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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学案例分析4

  26、1993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金灿饲养的公猪窜出圈外,在村中乱窜。被告得知后,即手持扫帚去驱赶归圈。赶到家门口后,一直未能将其赶入圈内。因被告家位于村中丁字路口,门前来往行人较多,被告自知公猪性凶,故风到行人曾告诫其暂避。但未见原告杨光路过其家门口,也就未向原告提出告诫。当行至离公猪三四米远时,公猪突然回头窜向原告,将原告当即拱倒在地,造成右股骨颈闭合性,完全性骨折。原告经住院治疗痊愈,支出医疗费若干。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被告以原告存在过错行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构成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完全具备了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原告的损害系被告饲养的公猪所造成的;其次,被告不存在免责事由,即原告本身并无过错,又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之所以说原告对被告造成损害,不存在过错,是因为原告并不知道被告的公猪性凶,也没有听到被告的告诫,同时也没有实施挑逗公猪而使它发怒的行为。所以,原告对公猪造成被告的损害是无法预见的,自无过错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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