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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法制史》考点及习题(6)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准为身高,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者为成年,低于六尺五寸者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真题】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12-1-56)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二、司法制度


  1.廷尉:


  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记忆口诀】必须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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