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共分为四大题 100小题,作答时间为 180分钟,总分 150 分,90 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有权申请回避
C. 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 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 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项正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B项正确。该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可以 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上诉,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2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A. 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 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 甲征得不满l4周岁的****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罪
D. 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D。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且中国刑法也不承认积极安乐死的合法性.积极安乐死不能阻却违法。故A项正确。对于自杀关联的犯罪,如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安乐死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出发,只有如下三种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逼迫自杀、欺骗自杀、亲手杀了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承诺是可以阻却拐卖妇女罪成立的,但此案例中,甲已经在乙同意前实施了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的既遂。被害人承诺只能与犯罪行为结束之前,而不是之后。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构成****罪不需要采取强制手段,因为法律认为****对自己的性自主权没有处分的能力,即使****同意也不阻却此罪的成立。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甲仍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D项说法错误,依题意当选。
3 甲欲杀乙,对乙实沲暴力致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证,将乙扔至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水而死。对甲该如何定罪处罚?
A.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 故意杀人罪既遂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仍应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故B项正确。
4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2 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甲又犯了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对甲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刑法“先减后并”的规定框罪处罚
B. 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乙还犯有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诈骗罪作出判决,然后依据“先并后减”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C. 丙因非法拘禁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被假释,在僦释考验期内又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对丙应依照“先并后减”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D. 丁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执行ll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对丁应执行无期徒刑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判处的刑罚依《刑法》第69条规定进行合并。第69条并非先减后并的规定,因此A项不选。B道理同上,错误。c项依据《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犯新罪应依“先减后并”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正确,犯新罪后应撤销假释,与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无期徒刑吸收。
5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交代乙曾在另一城市参与实施一起重大爆炸案,并查证属实。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的,以自首论。甲因****罪被捕,供述抢劫罪,符合特别自首的规定。另根据该解释的第1条的规定,共犯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立功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争议的是甲是否成立立功。提供服刑地点是否属于协助抓捕是问题的关键,假设提供的是隐藏处所的话,那自然属于协助抓捕。立功制度本身的目的是瓦解犯罪团伙、节省司法资源、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因为其他罪抓捕,但是本司法机关并不知情的,为其提供这一信息,仍然节省了司法资源,表明了行为人的积极悔改态度。对协助抓捕的范围也是可以作广义解释的,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没有完全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应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要构成重大立功,必须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故D项当选。
6 于某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县公安机关提请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后被批准。执行逮捕后,公安机关发现对于某逮捕不当,则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县公安机关不能对于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B. 县公安机关可以释放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须经县检察院批准
C. 县公安机关可以释放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只要通知县检察院即可
D. 县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与县检察院无关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故本题应选C项。.
7 关于假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将白纸外面裹上一层假币冒充5 万元假币出卖给张某,张某以2折的价格将假币买回,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
B. 赵某购买10万元假币,从中拿出5000 元假币用于缴纳罚款,赵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C. 李某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拿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李某构成使用假币罪
D. 刘某用3万元假币冒充真币,以比牌价略低的价格在黑市上兑换4300美元,构成使用假币罪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出售假币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A项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直接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B项错误。C项中李某只是炫耀行为,并未使用,不构成使用假币罪。D项属于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
8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A. 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 1个月
C. 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D. 2个月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7 条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旧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故B项当选。
9 张红与王明结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明,两人离婚后王小明随母亲张红一起生活,后来张红又与程某结婚,程某还带有一女程大妹。王小明和张小丽结婚后开了一家手工作坊。后王小明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起诉至法院。在下列人员中,依法可以接受委托做王小明辩护人的是:
A. 张小丽,五年前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B. 张红,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
C. 程大妹,已经取得美国国籍
D. 王明,本案共犯,但因情节轻微已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书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惟许。故本题答案为D。
10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
B.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律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C.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必须同时移送人民法院
D. 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决定》第22条的规定,不起诉 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公开宣布,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起 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A项错误。 该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
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一般应当分案起诉”,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该规定第24条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所以C项是错的,同样存在着例外情形。该规定第27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
11 下列哪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A. 张某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 王某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怀有身孕
C. 李某被判有期徒刑l0年,在狱中自杀未遂,丧失生活能力
D. 赵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了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选项A不可以,因为张某判了无期徒刑,不能监外执行。选项B可以,因为虽然王某判了无期徒刑,但是如果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形予以监外执行。选项C不可以,因为具有自伤自残的情形。选项D不可以,因为不具有法条规定的情形。
12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下列关于搜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搜查只能由公、检、法专门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B.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C.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及他的家属、邻居还有见证人同时在场
D.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的是搜查的基本规则。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人民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关,不能进行侦查活动。所以A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37条的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因此BC项错误。B项错在法律并不要求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同时在场。C项错在搜查无须医师。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所以D项正确。
13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说法,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根据“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这句格言,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得到儿童的承诺,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 如果数名妇女同意数位男子同时对其实施性行为,因为妇女有处分自己性自由的权利,所以该行为一定不构成犯罪
C. 发生火灾之际,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被害人屋内帮其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虽然没有被害人现实承诺,但推定承诺,排除犯罪成立
D. 行为人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时,黑夜中的妇女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因没有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所以行为人不构成****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承诺者必须对其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也可能侵犯其他法益因而构成其他犯罪,B 项行为虽不构成****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c 项现实上虽不具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推定承诺;D项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如果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其所作出的承诺无效。故C项当选。
14 甲是某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某建筑承包商朱某请甲罐E承包某路段的工程上帮忙,并表示事成之后愿意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别墅以30万元的优惠价卖给甲,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朱某承揽到该路段工程。同时表示自己不想买房,要求求朱某以30万元的价格把该别墅卖给乙,朱某同意,甲同时告知让乙以自己的名义用3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别墅。事后查明乙是甲的情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甲构成受贿罪
B. 朱某构成行贿罪
C. 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 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案中虽然未交代乙对甲与建筑承包商之间的交易是否知情,但据生活常识和情妇(夫)关系推断,其应当然知道二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的钱权交易情形,故甲乙成立受贿罪共犯,只有在不成立共犯的前提下,乙才单独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C当选。
15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 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选项A中,甲为了抢劫使用了暴力,并且也取得了财物。但该财物是被害人被追赶时不小心掉下的,而不是暴力导致。B 项是介入因素导致了程某的死亡。所以因果关系中断。C项中项某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丙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同样存在因果关系中断的问题。本题中BD选项性质相同,只是描述不同而已。故B项当选。
16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 妇女和丈夫不能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C. 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 在公共场所露阴、自慰,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法定刑较高。A项妇女和丈夫也可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如丈夫公然将通奸的妻子赤身****游街示众的。据《刑法》的规定可知CD项不构成本罪。B项不是结果加重犯。故8当选。
17 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芒,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 拐卖儿童罪
B. 拐骗儿童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绑架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拐卖儿童罪中,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任何一种行为。本题中,行为人是基于出卖的目的拐骗儿童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在拐卖儿童罪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规定了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故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拐卖儿童罪一罪。需要说明的是,刑法条文中的“造成被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死芒”均是指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故A项正确,C 项错误。
B选项中,拐骗儿童罪中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目的,而本题中甲具有出卖的目的,故其拐骗儿童的行为不成立拐骗儿童罪。
D选项中,绑架罪中,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而本题中甲拐骗和偷盗儿童的行为是为了出卖,所以,不成立绑架罪。
18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周某头部受伤。公安机关派法医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伤情鉴定。由于被害人周某被打后精神恍惚,父母带其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伤害情况及精神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了伤害情况和精神状况诊断书,本案中,哪一项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
A. 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
B. 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C. 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书
D. 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精神状况诊断书和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鉴定意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到医院所作的有关伤害情况的诊断书、鉴定书,不属于鉴定意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9 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哪一原则?
A. 直接言词原则
B. 辩论原则
C. 集中审理原则
D. 公开审判原则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由此可知,本题选项C正确。
20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 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本题考查的是身份犯与共犯的问题。身份可以分为构成身份与加减身份,前者是指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够独立地构成该罪,当然,可以成为该罪的帮助犯、教唆犯,只是不能实施实行行为,例如,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是指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刑罚的轻重,如非法拘禁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该类犯罪的,从重处罚。但本题考查的是两个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题中涉及的是具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前者的身份是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后者的身份是贪污罪所要求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伺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问题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如何处理?一般认为,此时原则上根据行为人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行为人职务相同的,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关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视为主犯。确实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均可视为主犯,这样就形成想象竞合犯原理,择一重罪,原则上定贪污罪。本案中,甲、乙均利用了各自的身份,即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单看案情,无法区分主从犯,但由于甲的职务高,推定甲为主犯,因此,二人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21 李某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张三到访时给张三喝。但在张三到访前,李某的女儿误当饮料喝了毒药。关于李某的正确说法是:
A. 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B.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C. 故意杀人罪既遂
D. 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李某的行为缺乏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的类型性,尚未着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而不是危险的有无不同。故BC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于李某女儿喝毒的结果,李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的心态,但李某应当预见到将毒药放在自己的书架上会导致女儿误喝的可能性,从这一意义上看,李某主观上具有过失。李某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22 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D. 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0条第l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但是《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故A项错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两法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故B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l8条第l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l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而《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l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见,行政处罚中的被委托组织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行政许可中的被委托组织必须是行政机关。两者的范围截然不同,故C项错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该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可见,行政许可决定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的,而行政处罚决定则是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听证笔录只是调查结果的一种,但不一定是行政处罚的根据。故D项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也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错误的。
23 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适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意见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 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 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 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既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所以选项AD错误。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盗版光盘的价值问题。刑法不仅保护客观上有价值的物。对于客观上没有价值,但是所有人、占有人认为它有价值,社会观念也认为这种物值得刑法保护的,也予以保护。虽然物价部门鉴定意见为盗版光盘无价值,但被害人某音像中心却因为钱某的诈骗行为损失了3.5万元的利益,而钱某也获得了3.5万元的利益。所以可以按票面金额来计算票据诈骗的数额,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故B项正确,C项错误。再者,行为人是利用票据诈骗,票据是发挥了3.5万元的作用的。
24 2012年n月,甲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 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6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关于甲诈骗金额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34000元
B. 30000元
C. 19000元
D. 15000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甲在2006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 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12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 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 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 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应选B项。
25 关于渎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对象与包庇罪的行为对象一致
B.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私放在押罪犯的行为
C.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D.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里的普通罪名,和本章其他罪名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徇私枉法罪包庇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包庇罪可能是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决犯。所以A项错误;B项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说法错误;C项还包括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D项说法正确。
26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 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 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 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 万元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与该章其他玩忽职守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当一个行为既符合玩忽职守罪又符合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时,优先适用特殊规定。
A项,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据此,A项法官的行为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B项,根据该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B项检察官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C项,根据该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C项中值班警察的行为符合普通的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也不构成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故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D项,根据该法第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据此,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的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不另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综上,本题答案选C。
27 关于诬告陷害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为了逃避:债务,甲匿名向公安机关寄送举报材料,编造自己曾经拦路抢劫。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B. 乙捏造窜实,向检察院举报正在服刑的前领导受贿10才元,乙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C. 个体户丙看到自己商铺对面的某医药公司生意兴隆,就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举报该医药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因丙举报的医药公司不是自然人,所以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D. 在某单位竞争上岗时,丁怕同事戊比自己提升快,就捏避戊受贿2万元的事实,在同事之间散布,致本来最有希望晋升的戊大受影响,丁当选。丁构成诬告陷害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小项向司法机关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B项被诬告的对象可以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也可以是正在服刑的犯人;C 项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也成立本罪;D项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所以丁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诽谤罪。
28 天南市莲湖区法院在审理潘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一案时,被告人潘某指控称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茬质证过程中,为证明侦查讯问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刑讯逼供,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则该录音录像应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A. 视听资料
B.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C. 物证
D. 书证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在刑事诉讼中,以录音、录像、电影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目的是用来证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属于视听资料。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录音录像资料是用来证明侦查的案件事实,则属于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的客观记录,在证据种类上应当划归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由此可见,判断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还要结合其证明对象综合确定,而不是仅依据其载体或者外在表现形式来确定。
29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甲把欲毒杀丙的想法告知乙,并托乙买来毒药。之后甲后悔将毒药丢弃。甲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止),乙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
B. 丈夫甲偶然发现妻子乙和丙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乙不得已向甲承认:已经5岁的儿子丁实际上是乙、丙所生。甲盛怒之下,暴打儿子丁。乙坐在一旁,一言不发。2小时后,甲将丁打成重伤,然后自行离家出走。事后,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不作为行为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C. 甲盗掘古墓葬时,导致乙房屋倒塌并将乙埋在瓦砾中,乙呼救,甲有条件救助,却为逃避追究而逃离现场,乙死亡。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故意杀人罪
D. 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乙作为人质,在得到乙亲属支付的30万元赎金后不仅没有释放乙,反而为了灭口而将人质乙捆绑抛人大海淹死,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A项中甲乙有共同杀乙的故意,并进行了准备,在准备阶段,甲主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乙并不知情,在这个阶段,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B项中乙看着甲伤害丁而不制止,就是一种默认,而乙有保护丁不受伤害的义务却坐在一旁一言不发,是典型的当为而不为的不作为。所以乙构成甲的共犯。C项中甲对乙有救助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C项正确。D项中,根据《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故D项错误。
30 下述各种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的理解中,正确的选项是:
A.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都必须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终结
B.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只要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一律即告终结
C. 地方各级人民去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都可以提起上诉或者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D. 每一个刑事案件可以被两次起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第二次起诉和审判后,该案即告终结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所作的裁判,只要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其所作出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故A项错误;C项的表述属于启动二审程序的两个途径,故C项正确。
但是,两审终审制也存在例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的问题。故D项错误。二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该裁判才能发生澍律效力。三是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
31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 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民主主义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指的是法律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者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代表民意。习惯虽然代表了部分民意,但罪刑法定要求成文法主义,习惯不符合罪刑法定在法的渊源上的要求,习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明确性原则,不能够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该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自然也不能制定刑法,故B项错误。总之,犯罪与刑罚只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为依据,而不能以此之外的规范作为依据。溯及既往的法律破坏了人们对法律预测的可能性,使得法律丧失了规范行为的功能,所以现代刑法禁止溯及既往。但是对于有利于行为人的新法。基于****保障的原则也有例外的规定,例如《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有利于行为人的法是可以溯及既往的,故C项正确。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于罪状的描述方式,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除叙明罪状以外,都是不作具体的描述。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的明确性,但法律的明确性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与对法律的解释共同完成。只要简洁的立法不妨碍合理的解释,而合理的解释又可以完成罪状明晰的任务,就认为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有许多条件都规定得非常简单,例如,《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故意杀人”,因为这是不言自明的。此外,刑法中有诸多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些要素需要经过法官的价值判断,但也不认为是违反了明确性原则,即只要能够通过解释得出明确结论的,均不认为违反了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是由刑法立法与刑法解释来共同实现的。故D项错误。
3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处理,请判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A. 甲某涉嫌****一案,经审查不属于本人民法院管辖,则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B. 乙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发现乙某在逃,则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
C.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丙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丙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D. 在丁某诉戊某侵占一案中,法院经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法院遂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迅速结案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另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依此条规定第2项的规定,A、B两项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故C项正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D项中侵占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范畴,所以应当开庭审理此案。一般在二审或者再审中可以不开庭审理。故D项不当选。
33 关于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如农业部拟将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分立.增设单独的政策局,应当由农业部决定
B. 如农业部拟增设政策局,其增设方案应当包括增设政策局的必要性,政策局的名称和职能,与法规司职能的划分等事项
C. 如农业部拟增加编制,应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D. 国务院减灾委员会不单独确定编制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A项错误。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l4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政策局为司级内设机构,需要国务院批准,故A项错。B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第l款规定,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3)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4)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5)机构的编制。 C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l9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D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34 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 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 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 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 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A项,甲作为警察,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属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形,应该以徇私枉法论处。故A项正确。
B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刑事诉讼的一部分,乙法官为报复而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的行为属于“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乙应当成立徇私枉法罪。B错误。
C项,鉴定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故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C正确。丙构成《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
D项,丁法官的行为同样属于“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此罪。D 项正确。
35 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 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 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
D. 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况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5 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之解答关键在于认定赵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赵某拔枪将马某击伤是由于马某与赵某有隙,并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而致,故应认定为是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赵某个人对马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选A项。
36 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甲,男,l9岁;被害人乙,男,17岁:丙是被告人甲的辩护律师;丁是被害人乙的诉讼代理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母亲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B. 乙的父亲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C. 丙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D. 丁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被害人乙未成年,其父作 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故B项正确。而 被告人甲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得由其母代为行使。故A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 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故c、D项不 正确。
37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 乙抢劫一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乙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14周岁而且确实无法查明,此时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14周岁
C.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成年罪犯适度放宽
D.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A项说法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B项说法正确。该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C项表述正确。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D项当选。
38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乙单位是独立核算没有法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乙单位从甲公司分3批购进价值300万元的货物,并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销售。201t年6月30日后,乙单位成为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为了让乙单位能多抵扣税金、少纳税,就该300万元的3笔交易填开了30份总价款3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单位用该发票抵扣了51万元税款。对于甲公司和乙单位行为的性质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 逃税罪
C. 无罪
D. 诈骗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不是虚开,只是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属于逃税罪。故B项当选。
39 符某为注册会计师,其注册有效期为2 年,注册有效期即将过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如果符某想续延此许可,则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 如果符某想变更此许可,则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C. 如果府某想续延此许可,则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D. 如果符某依法提出申请,而行政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B项正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故A项、D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题干,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40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20日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庆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A项错误。
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C项错误。
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故D项正确。
41 2006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1年6月20日,甲又把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 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B. 甲不构成累犯
C. 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
D. 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是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的(《刑法》第73条),在本题中应该是从2006年8月21日到2011年6月20日为缓刑考验期。甲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故D选项正确。但其本身不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故A选项错误。由于缓刑不是刑罚执行方式,无论缓刑考验期 满后还是期满前,都不能成立累犯,故B选项正确。 甲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说明其社会危险性比较大,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故C项正确。选择错误的,故A项当选。
42 林某为了报复,将卢某价值80万元的轿车砸坏。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取保候审,郑某是林某的保证人,侦查过程中卢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林某赔偿修理轿车花费的l4万元,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在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林某逃往外国。因知情没有及时报告,郑某被罚款2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郑某应当承担14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B. 郑某应当承担1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C. 郑某应当承担8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D. 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灌究刑事责任。”故D项当选。
43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下哪项属于政府不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A. 因修建高速公路对某地区进行拆迁的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
B. 国有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
C. 有关部门对某食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D. 某公司对灾区捐助款项的使用情况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故C项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
该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故A项也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
该条例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故D 项也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
该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B项事项,个人可以查询,但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正确答案为B项。
44 甲男乙女是恋人关系。甲于某天在城乡接合部独自持刀抢劫了一过路人的提包,公安机关将此案作为重大案件立案,并把甲作为重大嫌疑人,在找到乙向其了解甲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天行踪时,乙一口咬定当天甲一直陪着自己在市中心公园玩,绝对没有作案的时间,并不知从什么地方搞到两张市中心公园的当天门票。则乙女的行为构成何罪?
A. 伪证罪
B. 包庇罪
C. 窝藏罪
D.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 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具体包括以 下要点:(1)伪证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2)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3)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 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 翻泽。包庇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证据,为犯罪分 子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案中乙女作假证明的目的是使甲男不受法律制裁,是典型的包庇行为,故B项当选。
45 甲某是某路边饭店老板,一天趁货车司机在自己饭店吃饭的时机,将货车上的贵重药材拽下两包,艏时放到离车不远的地方,然后又去招待客人。另一路过三轮车夫乙看到路边的两包东西,以为是来往司机不小心掉下的,遂将其拉走,卖款得3千元。待货车司机走后,甲再去拉药材,已不见踪影。对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B. 甲构成盗窃罪(未遂)
C. 乙无罪
D. 乙不成立侵占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甲某窃取货车司机贵重药材,构成盗窃罪,货车司机对自己管理的财物失去控制,所以甲某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既遂。三轮车夫乙“拾得”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因此A项正确,BCD错误。
46 杨某系无固定住处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天南市海北区某建筑工地务工期间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以下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杨某家属
B. 为了便于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C. 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杨某的通信进行监控
D. 审查起诉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AB项错误。该法第75条第l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据此可知,D项正确。该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故C项错误。
47 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顾某诈骗案的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B. 有关侦查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C. 若顾某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D. 采用刑讯逼供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予以排除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 B。《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由此可知,A项错误;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故B项正确。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显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非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其证明责任应由检察机关承担。由此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54条第l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项错误。
48 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 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A. 非法持有毒品罪
B. 窝藏、转移赃物罪
C.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本题实质考查法条类竞合的处理。对于窝藏、转移赃物的,刑法规定了窝藏、转移赃物罪(《刑法修正案(六)》将第312条罪状修改后,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窝藏毒品、毒赃的,刑法规定了一个特别罪名——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乙明知是毒品、毒赃而为他人窝藏的,因此构成《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此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比较是特殊规定,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B选项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之间是吸收犯的关系,适用重法吸收轻法的原则,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乙并未作假证明包庇毒贩甲,所以D选项错误。
49 张某(17岁)涉嫌盗窃一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一审人民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本案的审理程序中,下列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是:
A. 本案被告人没有出庭
B. 本案采用了合议庭审理
C. 本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D. 本案张某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本题考查了简易程序的审理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知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l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选项C说的并非公开问题,任何案件在一审中都需要开庭审理。所以选项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可知,选项D正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可能不出庭,不存在缺席判决的情形,所以选项A错误。
50 姚某是莲花市A区的工商局副局长,居住在该市B区。因在天宝市C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关于该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案应由A区法院管辖,但如果由C区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以由C区法院管辖
B. 若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则应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判
C. 该案应由莲花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D. 该案应由天宝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 D。《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A区是姚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C区则是犯罪地,A项错误。 该法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B项错误。该法第l8条第l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嘲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姚某虽然系副局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却并非是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碉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C项错误,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被告人在法庭上应当如实回答法官的 询问,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 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 明的责任
C.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 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利于自己的主张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在公诉 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 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元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辩护人在其 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举证责 任而非证明责任,A、B项正确,C项错误。 依据《刑法》第395条第l款的规定,在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 源,若本人不能证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故D项正确。
52 某案,原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已经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的处理椰些是正确的?
A.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可以依法改判
B. 确认原裁判有错误,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歹剥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C. 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但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D. 确认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刊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参考答案:B,D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布关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2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故BD正确。
53 关于社区矫正和禁止令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对管制犯和缓刑犯,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而对假释犯,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B. 对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同时适用相关禁止令
C. 对管制犯和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但对假释犯,则不能适用禁止令
D. 在对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时,可以适用一项或两项,也可同时三项禁止令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即对这三种非监禁犯,均应当适用社区矫正。故A项错误。虽然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依法要实行社区矫正.但并非意味对这三种犯罪分子都一样能适用禁止令。只有缓刑犯和管制犯才能适用相关禁止令,而《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规定对假释犯适用禁止令,因为假释的目的是缓解长期监禁所造成的监狱化、促进其再社会化,若对其适用禁止令则显然与假释的目的背道而驰。故B项错误而c项正确。禁止令具体有三项内容,即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禁止犯罪分子进入特定区域与场所、禁止犯罪分子接触特定的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三项应根据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适用,如可以适用一项或两项。也可同时三项禁止令。故D项正确。
54 2010年2月,S省天宝市莲花区第一服装厂工人赵某在银花路某银行涉嫌持枪抢劫,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一举将其抓获。依据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下列何人承担刑事控诉职能?
A. 公诉人张某
B. 控方证人田某
C. 被害人赵某
D. 本案侦查人员顾某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CD。本题考查刑事控诉职能。公诉人与侦查人员均属于控方,自然承担控诉职能。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检察机关共同承担刑事控诉职能的人。在我国,作为控方,被害人还居于当事人的地位。由于证人仅仅负责提供证言证明案件事实,如实提供证言,并不负担控诉或辩护职能,无论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均不例外。因此,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
55 关于甲涉嫌****案件的证据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 甲写给被害人热情洋溢的情书
B. 甲在15岁时曾采用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行为
C. 甲道德品质恶劣的证据
D. 甲的朋友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内,甲曾与其一起在娱乐室内打台球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本题是要证明甲是否有故意杀 人这一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l款 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 告人、被害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确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本题中,A项写情书对第4项犯罪行为动机、目 的有证明作用,而D项对甲是否有作案时间有证明 作用,因此A、D两项应排除;而B项属于类似事件 并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C项属于品格证据也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因此H、C两项当选。
56 下列有关犯罪故意和共犯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 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l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 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 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D。窝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故意为其提供隐藏处所。A项中甲明知张三是杀人犯仍加以隐藏故构成窝藏罪。若是在张三杀人前二人就约定事成后甲隐藏张三,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故A项正确。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乙贷款100万元的初衷是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的,只是在贷款后因公司业务停滞才将该贷款转贷牟利,并非贷款当时的意思初衷,故而不成立高利转贷罪。故B项正确。本罪强调行为人一开始去银行贷款的时候,就有转贷谋利的目的。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李四挪用公款时丙并不知情,故而不构成该罪共犯。公款的使用人,原则上不成立挪用公款罪。故C项错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情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行贿者的请托事项,收受行贿者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犯罪。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了王五的财物后,意图让田某为王五谋取利益,丁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故D项正确。
57 下列关于证据的理论分类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 被害人陈述都属于直接证据
B. 原始证据未必都是直接证据
C. 口供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D. 控方提出的都是有罪证据,辩方提出的都是无罪证据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 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 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 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 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迫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A项中被害人陈述和c项中口供的内容都不必然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A、C项不 正确;B项原始证据中也仍然包含有些不能单独直 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部分,故B项正确。根据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 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在立案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确 的情况下,可以说,证明发生了犯罪事件的证据也是 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D项中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确定和提出的主体无固定的对应关系,故D项错误。
58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有关企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但不能设立吊销企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B. 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听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C. 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许可的,撤销后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
D. 行政机关对于自然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有关登记设立及其前置性事项的许可,A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的启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8项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许可的,撤销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该许可,而不是该类许可,c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对自然人罚款20元以下的,行政机关才能当场收缴,D项错误。
59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黄某因涉嫌操纵股价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讯问过程中被殴打丧失部分劳动力。刑事拘留还导致该上市公司停产停业达两个月。黄某的下列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A. 由于被殴打导致的精神损害
B. 受黄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C. 残疾赔偿金
D. 该上市公司停业期间两个月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参考答案:B,D 系统解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l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A项对。 依据该法第34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 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 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 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 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 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 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故C项正确,B项错误。 依据该法第36条第6项的相关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本案仅采取拘留措施,未采取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对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不予赔偿,D项错。
60 甲、乙共谋****丙某,到丙的住所对其实施了****。事后,甲趁丙不注意之机,将丙的钱包拿走。关于本案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和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 甲单独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 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
D.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B,D 系统解析:甲趁丙不注意,秘密窃取其钱包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甲的****罪同案犯乙对此并没有参与,所以盗窃行为由实行者甲单独承担责任,故A、c项说法错误,B、D选项说法正确。
61 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 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应当数罪并罚
B. 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 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 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BCD。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法条竞合的处理,《刑法》第149条有明确规定。它没有采取通常法条竞合时采取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而是采取了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该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l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6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甲销售伪劣电器金额达180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些伪劣产品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又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因此,甲的行为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故选项BCD均正确。
62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人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 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C. 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D. 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D。考生注意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并不单指将物体损坏,从侵犯财产权的角度,包含了使财物价值贬损的各种行为。司法考试中采用一般的效用侵害说,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甲将乙的戒指扔掉,使乙遭受财产损失,甲本人也没有占有财产的目的,因此,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A项错误,依题意,当选。抢夺罪的暴力不是针对人身的,即不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夺取财物。本案中,甲是对物使用暴力,而不是对人使用暴力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进而夺取财物,故并非抢劫而是抢夺罪。趁人不备并非是抢夺罪的必要特征,无论被害人是否有准备,对物的暴力都可以成立抢夺罪。故B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根据全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选项中用作废的Ic卡而非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使用其他信用卡以外的工具从ATM机中取钱,成立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无关。故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正在使用中既包含正在运营中的车辆,也包含修理完毕已交付处于可以随时使用的状态。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运输领域中的公共安全,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故D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63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索要钱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 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l0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C. 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lo 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 丁为谋取不Ⅱ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l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l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l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A选项:甲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编造绑架事由,向被害人家属勒索的,行为既有欺骗被害人家属使其陷入认识错误的性质,也有胁迫被害人家属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性质,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故A项正确。
B选项:本题隅于犯意转化的情形。乙实施诈骗行为未得逞,遂另起犯意,当场以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获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故B项不正确。
C选项: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胁迫,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故C项正确。
D选项: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以告发刘某受贿罪相威胁,迫使刘某返还贿赂的,成立敲诈勒索罪。贿赂款虽由丁给付刘某,但丁只要将此款作为犯罪组成之物,就丧失了对此款的所有权和合法占有权,从刘某手中敲诈回来,侵犯了刘某对此款的占有利益,仍然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丁的行贿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没有牵连关系.所以并罚。故D项正确。
64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A.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 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C.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D.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D。本题考查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4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可知ABCD四项都是正确答案。
65 厉某涉嫌对孟某实施了****,孟某向某县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县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下列哪些行为是错误的?
A. 为了确定孟某的伤害情况,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强制对孟某进行人身检查
B. 在对厉某采取拘留措施时,因情况紧急,侦查人员未办理搜查证,直接进入其住所搜查
C.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厉某时,可以告知厉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D. 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厉某,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厉某是省、市两级人大代表,遂报请本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故A项错误。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C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司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ACD。
66 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菜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 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 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 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该处罚决定是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的,直接影响林某权益的是张某无权处分林某的轿车的行为,因此,张某应当对林某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成立与否与工商局的处罚没有关系。所以,林某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没有请求权,不具有原告资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A项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l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张某只是股东之一,不能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B项不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复议机关在结果上维持了处罚决定,但定性发生了变化,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因此,被告应为复议机关市工商局,C项不正确。为应选项。由于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是行政机关的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与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没有关系,张某不能以企业的名义诉工商局冻结公司账款的行为,只能起诉工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也只能审查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所以对于冻结账款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67 某公司技术人员武某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其间武某死亡。武某的妻子认为武某平日身体健康,其突然死亡必是公安机关造成的,因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武某的死亡与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由武某的妻子承担举证责任
B. 武某的死亡与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C. 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由哪一方来承担武某的死亡与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D.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参考答案:B,D 系统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5 条第2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所以B项正确,AC项错误。陔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D项正确。故BD项当选。
68 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A. 犯罪嫌疑人
B. 被害人
C. 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 被害人的近亲属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6 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9 刑法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巨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某甲实施了A罪,某乙实施了A罪并造成重大损失,某丙实施了A罪并造成巨大损失,则此罪的刑法规范的适用,下列不正确的选项有: -
A. 对于因实施A罪的某甲、某乙和某丙,追诉时效是不同的,分别为5年、15年和20年
B. 对于因实施A罪的某甲,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可以判处其2年布期徒刑、并处罚金800元
C. 对于因实施A罪非造成重大损失的某乙,考虑到其是一名下岗工人,生活困难,且有悔罪表现,直接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D. 若某乙因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刚刚释放不久,又故意犯罪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为了体现对其的依法从严惩处,可以判处11年有期徒刑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A项中,某乙所犯罪行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故其追诉时效为15 年而非10年;而某丙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其法定最高刑为l5年,则其追诉时效仍是15 年,千万不要当成20年——只有最高是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才是20年;B项中,某甲所犯的法定刑中,若并处罚金的,则至少是1000元以上(只有未成年人才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金),故罚金800元是错误的。C项中,对实施A罪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某乙,法定刑中是“并处罚金”,故直接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而未判处罚金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D项中,乙某故意犯A罪时,依法构成累犯,累犯应从重处罚,即只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适度从重即可,而判处11年有期徒刑则不是从重而是加重。
70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费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需要对物品进行检疫的,检疫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B. 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保管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C.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排除妨碍决定,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代履行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用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问。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故A项正确。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扣 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B项错。 代履行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C项错。该法第60条第l款规定:“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D项对。此题选正确的,故选AD。
71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 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对刑法进行类推 解释,但是允许进行扩大解释
B. 如果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新法比旧法判得更 轻,此时允许使用事后法审理旧案,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C.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定罪量刑必须以行 为时的法律为准,绝不能以审判时的法律为准
D. 对于实践中组织男性卖淫的行为无法 可依,有人建议将组织卖淫罪扩大为组织男性卖淫,因为组织男性卖淫与组织女性卖淫具有 同样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类推解释,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I)规定犯罪及其法 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 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 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 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 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 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 的、残虐的刑罚。故C项错误。 本题中D选项中组织卖淫罪的对象本来包括男 性卖淫,不是类推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72 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B. 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
C. 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D. 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题中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即《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之一“现场笔录”。《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l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以判断BC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故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出庭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原告对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有异议,而D项表述绝对化,错误。
73 李某购买中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后因李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李某的中巴车扣押,李某不服。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对缴纳税款和罚款的决定,李某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 李某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某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申请
C. 对扣押行为不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D. 该国税局扣押李某中巴车的措施,可以交由县交通局采取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 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 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 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缴纳税款的决定需要复议前置,而罚款决定、扣押行为不需要复议前置,故A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l2条第2款的规定,对国 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B项正确。 根据《税收征收管弹法》第41条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因此,国税局扣押李某 中巴车的措施,不可以交由县交通局采取。故D项错误。
74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水泥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王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l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 乙
B. 丙
C. 王某
D. 水泥厂厂长
参考答案:B,D 系统解析:本案情形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1条第l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 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乙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而成了 被处罚的相对人,与行政处罚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在甲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不能被追加为共同原告,而只能作第三人,所以A选项不当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 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选项不应 选。B选项里的丙虽然参与了违法活动,但是没有 被处罚,所以,他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利害关系不够紧密,而该厂厂长不是作为受害人出现的,所以,只能是工厂作为第三人,该厂厂长不可。依题意,BD项当选。
75 以下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 中,正确的有:
A.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 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B.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C.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 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D.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 效力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 度。”所以A项正确。该条例第l6条规定:“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B选项正 确。该条例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 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 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C项中表述为“应当”是错误的,不选。D选项的依据为第31条第3款:“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是ABD。
76 甲贩运私盐,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
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不属于下列哪些选项?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14 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陕、意外事件的不同。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过于自信时,必须是行为人不想让结果发生。
在本题中,甲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能否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显然可以。因此首先可以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他对危害结果是否是追求的?由于题目讲得很清楚,他是“为了摆脱乙”,甲不可能追求乙的死亡,所以可以排除直接故意。那么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本题关键在于此,行为人甲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被害人乙出现死亡的结果,仍然采陬不法措施,在意志因素上既不是直接故意的“追求死亡”,也不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早知如此就不如此”,所以应当认定为放任,故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77 张某因被李某打成轻伤而到法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受理该案的人民 法院该如伺处理?
A. 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张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 裁定终止审理,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由李某的遗产继承人对张某负赔偿责任, 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处理
C. 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 证据材料,能证明李某打伤张某纯属正当防卫,李某无罪的,应当判决李某无罪
D. 只是裁定终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不审理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的相关规定,被 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C项正确。另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一并处理,故A、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了案件审结前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故B项正确。
78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陶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陶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陶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安机关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陶某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陶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B. 应当承担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是人民检察院
C. 在侦查中,受聘请的辩护律师要求与在押的陶某会见时,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D. 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决定开庭审判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故A项错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事诉讼法上唯一由被告人举证的罪名。但本题并不要求证明该财产的来路,而是要求证明该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陶某的合法收入。证明超过合法收入的责任仍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所以B项正确。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故C项正确。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故D项正确。故BCD项当选。
79 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措施不正确的是:
A.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处罚或者滞纳金超过6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B.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作出处罚或者滞纳金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C.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廷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90 Et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用另外制作催告书,打电话通知即可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依l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l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因此,A项布误。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7条的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因此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划拨存款、汇款的权利。B项有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捌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0日和3个月是有区别的,考生要注意。因此c项有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障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制作催告书,给当事人提前执行的时间。因此,D项有误。
80 甲的女儿2011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l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l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 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1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l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 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 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 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ABCD。在本题中,乙以教委副主任的身份向管理对象单位——某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要求安排招收某个学生,这是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为他人谋取不在当利益。应该认定为受贿罪(斡旋受贿),而不是不当得利或介绍贿赂罪行为。乙帮助甲交付丙贿赂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共犯,应与其受贿罪并罚。因此,A项错误。 丙接受了乙提供的财物,并且答应为其办事,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情况,属于《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受贿罪。虽然后来丙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退还了财物,但是,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因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真正为他人谋取到利益,行为人只要进行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构成受贿罪,利益是否现实得到则在所不问。所以乙和丙的行为都构成受贿罪。丙将1万元退给甲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更不能使其犯罪行为非犯罪化,因为受贿犯罪已经既遂。但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因此,BC项错误。丁没有参与丙的受贿行为,其要求丙退还财物的行为,并没有对作为犯罪组成之物的贿赂款进行任何形式的毁灭,她也没有故意毁坏证据的故意。不能认定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D项错误。
81 甲乙二人把网友李四诱骗到一宾馆客房内,逼其交出信用卡、说出密码。为防止李四挂失争取时间,二人临时起意叫来女友丙、丁,告知实情,让丙丁二人尽快使用李四的卡提款购物,甲乙则继续扣押李四。丙丁二人花三天时间将卡中20万元存款提现和购物。关于此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有:
A. 甲乙构成抢劫罪
B. 甲乙构成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C. 甲乙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
D. 丙丁构成抢劫罪共犯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抢劫罪为当场劫取财物,可知本案中行为人为抢劫,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不数罪并罚。丙、丁在本案中属于抢劫罪的事中共犯。故本题答案为AD。、
82 常某因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至人民法 院,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没有异议。常某于是当庭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
A. 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B.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C. 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
D. 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是被告人的权利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据此,本题BCD三项当选。
83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B.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撤销由国务院决定
C.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独确定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D.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ACD。A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7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因此,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一般情况的,无规章制定权。B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ll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C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D项错误。议事协调机构无内设机构。
84 下列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有:
A.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B. 在农场服刑的罪犯逃离服刑地点
C.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对监管人员使用暴力逃离关押场所
D.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315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可知A、D选项正确。
85 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顾不得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 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 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D。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转化的抢劫罪)、自首的认定、未成年人的处罚原则。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耕牛,但后来赵某在被王某发现后被追捕的过程中,为了逃避抓捕而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其行为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转化成了抢劫罪。因此,黄某和赵某只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对赵某超出原计划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抢劫行为,黄某不负刑事责任,因而黄某构成盗窃罪,赵某单独构成抢劫罪,故选项AC正确。黄某仅因形迹可疑(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巡逻民警盘问时如实将其和赵某合伙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黄某的行为属于自首,故选项B正确。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l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选项D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币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第86-87题。
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一)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B. 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C. 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D. 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BCD。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与挪用人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题干中,已经交代甲是在乙某的唆使、诱导之下才违法动用公款的,应当属于本解释规定的情形。本题难度一般,关键要掌握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规定,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挪用人与使用人构成共同犯罪。故本题答案为BCD。
87 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些说法是错误的?
A. 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B. 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 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D. 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 BCD。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中数罪并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题难度不大,还需要了解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需要数罪并罚。故本题答案为BCD。
88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下列何种情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A.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
B.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
C. 王某涉嫌盗窃,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构成侵占罪
D. 赵某涉嫌****罪,查明本案没有****事实存在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ABCD。本案考查了不起诉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l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选项A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表现,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第一种情形,应当不起诉。选项c属于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能提起公诉,也是《刑事诉讼法》第l5条的情形之一,应当不起诉。选项D,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表现,应当不起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89 某地接连发生多起入室盗窃案,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迅速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过对受害人大量走访和多次的实地勘察,公安机关最后将目标锁定在本市无业青年纪某身上,发现纪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后经证人王某指认确定犯罪嫌疑人正是纪某,于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纪某,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了公安机关的逮抵申请。公安机关于是对纪某依法逮捕,并在对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毒请回答下列第89-91题。
假设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则对案件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A.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C. 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之后,即使发现新的事实、证据,也不能再起诉
D.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之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仍然可以进行起诉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高检规则》第4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A、B项正确。
该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C项错误,D项正确。
90 假设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纪某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B. 被不起诉人纪某可在法定期间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C.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D. 该不起诉决定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纪某的有罪认定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A项表述正确。依该法第175 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C项表述错误。依该法第177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以及《高检规则》第405条规定,在本案中的被不起诉人纪某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且未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不得申诉。B项表述错误。依《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知,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无罪认定,而非有罪认定。故D项表述错误。
91 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审查后,作出复查决定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B.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C.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D.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依《高检规则》第42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三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A项表述错误,依该规则第4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可知,B项正确。根据该规则第42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可知C、D项正确。故本题B、C、D项当选。
92 甲与乙(17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08年7月23日,甲由于看乙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丙殴打乙。当晚20时许,甲与丙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乙,并且用脚踢打乙,同时,甲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乙左腰部刺伤。乙的损失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下列哪一(些)说法不正确?
A. 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甲进行讯问、对乙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 甲和乙的法定代理人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
C. 如果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均可不到庭
D. 本案既可能通过公诉的方式处理,也可能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如果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本案,甲和乙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书。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故A项错误.,本案中,甲是被告人,乙是被害人,甲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但是,乙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没有上诉权。故B 项错误。本案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害人乙可以不到庭但是甲必须到庭,故C项错误。D项中如果通过自诉方式来处理的话,本案便属于公诉转自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以调解,故D项错误。依题意,四项均当选。
93 下列选项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划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 地方性法规有行政强制措施的创设权,仅包括查封和扣押的创设权
C.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D.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参考答案:B,D 系统解析:《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划拨是行政强制执行,听以A项错。该法第l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可见,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 执行,因此C项有误。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 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行政 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故B项正确。该法第25条 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
94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一)些?
A. 甲在与乙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且乙被捕之后,将乙使用的凶器扔到河中的。甲的行为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B. 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C. 杨某与黄某共同犯罪后,杨某得知黄某因涉嫌****被抓获又从公安机关脱逃的消息后,即赶去与黄某见面,并与黄某的父母一起协商帮助其潜逃的方法。其本人被公安机关传讯时,又拒不交代黄某的藏匿地点,实施了包庇黄某的行为。杨某窝藏、包庇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 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甲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犯罪人的行为的,成立包庇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A项错误。在共犯的场合,共犯者毁灭证据的行为往往具有同时兼顾共犯者双方利益的可能性,证据具有共同性,涉及其他共犯者的证据实际上也是自己的证据,毁灭、伪造类似证据的行为在类型上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当成立本罪。B项正确。本案中王某自己编造虚假证言,指使征人作伪证,应定妨害作证罪。C项正确。杨某包庇黄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害怕黄某被抓后暴露自己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其表面行为是包庇黄某,但最终目的是掩盖自己与黄某的共同犯罪行为,使自己逃避惩罚。其次,杨某的行为在客观上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对黄某的追诉活动,同时也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其本人的追诉活动。对这种为了使自己和同案犯共同逃避司法机关追究而实施的包庇同案犯的行为,在定性时应以其行为的主要目的为依据。本案被告人杨某为掩盖本人罪行而在案发后包庇同案犯黄某的行为不适用刑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D项正确。包庇罪针对的对象是人,是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95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相约次日晚到丙家共同下手,但届时乙未去,甲一人将丙杀死。甲、乙二人成立共犯
B. 甲为在第二天盗窃张三的汽车而邀请开锁匠乙开车门锁。乙在同意之后很快反悔,并表示自己不敢去。甲元可奈何只得同意。第二天,甲自己开车门锁将汽车开走。乙成立犯罪中止
C. 甲为了刺杀钱某,先指使乙前往K市独自伺机行刺,数日后为把握起见,又指使丙前往K市独自伺机行刺,后来由乙找到钱某将其杀害。乙丙不是共同正犯
D. 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不成立胁从犯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A项中甲乙二人共谋,虽乙并未真正实行,仍和甲构成共犯。B项甲乙合谋盗窃张三的汽车,后来乙反悔未参与盗窃,乙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C项乙丙二人虽然都去杀钱某,但二人没有通谋,所以不是共同正犯。D项中被胁迫的人完全变成了别人的作案工具,所以不成立胁从犯。
96 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录像带、一台VCD机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扣押,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哪
(一)些是正确的?
A. 该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B. 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 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
D. 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ACD。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因此A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徐某1:3头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应允许,B项错误。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因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2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因此,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D项正确。
97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A.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B.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C.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D. 在审判壮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ABCD当选。
98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一(些) 方式?
A. 通过外交睑径送达
B. 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C. 当事人所性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D.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故本题应全选。
99 马某在深圳经济特区工作,为单位运送货物时发生车祸,就工伤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马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广东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马某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下列对于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有:
A. 直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 依据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判此案
D. 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判此案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立法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应适用该特区 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非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该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 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可知,B项错误,A项正确。 该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 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可知,《立法法》第85、86条对 规范冲突裁决事项所作的决定,但并未涉及本题所 述情形,可知C项错误。D项所表述内容违背了立 法常识,国务院只有权裁决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法 律适用冲突,无权裁决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故 D项错误。综上,本题BCD项当选。
100 下列关于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令的表述中,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一(些)?
A. 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在酒吧贩卖摇头丸的甲禁止进入夜总会
B. 人民法院应当限制猥亵儿童的乙禁止进入北海儿童所在的幼儿园园区
C. 人民法院可以限制自诉被告人丙未经原告人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D. 人民法院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禁止接触同案犯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 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1)禁 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 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侣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故B项错误。(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故A项正确,B项错误。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 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禁 止接触同案犯;(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故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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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分为四大题 100小题,作答时间为 180分钟,总分 150 分,90 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有权申请回避
C. 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 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 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项正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B项正确。该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可以 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上诉,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2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A. 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 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 甲征得不满l4周岁的****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罪
D. 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D。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且中国刑法也不承认积极安乐死的合法性.积极安乐死不能阻却违法。故A项正确。对于自杀关联的犯罪,如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安乐死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出发,只有如下三种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逼迫自杀、欺骗自杀、亲手杀了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承诺是可以阻却拐卖妇女罪成立的,但此案例中,甲已经在乙同意前实施了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的既遂。被害人承诺只能与犯罪行为结束之前,而不是之后。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构成****罪不需要采取强制手段,因为法律认为****对自己的性自主权没有处分的能力,即使****同意也不阻却此罪的成立。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甲仍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D项说法错误,依题意当选。
3 甲欲杀乙,对乙实沲暴力致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证,将乙扔至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水而死。对甲该如何定罪处罚?
A.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 故意杀人罪既遂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仍应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故B项正确。
4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2 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甲又犯了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对甲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刑法“先减后并”的规定框罪处罚
B. 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乙还犯有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诈骗罪作出判决,然后依据“先并后减”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C. 丙因非法拘禁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被假释,在僦释考验期内又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对丙应依照“先并后减”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D. 丁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执行ll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对丁应执行无期徒刑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判处的刑罚依《刑法》第69条规定进行合并。第69条并非先减后并的规定,因此A项不选。B道理同上,错误。c项依据《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犯新罪应依“先减后并”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正确,犯新罪后应撤销假释,与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无期徒刑吸收。
5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交代乙曾在另一城市参与实施一起重大爆炸案,并查证属实。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的,以自首论。甲因****罪被捕,供述抢劫罪,符合特别自首的规定。另根据该解释的第1条的规定,共犯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立功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争议的是甲是否成立立功。提供服刑地点是否属于协助抓捕是问题的关键,假设提供的是隐藏处所的话,那自然属于协助抓捕。立功制度本身的目的是瓦解犯罪团伙、节省司法资源、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因为其他罪抓捕,但是本司法机关并不知情的,为其提供这一信息,仍然节省了司法资源,表明了行为人的积极悔改态度。对协助抓捕的范围也是可以作广义解释的,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没有完全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应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要构成重大立功,必须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故D项当选。
6 于某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县公安机关提请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后被批准。执行逮捕后,公安机关发现对于某逮捕不当,则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县公安机关不能对于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B. 县公安机关可以释放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须经县检察院批准
C. 县公安机关可以释放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只要通知县检察院即可
D. 县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与县检察院无关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故本题应选C项。.
7 关于假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将白纸外面裹上一层假币冒充5 万元假币出卖给张某,张某以2折的价格将假币买回,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
B. 赵某购买10万元假币,从中拿出5000 元假币用于缴纳罚款,赵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C. 李某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拿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李某构成使用假币罪
D. 刘某用3万元假币冒充真币,以比牌价略低的价格在黑市上兑换4300美元,构成使用假币罪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出售假币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A项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直接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B项错误。C项中李某只是炫耀行为,并未使用,不构成使用假币罪。D项属于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
8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A. 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 1个月
C. 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D. 2个月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7 条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旧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故B项当选。
9 张红与王明结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明,两人离婚后王小明随母亲张红一起生活,后来张红又与程某结婚,程某还带有一女程大妹。王小明和张小丽结婚后开了一家手工作坊。后王小明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起诉至法院。在下列人员中,依法可以接受委托做王小明辩护人的是:
A. 张小丽,五年前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B. 张红,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
C. 程大妹,已经取得美国国籍
D. 王明,本案共犯,但因情节轻微已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书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惟许。故本题答案为D。
10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
B.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律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C.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必须同时移送人民法院
D. 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决定》第22条的规定,不起诉 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公开宣布,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起 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A项错误。 该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
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一般应当分案起诉”,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该规定第24条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所以C项是错的,同样存在着例外情形。该规定第27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