值2500元


  C.中国籍的马某在中国内地将一台湾商人打成轻伤


  D.中国籍的黄某在中国大陆绑架一G国籍富商,因未勒索到赎金将其杀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此,A项和B项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中,黄某将G国富商杀死,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也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只有C项中的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29.甲偷偷将乙家的一群羊赶走卖掉,获得赃款3000元。乙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足以证明甲盗窃的证据,要求追究甲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应采用下列哪一做法处理此案?


  A.裁定不予受理


  B.告知乙向公安机关控告


  C.先受理,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依法受理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第(二)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结合前述分析,甲的行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乙的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法院应当直接受理。选项D是正确的。


  30.秦某带着8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


  A.被害人


  B.证人


  C.见证人


  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本题中,秦某的儿子目睹了案件的全部过程,其已经8岁,虽然年幼,但是不是无法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因此可以作为证人,选项B是正确的,当选。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本题中秦某儿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都没有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因此不是被害人,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B.


  3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


  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


  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答案:A


  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据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并毁损的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行为,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2.甲、乙二人共同盗窃金融机构,第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年。甲上诉,乙表示服判,未上诉。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死亡。关于第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在上诉期满后,对乙的判决生效,可以交付执行


  B. 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甲、乙的案件一并进行审查、处理


  C. 第二审法院认为甲构成犯罪,但量刑过重,应当改判


  D. 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对乙量刑过轻,应当改判加重其刑罚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由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33.在一起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A.用传票传唤甲至法庭


  B.将甲拘传至法庭


  C.延期审理


  D.按甲自行撤诉处理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4.马某涉嫌盗窃罪,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马某的母亲也到该院递交自诉状,对马某长期虐待自己的行为提起自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当先审理盗窃案件


  B.应当先审理虐待案件


  C.应当一并审理这两个案件


  D.可以一并审理这两个案件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4条规定,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5.关于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不另用搜查证可以进行搜查


  B.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C.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D.对犯罪嫌疑人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据此,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只是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时候,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据此,只是对于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期间是计入办案期限的。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6.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可以适用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C.可以适用于自诉人


  D.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


  答案:B


  解析: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因此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本题正确答案是B.


  37. 甲以乙诽谤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甲、乙都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根据乙的申请,法院依法向证人丙调取了证据。下列哪一主体在该案中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A.甲


  B.乙


  C.丙


  D.法院


  答案:A


  解析: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因此,A项正确。


  38.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B.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


  C.二者均可以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起


  D.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


  答案:无答案【司法部的参考答案是A】


  解析:第一,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第二,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第三,二者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第四,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抗诉的期间没有限制。第五,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据此,从严谨的角度来说,本题没有正确答案。但是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A,网校认为A项答案有些牵强。


  39.个体户华某在某市A区取得经营许可证,在B区违法经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行政机关应当在得到A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委托后依法对华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B.B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A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处理


  C.此案应由A、B区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处理


  D.B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华某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告A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答案: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4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0.关于行政机构编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原则上应使用行政编制,但必要时可以使用一定的事业编制


  B.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C.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调整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D.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可以确定自己单独的编制


  答案:C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第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因此,D项说法错误。


  41.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办“学习班”名义将段某关押5日。之后,该局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段某移交某县公安局处理,段某被刑事拘留15日。段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对段某关押5日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C.对段某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应为段某消除影响和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D.就段某对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答案:B


  解析: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段某关押5日的行为属于行政赔偿程序的范畴,而县公安局对段某作出的刑事拘留15日的行为属于司法赔偿的范畴,它们属于不同的赔偿程序,因此,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不能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共同适用同一个行政赔偿程序进行立案。因此,AD项说法错误。


  《行政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B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首先,本题中对段某拘留15日是刑事拘留而非司法拘留。其次,题干中也没有说该刑事拘留给段某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了损害。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2.某省甲市乙县工商局以某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决定予以罚款2万元。某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关本案复议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复议机关可以为乙县政府


  B.复议机关可以为甲市工商局


  C.若国家工商总局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


  D.若某省政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


  答案:C


  解析:《复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AB项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43.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张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孔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张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


  B.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C.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D.若孔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案中的被告是县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说法错误。


  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对全案进行审查,不仅仅对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因此,B项说法错误。


  题干中并没有给出县政府根据充分的证据作出的确权纠纷决定,而是自私的决定把土地使用权确定为孔某所有,因此,县政府的行为不合法。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说法正确。


  44.李某与张某因工作产生矛盾。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期间,李某不断向张某发送手机短信,对张某进行人身攻击,但张某考虑到自己的干部身份未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10月8日上午,李某醉酒后将张某打成轻微伤,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以前的短信辱骂行为一并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即应对李某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但不得超过24小时


  B.公安机关无法当场向李某宣告处罚决定书的,应在2日内送达李某


  C.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应交给张某核对,张某确认无误后应签名,并由询问的警察在笔录上签名,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D.公安机关对李某用短信辱骂张某和伤害张某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据此可知,保护性约束措施至行为人酒醒为止,没有具体时间的限制。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9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84条第1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据此,只需警察签名即可,不需要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据此,合并执行的期限有一个限制,D项说法不全面,因此不选。


  45.关于起草规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参加为起草规章举行的听证会的公民有权提问


  B.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上报国务院决定


  C.规章的起草可以直接委托有关组织,但不得委托专家起草


  D.起草规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笔录,该笔录是规章起草的主要根据


  答案:A


  解析:《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16条第2款规定,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13条第4款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5条第(四)项规定,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据此可知,听证笔录是起算的参考而非是主要依据。因此,D项说法错误。


  46.柴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某县检察院逮捕,某县法院以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柴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后经省高级法院再审,柴某被改判无罪,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对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应予赔偿


  C.若此案依程序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审理应依法不公开进行


  D.若此案最终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决定书应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法院赔偿委员会印章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市中级人民法院,A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因此,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3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 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7.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通知某化工厂变更被告


  B.某县水利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厂同意,某县环保局为本案的被告


  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同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此,县环保局与水利局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而非是变更被告。因此,A项说法错误。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诉,因此,B项说法错误。


  在本案中,田某是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他的行为后果或权利归属于县水利局,他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8.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A.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B.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C.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D.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9.林某不服甲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甲县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林某向乙市中级法院上诉,乙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发现林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乙市中级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撤销甲县法院的裁定


  B.自行受理此案


  C.指令乙市丙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D.指令甲县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据此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0.某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数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城建规划局不能行使下列哪一项职权?


  A.交通管理机关的罚款权


  B.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


  C.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权


  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C项说法正确。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D.缩小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正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定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此外,有的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其在供述时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也有观点认为,对此可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但是不管学界对此如何争议,其属于自首是没有争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


  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C.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


  D.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性别、国籍也能成为特殊身份。例如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正犯,外国人不能成为中国刑法上背叛国家罪的正犯。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而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作用。例如黑社会、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均是在犯罪过程中获得的地位,与构成该罪的主体资格要求无关。


  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本题中,甲意图采用勒死的方式杀害乙,行为对象乙没有错误,只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发生了错误,即乙不是被勒死,而是在甲实施杀人后因为分尸而导致乙的死亡。在此种情况下,甲有杀害乙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最后导致了乙死亡的客观情况,因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答案:D


  解析: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的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排除责任),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选项A正确地表达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或过失之间的关系,即有故意或过失未必具有期待可能性。选项B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也是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适例,选项D则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排除成立盗窃罪。


  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了两个知识点,一是刑法中的打击错误;二是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甲、乙误把小孩当作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但是,本题题干中没有给出甲乙是否存在过失的相关信息,而是从另外一个知识点也考查对甲乙的处理。即从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中来考查对甲乙的处理。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小孩的死亡是甲乙所致,但是,到底属于甲乙哪个人的行为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任何一个人导致小孩死亡的话,只能认定甲乙都无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7.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答案:A


  解析:《刑法》第347条第5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


  主犯、从犯的区分标准是在犯罪过程中起作用的大小,作用大的是主犯,作用小的是从犯。《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且吸食、注射毒品不是犯罪行为,不可能成立该行为之教唆犯。因此,C项说法错误。


  传授犯罪方法时可能同时有教唆行为,发生竞合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因此,D项说法错误。


  8.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答案:C


  解析: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从刑法理论上讲,适用“教唆”的前提,是不属于任何正犯行为。若行为人有正犯行为(实行犯)则排斥教唆的适用。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实行犯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可能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其中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都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因此,B的说法错误。


  对于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C的说法正确。


  首先,间接正犯与另外一方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他们之间不成立共犯;其次,间接正犯不一定都是实行犯,例如: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教唆者就属于间接正犯,但教唆者不是实行犯。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9.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10万元财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受贿罪


  B.《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显然赵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入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而本题中,赵某是为公司谋取利益。不构成该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受贿罪。因此,B项说法错误。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赵某作为律师,故意为该公司提供虚假法律意见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因此,C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刑法》第229条规定,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成立结果加重犯,直接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以及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宣告缓刑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C.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C


  解析:《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但不能有新的犯罪,而且不能被发现其还有判决宣告以前犯下的没有被判决的犯罪行为,否则就不算考验合格,就要继续执行刑罚。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C项说法正确。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的数罪并罚属于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不存在减去已执行刑期的问题,因为缓刑视同原判刑罚实际没有被执行。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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