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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2

三、(本题20分)
  案情:甲某因为丁某欠其20万元赌债久拖不还,便纠集乙、丙将丁某骗至自己开办的水
  泥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某对被捆绑的丁某进行殴打,致使丁某昏死过去。甲某以为丁某已经死亡,将丁某藏匿于水沟中,致其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某死亡,十分害怕。甲某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某的妻子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某被绑架,索要30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甲某在逃避追捕中,登上一辆长途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某声称,要想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只好交出财物才得以下车,司机也趁机逃走。甲某干脆自己开车。甲某只开过农用三轮车,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一个小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致其轻伤)。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某因恐惧根本不敢停车,将拦截汽车的三人撞倒后(其中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继续逃逸。乙、丙二人在逃匿中,搭乘一辆出租车,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乙某突然将车开走。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某开车时不小心撞到路边的行人,乙某下车察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某如何处理。丙某说事到如今,管不了那么多了,叫乙某赶快开车离开。乙某于是将行人拖到前方不远的垃圾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被发现,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四、(本题22分)
  案情:黄某(女,25岁)是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夏某的嫉恨。夏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夏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的超市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夏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夏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夏某推倒在地,刚好夏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了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夏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夏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夏某不愿再起诉,但夏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夏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黄某得到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黄某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夏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三、(本题20分)
   [考点]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夺罪
   [答案及解析]1.关于甲、乙、丙三人关押丁的行为:(1)甲、乙、丙三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238条规定,因他们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对甲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他使用暴力将丁打昏,后来又将丁藏匿予水沟中致其被溺死,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3)乙、丙不必为丁的死亡负责,因为杀死丁是甲一个人的行为,乙、丙不具有伤害、杀人的共同故意。(4)甲、乙、丙发出勒索信的目的是转移视线,以掩盖丁某死亡的真实情况,不是为了敲诈勒索,因此不构成犯罪。
   2.关于甲逃跑中的犯罪行为:(1)甲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的行为。依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构成劫持汽车罪。
   (2)甲胁迫乘客交钱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法定加重情节。
   (3)甲第一次开车不慎撞倒行人的行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甲仅致人轻伤。(4)甲第二次撞倒他人是在明知会发生此结果而放任其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3.关于乙、丙逃跑中的犯罪行为:(1)趁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突然将其汽车开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2)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属于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的情形,致使该行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丙指使乙逃逸,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四、(本题22分)
   [考点]自诉程序
   [答案及解析]1.依《刑事诉讼法》第l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可知,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因此,自诉人起诉必须有足够证据,法院才应当开庭审判。
   2.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依《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法院不应受理夏某父亲的起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第187条规定,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上述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但本案被害人夏某并无第187条规定的无法告诉的原因,应由其本人自行告诉而不是其父亲代为告诉。
   4.一审过程中,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的反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中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告人黄某可以提起反诉。
   5.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不得缺席审理。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4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二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黄某提起的反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7.二审法院不应只书面审理。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3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8.不应由法院执行管制。依《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三、(本题20分)
  案情:甲某因为丁某欠其20万元赌债久拖不还,便纠集乙、丙将丁某骗至自己开办的水
  泥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某对被捆绑的丁某进行殴打,致使丁某昏死过去。甲某以为丁某已经死亡,将丁某藏匿于水沟中,致其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某死亡,十分害怕。甲某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某的妻子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某被绑架,索要30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甲某在逃避追捕中,登上一辆长途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某声称,要想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只好交出财物才得以下车,司机也趁机逃走。甲某干脆自己开车。甲某只开过农用三轮车,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一个小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致其轻伤)。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某因恐惧根本不敢停车,将拦截汽车的三人撞倒后(其中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继续逃逸。乙、丙二人在逃匿中,搭乘一辆出租车,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乙某突然将车开走。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某开车时不小心撞到路边的行人,乙某下车察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某如何处理。丙某说事到如今,管不了那么多了,叫乙某赶快开车离开。乙某于是将行人拖到前方不远的垃圾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被发现,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四、(本题22分)
  案情:黄某(女,25岁)是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夏某的嫉恨。夏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夏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的超市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夏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夏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夏某推倒在地,刚好夏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了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夏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夏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夏某不愿再起诉,但夏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夏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黄某得到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黄某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夏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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