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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7

  李某是某县劳动局局长。2008年11月,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李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违反规定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蔡某等数人办理退休手续。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予以立案。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确凿证据证明李某在2006年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收受贿赂高达5万余元。不仅如此,李某受外甥孙某的鼓动,于2006年8月按照孙某策划的方法挪用公款5万元,作为孙某经商的启动资金交由孙某使用,经查,李某并没有牟利目的和牟利行为。此外,李某在1999年4月担任某国有企业厂长时,由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对方当事人骗去合同定金30万元。


  问题:


  1.李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李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可知,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行为。由此可知,挪用公款罪不以牟利为要件。本案中,李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且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


  2.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由此可知,孙某虽不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指使、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并且使用了挪用款,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3.如何认定李某担任厂长时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可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李某的行为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如果李某担任厂长时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当由哪个机关立案管辖?


  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显然不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如果李某担任厂长时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且李某的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是否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已过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可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的期限不再追诉。如果李某只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罪的话,已经经过了五年的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行为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某于1999年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因此对于李某的追诉期限就是5年,也就是2004年后对于李某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李某于2005年又犯了受贿罪,但因为前罪的追诉期限已过,所以不应当追究李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


  6.如果李某担任厂长时的行为是在法院庭审中才发现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刑诉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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