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原系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滞留境外长期不归,l年后王某加入该国的问渫组织,后来回国执行该间谍组织任务时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对王某的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叛逃罪
B. 构成背叛国家罪
C. 构成间谋罪
D. 构成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叛逃罪,其后来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间谍组织指派的任务构成间谍罪,叛逃行为与1年后的间谍行为是两个单独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故D当选。
2 某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发现,对该企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该企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关于本案,此时行政机关的做法错误的是:
A.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 依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C. 依法律规定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 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5%加处罚款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BC三个选项符合法律规定。D 项的5%应为3%,根据题意,D项当选。
3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项说法正确?
A. 甲同时与卖淫女乙、丙发生性关系,构成聚众淫乱罪,属于必要的共犯
B. 女教师甲分别诱使小学生乙、丙、丁(均为13岁)多次与乓同宿,并发生性关系,甲构成猥亵儿童罪
C. 甲男与邻居乙女为宅基地发生激烈争吵,晚上潜入乙女家,乘乙女睡觉之机,掐拧乙女腿、脸、臀部,还将一汤匙插入乙女阴部后逃走,构成侮辱罪
D. 甲男与乙女曾订婚并交往过一段时间,但后来乙女与其断绝关系,甲男为此怀恨在心。某日甲男和几个同族兄弟在赶集时遇到乙女,甲男先是质问乙女为何悔婚,继而对众人说乙女和他发生过性关系,不信可以看乙女小肚上有一个疤。接着甲等人验证乙女肚上的疤。当众将乙女衣服扒光,构成侮辱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女性的自由权,破坏社会正常的性行为秩序的行
为,就不再属于《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行为,而应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范围,故B项当选。
4 某日傍晚甲人室盗窃被房主丙发现,丙欲抓甲而追甲至附近的马路上,甲向丙腹部猛踢一一脚,但丙仍极力揪住甲不松手。恰好甲的老乡乙经过现场,看到此情此景并接受甲的援助请求,也向丙的腹部猛踢一脚,然后二人逃跑。后丙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则对于此案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二人均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B.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因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故二人均不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C.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甲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D.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乙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所考查的知识点较多,也颇具综合性,既有刑法上的共犯原理,也涉及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理论。本案中甲属于转化的抢劫,其抢劫尚未结束之际,乙出于帮助的故意参与其中,理论上说属于承继的共犯(事中共犯的一种),故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问题是本案中丙的死亡是甲的第一脚还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无法查清,结果无非有两种可能:可能是甲造成的,则基于承继的共犯原理,乙属于承继的共犯,对其参与之前的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加重犯不负责,故甲属于加重构成,而乙属于基本犯(不对死亡负刑责);若丙的死亡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则出于共犯原理,乙属于结果加重犯自不待言,此时乙的行为也代表了甲的犯罪故意,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此时甲乙均属于加重的抢劫罪。综上,上述两种情形均有可能性,基于刑事证据理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有疑问从轻),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因此,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甲对死亡结果负责。故C 当选。
5 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商量去抢路边杂货店,就买了两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于张、王的行为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抢劫罪未遂
B. 抢劫罪中止
C. 抢劫罪预备
D. 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由题意可知张、王二人的抢劫行为还未着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属于犯罪预备。路边杂货店不属于住宅,所以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6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及其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院可以对尚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拘传
B. 某贪污贿赂案,犯罪嫌疑人有自杀、逃跑、在逃情形的应当由检察院来执行拘留
C. 某自诉案件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D. 某间谍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来决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中,诉讼程序进入 审判阶段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换为被告人,所以法院拘传的对象应表述为被告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故 A项错误。 《六机关规定》第l6条规定:刑事i斥讼法规定,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 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B项中对犯贪污贿赂罪的拘留执行主体仍为公安机关,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由公安机关执行。C项中自诉案件的逮捕要由 人民法院决定,故C项正确。 D项中国家安全机关决定逮捕间谍罪犯罪嫌疑 人的表述是错误的,决定机关只能是检察院或者法院,故D项错误。
7 甲的汽车被盗,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车,于是甲将此事告知自己的好友丙,次日,甲向检察院陈述此事,同时丙向公安陈述了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向公安陈述的行为属于报案
B. 甲向检察院陈述的行为属于控告
C. 甲和丙的行为都属于报案
D. 甲没有权利直接找检察院控告,因为检察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以及专门机关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问题。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控告,丙的行为属于举报。因此选项AC说法都不正确。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本案中,检察院虽然没有管辖权,但是公民仍然可以向其控告、举报,检察院仍然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到主管机关处理。所以,选项D也错误。
8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不属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范畴?
A. 卫生局局长陈某收受贿赂一案
B. 姚某非法拘禁杜某案
C. 警察杜某刑讯逼供一案
D. 某中学校长汪某过失签订合同被骗案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受贿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AC项正确。
B项非法拘禁案由于并未指明姚某究竟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确定究竟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是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B项错误。
D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
9 甲原系一名普通司机,通过努力,受到重视,开始担任某公交公司会计,后因公司部分资金去向不明,主管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过程中,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拘传,在拘传过程中,甲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哪一项问题有权不予回答?
A. 甲的夫妻感情
B. 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
C. 甲的收入情况
D. 甲的工作职责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6)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只有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才有权拒绝回答。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沉默权的规定,对于与案情有关的问题均应如实回答,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本案中,除A项外的其他问题与案件有关,只有A项所述与案件无关,故A项当选。
10 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l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有时行为人在盗窃时会采用一定的欺骗方法,如本题这种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方法骗老板离开店铺,然后进入店内行窃。区分这种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是看财物是否是基于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的。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其并无处分财物的意图,行为人是使用秘密的方法获得财物的,则仍然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陈某是趁售货员不备悄悄将项链以假换真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财产。如果陈某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纯金项链拿上就跑,则构成抢夺罪,因为这是一种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如果陈某用谎言欺骗售货员使售货员明白无误地将纯金项链交给陈某带走,才构成诈骗罪。故应该选择A项,而排除其他。
11 以下案件中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说法嘶一项是正确的?
A. 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期间,某日在争执过程中甲将乙推倒在地,结果造成乙轻伤。毕业后,乙向公安机关控告,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是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 某甲企图到某乙家行窃,但后来良心发现停止了行为。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并有依法免除刑罚的情节,于是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C. 某甲故意致人轻伤一案,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向该检察院提出申诉
D. 某甲涉嫌杀害某乙,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仍有疑点,因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此后不久,公安机关又发现了新证据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该案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退回了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l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职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觇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A项中案件属法定不起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而作出决定,故A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项正确。
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不服,才可以申诉,而已经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可申诉,故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l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发现新证据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故D项错误。
12 李某担任辩护人时,找到被告人王大的弟弟王二,向其索取50万元现金,并讲明用于向法官行贿(实际上他自己私吞),并编造一份供词让王二轷交证人钱某在法庭上陈述,王二照此办理。对于上述行为的定性,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李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
B. 李某和王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共犯
C. 王二构成伪证罪
D. 钱某构成妨害作证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可知李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王二索取50万元的行为属于诈骗。王二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钱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13 人民法院在审理张三(19岁)和李四《15岁)共同盗窃案件中,发现两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还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于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但是检察院拒绝变更,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A. 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 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都定盗窃罪
C. 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无罪
D. 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的是裁判的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答案选D。
14 赖某想骗取保险金,就给自己的汽车买了保险,并找到自己在国有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赵某,送给他l万元,后来赖某就编造保险事故,赵某出具虚假的财产评估证明,使赖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20万元。关于本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对赖某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B. 对赵某以受贿罪论处
C. 赵某的行为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
D. 赖某和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在本案中,赖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行贿罪,赵某构成受贿罪和保险诈骗罪。赖某的行为和赵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15 李某为某市民政局的副处长,因违纪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李某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哪条是可以免予处分的耀由?
A. 已经主动交代了违纪行为
B. 检举了民政局局长的违法行为,且情况属实
C. 已经采取措施避免了损失
D. 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经改正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正确,当选。
16 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王某向工商局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纠正,工商局于是允许他当场纠正
B. 从事某种活动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于某不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C. 李某向司法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不属于司法局职权,于是司法局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D. 刘某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并未当场告知,在5日内也未告知刘某需要补正的内容,那么刘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行政许町法》第32条规定:“行收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可知,本题A、B、C项分别符合本条第3、l、2项的情形,D项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17 高某在庭审中,认为公诉人法律业务素质不高,遂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合议庭应当:
A. 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B. 报告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C. 由审判长作出回避决定
D. 当庭驳回,并不很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案中,高某提出的申请回避理由并非是法定的申请回避理由,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当选。
18 关于公务员的处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民政部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到北京市民政局挂职锻炼1年
B. 某县财政局孙某撤职处分期满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 某市发改委赵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24个月
D. 田某在处分调查期间检举同事刘某的违纪行为并经查属实,应减轻处分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第2款: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笫2款之规定。C项错误,记大过处分期为l8个月;D项错误,仅检举属实,从轻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19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要求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1)时空性要求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既可以是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是犯罪实行阶段),同时犯罪没有被迫停止于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而是处于发展过程之中;(2)自动性要求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或完成的犯罪;(3)彻底性要求行为人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计划,而非认为时机不成熟暂时停止等待条件成就再实施原犯罪计划; (4)有效性要求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方能认定为中止。
李某在将毒药交给被害人妻子后心生悔意,到被害人家中索要毒药,这说明行为人在实施了交付毒药行为后又积极采取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但是,在没有要回毒药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采取根本性、彻底性的挽救措施,即没有将真相告诉被害人.因此,李某并没有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第二种类型——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李某应该成立犯罪既遂。不可否认,本案中,李某实施了一定的中止行为,但死亡结果最终出现了,李某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影响力并没有被切除,所以,他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故本题答案为B。
20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 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 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的关键是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行为的性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牛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那么应当成、立时生效。在本案巾,对于房管局的预售合同备案,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 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撮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故应当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普通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备案行为也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具有的对当事****利义务进行处分的要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A、B项正确。高达公司作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相对人,与登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发生行政诉讼案件,高达公司可以在诉讼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项正确。既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不影响该合同效力,那么登记行为与刘某受到的损失不存在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房地产管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不正确。
21 甲为诈骗钱财注册兴隆公司,后甲听说某国有企业需采购原料,就找到政府工作的朋友杨某,并送给杨某5万元现金,求其疏通关系以拿到订单,某国企后勤处长廖某碍于杨某面子,与甲签订采购合同,甲收到50万元预付款后逃跑。关于本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甲构成合同诈骗罪
B. 杨某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C. 国企后勤处长廖某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杨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24 条可知,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A项正确。B 杨某并未签订合同,所以B项错误;C项廖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他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犏罪;D项杨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
22 下列选项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特点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前提是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B.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C.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D. 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行政强制的最基本的类型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作的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行政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5)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 解。应注意: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行政机炎或人民法院实施,而非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因此,B项不 正确,本题答案为B项。
23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认定招摇撞骗罪的情形是:
A.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没收赌资数额较大的
B.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嫖”,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罚款数额较大的
C.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没收赌资数额较大的
D. 冒充中央某领导的亲属,宣称可以请托该领导相关办理相关事务的,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 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 此 A项正确。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应定抢劫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C项为敲诈勒索罪;在 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 罪定罪处罚。招摇撞骗罪中的“冒充”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他们的亲戚,则不构成此罪。
24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 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 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l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法律并未禁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数罪并罚的罪犯适用缓刑,所以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 实际上考查的是对“以上”、“以下”的理解。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缓刑可以适用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25 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A. 某村农民吴某因宅基地问题与村支书争吵,后又互相动起手来,该支书家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在处理该事件时,殴打了吴某
B. 税务局人员对个体户李某征税时,发现某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但情节并不严重,便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李某罚款2500元
C. 食品卫生防疫部门在对“忆江南”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餐馆罚款5万元
D. 火车上一列车员对乘客刘某在车厢内抽烟的行为处以10元的罚款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中的殴打行为,违背合法行政原则;B项中税务人员的做法符合比例原则,因而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C项食品卫生防疫部门顶格处罚,违反比例原则,也相应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D项,列车员无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违背合法行政原则。
26 肖某(女)是某幼儿园教师,在上室外课时,见儿童王某一直追打儿童周某,肖某屡次训斥王某,王某仍然追打周某,肖某恼怒中顺手将王某扯开,王某打了个趔趄摔倒,头部恰好撞上石阶的破口锐角上,致使头破血流,因神经受压而死亡。关于肖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 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C.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肖某作为幼儿园的教师,对王某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所以存在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事先对于行为的结果有无预见,如果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肖某只是想把王某扯开,没有预料到王某摔倒,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C项当选。
27 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在签订一份商业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上当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案件,应由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
A. 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 应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一部分由公安机关侦查
C. 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D. 若案件事实清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否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本题中的吕某依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可知A项当选。
28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C.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D.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9 孙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管制3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孙某的住所
B. 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孙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钟制的期限为两个半月
C. 如果孙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D. 法院在李某提起刑事自诉期间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检查住所的,还需要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A项错误。《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行政拘留与管制的折抵。8项错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除了提供担保外,还需要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条件。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30 甲准备杀死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甲打算先给乙吃安眠药,等乙熟睡后,用绳子将乙勒死。但还未等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就因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对于甲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D.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本题考点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行为人本来想实施两个行为,来达到犯罪目的。但当其实施第一个行为后,就提前实现了自己所预想的犯罪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在本题中,对于故意杀人行为而言,甲给乙吃药的行为,显然已经是着手,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故B 项当选。
31 下列关于刑罚的执行机关说法正确的县.
A. 张某被判处死缓,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B. 李某被判处没收财产,本案应当由法院负责执行
C.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本案应当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 肖某被判处管制,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据此可知,选项A错误,死缓应当由监狱来执行。选项C错误,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由监狱负责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据此可知,选项D错误,管制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可知选项8正确。
32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项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B.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仅有被告人的妻子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C.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 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抢夺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抢夺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B项错误。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知,C、D项错误,A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项。
33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监狱在执行张某的有期徒刑过程中,发现对其判决有错误的,应当转请下列哪个机关处理?
A. 人民检察院
B. 服刑地人民法院
C. 人民检察院或者服刑地人民法院
D. 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34 甲驾车接打电话没有注意闯了红灯,撞上正在公路上行走的乙丙二人,撞死乙,同时将丙卷入汽车底盘,甲意识到汽车底盘下可能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飞奔,将被害入拖行800米,致其死亡。对此案的认定,下列错误的选项是:
A.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 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对甲应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案中,甲对于乙的死亡,是由于交通肇事罪引起,为过失犯罪;对于丙的死亡,则是一种间接故意,属故意杀人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受损,本案不符合。故C当选。
35 张某涉嫌****案,本案一审法院进行了公开审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A. 二审法院直接进行改判
B. 二审法院只能维持原判
C. 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了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一审对****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违反了公开审判的相关规定,所以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所以选项D正确。
36 某区人民法院对甲某伤害乙某一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一审判决宣判后,只有被告人甲某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中的荆事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B.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然后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C. 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D.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故C项当选。
37 关于拐卖妇女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对乙实施****,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B.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造成被拐卖妇女死亡,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C.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故意将乙杀害,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D.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造成被拐卖的妇女重伤、死亡的,属于加重犯,法定刑升格,仍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但不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如果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对拐卖妇女中的非法拘禁行为,可以按照吸收犯,不再评价。故,ABD三项正确,C项错误。
38 某故意伤害案,县基层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抗诉。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被害人李某的胞兄可以向该县基层法院提出申诉
B. 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可以向该县所属的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C. 法院或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原判决继续执行
D. 法院或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原判决暂停执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1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
39 赵某欲经营服装市场,需要一定的资金,于是盯上了个体户李某。一日,赵某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死,然后将室内现金洗劫一空,共计l0万元。关于赵某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B. 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C. 只构成抢劫罪一罪
D. 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赵某的行为符合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赵某潜入李某家,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抢劫财物行为,因此,只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故 C项当选。
40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 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 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刑法》第l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乙违章驾驶撞死一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导致另一重伤受害人丁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情况,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目中甲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高司法机关之所以认为甲、乙二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并且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其理由在于:第一,车辆驾驶人员肇事引发交通事故虽是过失的,但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却是故意的。尽管前后在主观方面发生变化,有所不同,但刑法并未因此对故意逃逸的行为单独定罪,而是将“交通肇事后逃逸” 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以一罪论处。第二,指使者虽未帮助或教唆实施肇事行为,但在明知肇事已发生的情况下,仍指使、教唆肇事人实施逃逸行为。最终,肇事行为与共同逃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指使者和肇事者对肇事后的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故指使者应与肇事者共同对这一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故B项正确。由于ACD项与B项矛盾,因而是错误选项。
41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A. 盲、聋、哑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B.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张某涉嫌抢劫,没有委托辩护人
C. 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D. 田某涉嫌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蔫提供辩护。”故C当选。
42 甲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甲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做法正确的选项是:
A. 检察机关认为甲某隋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 对甲某应予逮捕,但甲某被拘留后突发心脏病导致重度昏迷,需要住院治疗,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决定保外就医
C.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甲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D. 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查清甲某的身份,检察机关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故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只能作出两种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不能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故D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143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故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8项错误。
43 高某因涉嫌侵占罪于2008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 2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l月3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3月20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2011年10月 10日高某被取保候审理。2012年9月3日,某 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判决,认定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再次向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16日,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某区人民法院 认定高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撤销了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高某无罪,并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高某提出国家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为二审改判无罪,应以一审法院和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本案赔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2008年10月1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 取保候审之日止
C. 本案赔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2008年10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 取保候审之日止
D. 如高某在羁押中造成残疾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严格地贯彻了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所以应当以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A选项错误。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l9条的相关规定,对错误拘留采取违法归责原则,而对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采取结果归责原则,而题中没有提到在拘留过程中有第l9条 所列的违法情形,所以赔偿期间的起算点从高某被
逮捕时开始计算,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 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所以D选项错误。
44 在天宝市秦汇区开展的工商执法大检查中,个体服装经营户杨某涉嫌暴力抗拒工商执法犯罪,被秦汇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证明被告人杨某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秦汇区公安分局承担
B. 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公民,应当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C. 工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杨某经营的假冒伪劣服装,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D. 杨某叔叔有权申请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A项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弓l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 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B项错误。 该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C项正确。 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杨某叔叔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符合要求,D项错误。
45 张某盗窃一案,关于其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下列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哪一种做法是错误的?
A.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签发准许调查书
B. 辩护律师向证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证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C.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D.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该解释第51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该解释第52条第l款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46 关于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前其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仅仅是事中监督
B.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错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C. 审判阶段的监督是指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D.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不仅仅包括事中监督,还包括事后监督等,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表述错误,故B项错误;C项表述狭隘,故错误。
《高检规则》第3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故D项正确。
47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自首?
A. 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甲某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B. 甲某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被抓获归案。在羁押审查期间,甲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单独一次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C. 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D. 甲某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审查期间,甲某还交代了和自己一同盗窃的共犯乙某,并带领公安人员到乙某家中,将乙某抓获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投案后又逃跑,被公安机关抓回的,不认为是自动投案。但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前一逃跑行为不影响后一自首的成立。故A项正确,C项错误。B项属于二在案犯罪嫌疑人交代同种罪行的坦白,如果交代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故B错误;D项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故A项当选。
48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具体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必须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D. 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据此,可知本题A、B、 D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不正确。
49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侦查终结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发现,本案李某没有作案时间,问检察院该做出何种处理?
A. 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B. 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C. 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D. 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l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可知,本案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所以,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C项正确。
50 下列哪一种情况应当数罪并罚?
A. 甲走私假币过程中,遭遇到边检人员稽查,暴力抗拒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B. 乙实施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边防人员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C. 丙在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毒人员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D. 丁暴力妨害公务员执法,同时造成公务员重伤的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项属于《刑法》第157 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应数罪并罚。B项属于《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规定的加重犯,类似还有运送偷越国边境暴力抗拒稽查。C项属于《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NTY0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加重犯。D项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 王某原系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滞留境外长期不归,l年后王某加入该国的问渫组织,后来回国执行该间谍组织任务时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对王某的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叛逃罪
B. 构成背叛国家罪
C. 构成间谋罪
D. 构成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叛逃罪,其后来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间谍组织指派的任务构成间谍罪,叛逃行为与1年后的间谍行为是两个单独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故D当选。
2 某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发现,对该企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该企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关于本案,此时行政机关的做法错误的是:
A.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 依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C. 依法律规定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 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5%加处罚款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BC三个选项符合法律规定。D 项的5%应为3%,根据题意,D项当选。
3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项说法正确?
A. 甲同时与卖淫女乙、丙发生性关系,构成聚众淫乱罪,属于必要的共犯
B. 女教师甲分别诱使小学生乙、丙、丁(均为13岁)多次与乓同宿,并发生性关系,甲构成猥亵儿童罪
C. 甲男与邻居乙女为宅基地发生激烈争吵,晚上潜入乙女家,乘乙女睡觉之机,掐拧乙女腿、脸、臀部,还将一汤匙插入乙女阴部后逃走,构成侮辱罪
D. 甲男与乙女曾订婚并交往过一段时间,但后来乙女与其断绝关系,甲男为此怀恨在心。某日甲男和几个同族兄弟在赶集时遇到乙女,甲男先是质问乙女为何悔婚,继而对众人说乙女和他发生过性关系,不信可以看乙女小肚上有一个疤。接着甲等人验证乙女肚上的疤。当众将乙女衣服扒光,构成侮辱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女性的自由权,破坏社会正常的性行为秩序的行
为,就不再属于《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行为,而应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范围,故B项当选。
4 某日傍晚甲人室盗窃被房主丙发现,丙欲抓甲而追甲至附近的马路上,甲向丙腹部猛踢一一脚,但丙仍极力揪住甲不松手。恰好甲的老乡乙经过现场,看到此情此景并接受甲的援助请求,也向丙的腹部猛踢一脚,然后二人逃跑。后丙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则对于此案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二人均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B.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因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故二人均不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C.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甲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D.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乙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所考查的知识点较多,也颇具综合性,既有刑法上的共犯原理,也涉及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理论。本案中甲属于转化的抢劫,其抢劫尚未结束之际,乙出于帮助的故意参与其中,理论上说属于承继的共犯(事中共犯的一种),故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问题是本案中丙的死亡是甲的第一脚还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无法查清,结果无非有两种可能:可能是甲造成的,则基于承继的共犯原理,乙属于承继的共犯,对其参与之前的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加重犯不负责,故甲属于加重构成,而乙属于基本犯(不对死亡负刑责);若丙的死亡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则出于共犯原理,乙属于结果加重犯自不待言,此时乙的行为也代表了甲的犯罪故意,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此时甲乙均属于加重的抢劫罪。综上,上述两种情形均有可能性,基于刑事证据理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有疑问从轻),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因此,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甲对死亡结果负责。故C 当选。
5 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商量去抢路边杂货店,就买了两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于张、王的行为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抢劫罪未遂
B. 抢劫罪中止
C. 抢劫罪预备
D. 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由题意可知张、王二人的抢劫行为还未着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属于犯罪预备。路边杂货店不属于住宅,所以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6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及其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院可以对尚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拘传
B. 某贪污贿赂案,犯罪嫌疑人有自杀、逃跑、在逃情形的应当由检察院来执行拘留
C. 某自诉案件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D. 某间谍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来决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中,诉讼程序进入 审判阶段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换为被告人,所以法院拘传的对象应表述为被告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故 A项错误。 《六机关规定》第l6条规定:刑事i斥讼法规定,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 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B项中对犯贪污贿赂罪的拘留执行主体仍为公安机关,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由公安机关执行。C项中自诉案件的逮捕要由 人民法院决定,故C项正确。 D项中国家安全机关决定逮捕间谍罪犯罪嫌疑 人的表述是错误的,决定机关只能是检察院或者法院,故D项错误。
7 甲的汽车被盗,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车,于是甲将此事告知自己的好友丙,次日,甲向检察院陈述此事,同时丙向公安陈述了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向公安陈述的行为属于报案
B. 甲向检察院陈述的行为属于控告
C. 甲和丙的行为都属于报案
D. 甲没有权利直接找检察院控告,因为检察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以及专门机关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问题。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控告,丙的行为属于举报。因此选项AC说法都不正确。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本案中,检察院虽然没有管辖权,但是公民仍然可以向其控告、举报,检察院仍然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到主管机关处理。所以,选项D也错误。
8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不属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范畴?
A. 卫生局局长陈某收受贿赂一案
B. 姚某非法拘禁杜某案
C. 警察杜某刑讯逼供一案
D. 某中学校长汪某过失签订合同被骗案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受贿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AC项正确。
B项非法拘禁案由于并未指明姚某究竟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确定究竟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是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B项错误。
D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
9 甲原系一名普通司机,通过努力,受到重视,开始担任某公交公司会计,后因公司部分资金去向不明,主管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过程中,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拘传,在拘传过程中,甲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哪一项问题有权不予回答?
A. 甲的夫妻感情
B. 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
C. 甲的收入情况
D. 甲的工作职责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6)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只有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才有权拒绝回答。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沉默权的规定,对于与案情有关的问题均应如实回答,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本案中,除A项外的其他问题与案件有关,只有A项所述与案件无关,故A项当选。
10 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l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有时行为人在盗窃时会采用一定的欺骗方法,如本题这种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方法骗老板离开店铺,然后进入店内行窃。区分这种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是看财物是否是基于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的。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其并无处分财物的意图,行为人是使用秘密的方法获得财物的,则仍然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陈某是趁售货员不备悄悄将项链以假换真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财产。如果陈某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纯金项链拿上就跑,则构成抢夺罪,因为这是一种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如果陈某用谎言欺骗售货员使售货员明白无误地将纯金项链交给陈某带走,才构成诈骗罪。故应该选择A项,而排除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