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1、詹姆斯,男30岁,美国人,在我国某市投资设立了一家外资公司。自2010年至2012年5月他以公司名义实施了许多犯罪行为。2010年6月至12月,詹姆斯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董某,由董某牵线搭桥多次从另一贩毒分子手中购买了大量的冰毒,由其手下向外销售。期间,詹姆斯曾让该公司司机孙某去接货,孙某受其蒙蔽,并不知其购买的是毒品。另有一次,詹姆斯曾让一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王某帮助其去接货,王某知道公司成立的目的与所从事的活动。2010年10月,为筹集毒资,詹姆斯通过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与经济合同,以公司的名义从银行贷款1000万,至被查获时也未予偿还。2011年3月,詹姆斯将一批毒品出卖给想通过贩毒挣大钱的吴某,获得赃款30万。其朋友杜某帮助詹姆斯通过虚设债权债务的方式将这30万收益转换为“合法”收益,正式划入到公司账目上。2012年1月,詹姆斯以投资为名,收购了一家濒临破产的工厂,购买制造冰毒的设备和原材料,雇用制毒技术人员,准备在工厂内制造冰毒销售。在被缉毒人员查获时,已经开始制造冰毒,但尚未制造出成品。请本题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詹姆斯的犯罪行为适用我国刑法,依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什么原则?
(2)詹姆斯通过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
(3)董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5)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累犯?中 华 考 试 网
(6)詹姆斯从工商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7)如果詹姆斯贩卖给吴某的毒品为假毒品,该行为应如何定性?依次,对吴某的行为又应如何定性?
(8)杜某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9)詹姆斯制造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0)对詹姆斯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1)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处罚。《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本案中詹姆斯虽然是外国人,但是由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中国境内,故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按照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2)对詹姆斯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不适用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詹姆斯虽然在该市设立了公司,但是其主要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掩护的,因而应适用该规定,对詹姆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不适用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
(3)董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居间介绍毒品买卖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故意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即把他人行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属于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詹姆斯利用不知情的孙某贩卖毒品的情况,就属于此种情况,詹姆斯属于间接正犯,孙某不构成犯罪。
(5)王某与詹姆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是不构成累犯。本案中,王某明知詹姆斯成立公司的目的和从事的活动,仍为其接货,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另外,因为王某之前犯的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虽然在刚刚刑满释放后有犯贩卖毒品罪的,但是也不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6)詹姆斯从工商银行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詹姆斯为实施犯罪活动,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与经济合同从工商银行贷款,至被查获时也未予偿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虽然詹姆斯是以公司的名义贷款,但是并不是为其公司正常经营服务而贷款,而是为了犯罪行为而贷款,不属于单位犯罪。
(7)如果詹姆斯贩卖给吴某的毒品为假毒品,詹姆斯构成诈骗罪,吴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詹姆斯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出卖给吴某,实质上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虽然该毒品是假的,但是吴某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吴某的贩卖毒品行为属于不能犯的犯罪未遂。
(8)杜某的帮助行为构成洗钱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三)项规定,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题中,30万元为詹姆斯贩卖毒品所得的犯罪收益,属于《刑法》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规定情形,故杜某的帮助行为构成洗钱罪。
(9)詹姆斯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是属于未遂。詹姆斯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是由于被其查获时尚未制造出成品,属于犯罪未遂。
(10)根据以上犯罪实施,詹姆斯犯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贷款诈骗罪,要数罪并罚。贩卖毒品中涉及多次贩卖行为,应累计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按累计总量处罚。